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歐洲共同體成立於哪一年
歐洲煤鋼共同體
1939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所造成的人力與經濟損失,帶給歐洲極大的打擊。奧斯威辛集中營大屠殺等事件證明了戰爭與極端主義的可怕。特別是核武器的問世,使得世人希望能避免過去的錯誤,避免戰爭。另外,西歐國家再也無法鞏固他們原有的列強地位,使得讓世界上出現了美國和蘇聯這兩個對立的超級強權。為了確保德國不會再次威脅到和平,德國部分重工業遭到拆除,煤炭開采區被隔離(薩爾、西里西亞)或由國際控管(魯爾區)。
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46年9月,英國首相溫斯頓·丘吉爾曾提議建立 「歐洲合眾國」。其他人士的類似聲明不斷提出,1949年成立的歐洲委員會成為第一個泛歐組織。1950年,歐洲一體化先驅讓·莫內和法國外長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1]
1951年 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
共同市場
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義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
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 。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
1973年,丹麥、英國、愛爾蘭加入歐洲共同體。其中法國試圖限制超國家權力,並拒絕英國成為會員國,使得緊張情勢逐漸浮現。
1981年,希臘加入歐洲共同體。
1986年,西班牙、葡萄牙加入歐洲共同體。
1987年7月1日,歐洲單一法案生效。
1990年6月起,歐洲多國簽署《申根公約》,消除過境關卡限制,使會員國間無國界,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正式生效。
② 1958年1月,幾國成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
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根據「舒曼計劃」在巴黎簽訂《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決定建立煤鋼的共同市場。1952年7月25日該條約生效。1957年3月25日,六國又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
③ 西歐經濟共同體成立於何時
二樓說的時間是歐共體成立的時間,而不是西歐經濟共同體的時間,其時間是1958年。1993年11月1日,《馬約》生效,歐盟成立
④ 歐共體在哪國的倡議下成立的
歐共體的成立歷時較長,有一個發展的過程。最初是在1950年,歐洲一體化先驅讓·莫內(法國人)和法國外長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1951年 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義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 。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 ,(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2年2月7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准,馬約於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向歐洲聯盟過渡。1999年1月1日起在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芬蘭、荷蘭、盧森堡、愛爾蘭、義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個國家開始正式使用歐元,並於2002年1月1日取代上述11國的貨幣。
⑤ 發起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是哪個國家
「歐洲經濟共同體」。1958年1月1日成立,由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共同發起。1973年1月,丹麥、愛爾蘭、英國加入。1979年5月28日希臘成為第10個成員國。1986年後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蘭、奧地利先後加入,發展到15個成員國。
⑥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成員國
歐共體創始國為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 6 國。1973年,丹麥、愛爾蘭和英國加入歐共體,1981年,希臘加入歐共體。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歐共體。1992年12月召開的歐共體愛丁堡首相會議決定,從1993年起開始與奧地利、瑞典、芬蘭並稍後與挪威就其加入歐共體的問題進行正式談判。1993年10月29日,歐共體布魯塞爾特別首腦會議計劃於1994年3月1日前結束談判,以使4國得以於1995年1月1日加入歐共體。
⑦ 歐洲在1957年什麼共和體成立
歐洲經濟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於1957年3月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1958年1月1日成立,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到1968年7月,六國間工業品關稅通過分期削減後,比原定計劃提前一年半全部取消,農產品方面除實現關稅同盟外,還實行共同的農業政策,統一價格,設立農業基金。 1973年1月1日英國、愛爾蘭、丹麥正式加入後,共同體由六國擴大為九國,領土擴大到153萬平方公里。1972年7月22日起,同挪威、奧地利、瑞士、瑞典、冰島、葡萄牙、芬蘭分別簽定自由貿易協定,建立西歐十六國自由貿易區;還與非洲、中東及其他地區的數十個國家簽定了聯系國協定或優惠關稅協定。 1975年同中國建立正式關系。根據1992年建立歐洲聯盟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更名為「歐洲共同體」(《歐共體條約》第一條)。這個條約,這些國家共同協定 -經濟的合作 -漸進式的廢除所有的關稅壁壘 -組織一個共同農業政策(PAC)
