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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損失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9-26 22:07:35

A. 經濟危機的解決辦法

從現在開始,將全民個人財產全部國有化,由政府重新進行分配,包括個人和單位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貴重金銀珠寶古董、房產、汽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私營公司股權和國家參股公司的非國有股權等國家能夠通過現行行政管理記載的各類資產(純屬個人私密使用的生活用品除外,如飯盆、牙刷等),不分社會階層和貧富,一律收歸國有。

然後,按照戶籍或身份證,給不同年齡段的人重新免費配發一定數額的現金,比如18到50歲的每人發50萬,50歲以上的每人發70萬,殘疾人有勞動能力的每人發50萬,無勞動能力的由國家撫養並免費提供生活用品,醫院和學校對公民全部免費,全部支出由國家負擔。住房不再給產權,一律由國家對外租賃,按照房屋所在區域不同由國家統一制定租金標准,大家根據自己的情況承租。

現有各種商品庫存,也統計數量按照人頭免費發放。

公司和企業股權均成為全資國企,由國家根據現有經濟狀況合並或保留,通過發包的形式招聘管理者,仍按照現行公司體制管理,但承包者或承包的管理團隊如不能完成承包任務,則無條件換人。

國家徵收分配後的剩餘財產成立兩個機構進行監管,一個是政府官員組成,一個是由公選出的社會人員、普通百姓輪流組成,根據具體情況使用這些財產,如承擔全體公民的醫療、教育,修建並維護道路、機場、橋梁、公園等公共設施,並定期公布資金和財產使用情況,這些由國家出資的醫療、教育和公共設施不再向國內公民收取任何費用,但外國人除外。

完成上述財產統一徵收重和新分配的工作後,全體公民就站在了同一個起跑線上,不再有很大的貧富差距,社會矛盾也緩解了,國家對醫療和教育承擔全部費用的保障使大家都可以放心消費,這時候就可以規定一個時間,大家重新開始。

已滿18歲每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可以開始自己的重新創業,根據每人要求從事的行業,銀行無差別的給個人一定數額貸款(不願意自己乾的可以到國企或私企應聘,就業的問題還是要自己解決的),整個社會又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再次起步運行,個人開始累積私有財富,且從這一天作為分界線,政府以法律形式保障私有財產不再被徵收,至少100年不變。

其實這個模式有點眼熟,曾經有某個社會主義國家就這么干過。

但可能有一個問題,大家為什麼會甘心這么做,辛辛苦苦把個人的勞動成果國有化?不會引起民憤和社會不穩定?

這就要看我們自己怎麼想了。什麼叫愛國?愛國愛的是誰?愛國為了什麼?回想1997年亞洲經濟危機,韓國是亞洲四小龍中受創最重的國家,尤其是1997 年11月11 日,當天韓國的外匯存底只有38.4億美元,兩周後還需要償還的外債就達100 億美元,且當時韓國僅從外國輸入生活必需的糧食一年也需要120億美元,經濟衰退,國民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韓國人為了拯救國家經濟危機曾主動將自己私有的黃金免費捐給國家,有些人幾乎傾其所有,200多萬韓國人捐出的黃金總額竟高達10億美元,正是這種民族團結的精神使韓國人民同心協力,共同渡過了經濟危機,難道我們這樣接受了若干年愛國主義教育的國家難道還不如一個小小的韓國?(不過還真是不好說)。

再說,完全從個人利益考慮,極富的富豪畢竟是少數,大部人還屬於中產和貧窮的階層,當然,中產在其中占相當比例,而按照二八定律,極少數的富豪卻掌握著絕大部分財富。對於大部分人來說,殺富濟貧都沒有意見(做夢都想)。而對於中產階層來說,國家如何確定徵收後再分配的數額十分重要,如果再分配後雖然比中產目前的平均財產總額少一點但不是相差懸殊,且可以免費享受國家提供的醫療、教育和其他公共設施,不至於像現在一樣擔心為這些支出而花錢沒個底,恐怕大家還是能算的過來帳的。而且,一個人的能力才是他擁有的最大財富,如果一個富豪是通過自己的努力、人品獲得今天的成功,那麼即使重頭再來,他的人品還在,人脈還在,從這點看,他成功的機會還是遠遠優於窮人。

這個辦法怎麼樣?既彌補了國家因經濟危機產生的損失(先不追究損失是誰造成的),也大大緩解社會矛盾,不僅徹底減輕老百姓負擔,還可以提高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在解決了庫存商品後,工廠可以重新開工,人民可以重新創業,一個社會消費的良性循環逐漸建立,還藉此改善了目前實施混亂的各種社會制度。

總之,在強制性分配了私有和社會財富後,大家都回到同一起點,一旦發令槍響,就看誰跑的快了,相信成功之人還會成功,而大部分人也因此有了再次改變人生的成功機會。所以,如果這個制度真的實施了,你願意支持嗎?

B. 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怎麼定罪

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一般為瀆職罪屬類罪,刑法所規定的瀆職罪屬類罪,其中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共七種具體犯罪。會不會判刑,需要看具體是什麼原因造成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C. 法院錯判造成經濟損失怎麼辦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賠償法規定: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如果在民事案件中,沒有上述1所指的情形,判決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在法院內部,對具體的承辦法官,按內部糾錯機制予以處罰。
二、賠償的機關:
賠償法規定:行使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拓展資料:通過起訴貸款人要求償還擔保人代維清償的債務,通過執行程序拿回錢,沒錢或找不到人的情況下將貸款人列為黑名單。
或者搜集足夠的證據能證明他們是故意設局詐騙的可以申請再審撤銷原判決,然後申請執行回轉。
法律依據:《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 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賠償,國家有沒有相關的法律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規定「……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後剩餘工資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

E. 有關公職人員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問題的處理

有關公職人員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如果無法彌補、挽回損失的構成瀆職罪。瀆職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損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民中的形象,導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的犯罪。
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應該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F. 法院判決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怎麼辦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如果在民事案件中,沒有上述1所指的情形,判決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在法院內部,對具體的承辦法官,按內部糾錯機制予以處罰。

二、賠償的機關:

《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6)國家經濟損失怎麼辦擴展閱讀: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G. 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怎麼追回

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的追回方式:應當由監察機關立案偵查,請求法院判處由行為人賠償因其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經濟的損失。包括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必要時,監察機關可以請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向行為人追回相應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H. 因國家政策原因,先是政府扶持後給農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請問如何解決

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民增收工作,是一項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的重大決策。但是要在我國實現農民增收,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在這一進程中要進一步加強政府扶持力度.這也是由我國的具體國情決定和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證實的。
國家主要採取政府投資扶貧開發、東西部扶貧協 作扶貧、黨政機關定點扶貧、動員社會扶貧、國際合作扶貧 等方式,幫助貧困地區農民脫貧。國家為了貫徹落實扶貧政策,國務院成立了扶貧開發 領導小組,下設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扶貧辦)負 責日常工作。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級政府 也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本地的扶貧開發工作。 中 國的扶貧開發實行分級負責、以省為主的行政領導扶貧工 作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是貧困面積較大的 省、自治區,都把扶貧開發列人重要議程,根據國家扶貧開 發計劃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計劃。
中央的各項扶貧資金 每年一次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扶貧資金、權 力、任務、責任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所有到省的扶貧資 金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並由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
貧困地區農民要根據當地實際和家庭及個 人特長,有針對地選擇國家扶貧項目,取得當地政府扶貧辦 的幫助,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落實扶貧政策。

I. 民法典中純粹經濟損失的規定

純粹經濟損失規定是所導致的直接方面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是包括誤工費的。
1、人的方面:人身傷亡的搶救費用、醫療費用、善後處理費用。包括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伙食費、住宿費、經濟補償費、後事處理費、其他費用等等;
2、固定資產損失費用: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凈值-殘值計算,報廢後能修復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修復費用計算。包括機器設備、房產等;
一、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徵是什麼?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
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
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於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等。
二、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1、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 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
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
5、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底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
6、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J. 因工作疏忽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因工作疏忽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構成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處罰標準的規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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