⑧ 歐共體的成立時間
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46年9月,英國首相丘吉爾曾提議建立 「歐洲合眾國」。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羅伯特·舒曼提出歐洲煤鋼共同體計劃(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1951年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六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六國外長在義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 。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2年2月1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准,馬約於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向歐洲聯盟過渡。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共體更名為歐盟。這標志著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政治實體過渡。1995年,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使歐盟成員國擴大到15個。歐盟成立後,經濟快速發展,1995年至2000年間經濟增速達3%,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由1997年的1.9萬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萬美元。歐盟的經濟總量從1993年的約6.7萬億美元增長到2002年的近10萬億美元。
2002年 11月18日,歐盟15國外長會議決定邀請塞普勒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和斯洛維尼亞10個中東歐國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臘首都雅典舉行的歐盟首腦會議上,上述10國正式簽署入盟協議。2004年5月1日,這10個國家正式成為歐盟的成員國。這是歐盟歷史上的第五次擴大,也是規模最大的一次擴大。2007年1月,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兩國加入歐盟,歐盟經歷了6次擴大,成為一個涵蓋27個國家總人口超過4.8億的當今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國家聯合體。>>
2003年7月,歐盟制憲籌備委員會全體會議就歐盟的盟旗、盟歌、銘言與慶典日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根據憲法草案:歐盟的盟旗仍為現行的藍底和12顆黃星圖案,盟歌為貝多芬第九交響曲中的《歡樂頌》,銘言為「多元一體」,5月9日為「歐洲日 」。
⑨ 歐盟是什麼時候成立的有哪些成員國組成
1993年11月1日,歐盟正式誕生。歐共體創始國為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
歐盟共有28個成員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為創始成員國,於1951年結盟。此後,丹麥、愛爾蘭、英國(包括直布羅陀)(1973年),希臘(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1986年),奧地利、芬蘭、瑞典(1995年)先後成為歐盟成員國。
2004年5月1日,歐盟實現了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擴盟,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塞普勒斯、馬爾他、拉脫維亞、立陶宛和愛沙尼亞十個國家同時加入歐盟。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加入歐盟。2013年7月1日,克羅埃西亞入盟。
此外,歐盟還啟動了與冰島的入盟談判;將土耳其、馬其頓、黑山、阿爾巴尼亞 、塞爾維亞列為歐盟候選國;與波黑簽署了《穩定與聯系協議》。
(9)歐洲經濟共同體在哪個國家成立擴展閱讀:
宗旨:
促進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確保基本價值觀,加強國際合作。
歐盟憲法條約,從其內容來看,是根據歐盟發展的新情況,對其基礎條約進行了一次重新整理匯編,並改革了原有的部分內容。
憲法條約文本里約有80%的內容是重復或重組表述現有條約規定,是對歐盟現有條約的繼承,只有20%左右的內容是創新性規定,其中對歐盟的決策方式和機構設置等進行了重大變革。主要表現為:
1、賦予歐盟以法律人格
憲法第I-6條規定,聯盟應具有法人資格。歐盟外交部長和歐洲委員會代表歐盟同各國及國際組織建立各種有益的合作,歐盟代表團在外交部長領導下同成員國外交使團密切合作,代表歐盟開展工作。歐盟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國及國際組織締結協議,並在國內或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2、改革決策表決機制
憲法取消了過去20個領域的一票否決制,而代之以在絕大多數領域實施有效多數表決制,從而確保將來歐盟的決策過程不會因為個別國家的不同意見而停滯不前。
根據條約規定,在大多數情形中,所謂多數是指支持某項決策的參與國超過半數,且能夠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歐盟總人口。
如憲法並未要求歐盟理事會或部長理事會根據歐洲委員會提議做出決策,或者歐盟理事會或部長理事會並非根據歐盟外長動議做出決策。
則所需要的多數被定義為參與國的三分之二多數,且能夠代表五分之三以上的歐盟人口,但在共同外交與安全防務、稅收、社會保障等領域,各成員國仍保留否決權和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