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與經濟學的關系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集合大量同質風險單位以分攤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正是對這種經濟互助關系的闡釋。
另外,我再從其他角度進行簡單闡述。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保險人同意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從風險管理學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通過這一機制,眾多投保人結合在一起,建立保險基金,共同對付保險事故。從這個角度上講,保險對整個社會起著「穩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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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什麼的財務安排
從經濟的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原文: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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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經濟角度看,保險屬於什麼服務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對客觀存在的未來風險進行轉移,把不確定性損失轉變為確定性成本(保費),是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
⑷ 簡述保險在宏觀和微觀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保險的宏觀功能
保險的宏觀功能是指保險對整個社會和國民經濟產生的經濟效益。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有利於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運行;
2、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3、助力科技發展;
4、有利於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有利於國際收支平衡;
5、有利於保障社會穩定。
保險的微觀功能
保險的微觀功能是指保險對企業、家庭和個人的保障功能。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幫助企業及時恢復生產;
2、有利於穩定群眾生活;
3、有利於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4、有利於促進個人或家庭消費平衡。
拓展資料: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的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簡單說來,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難以衡量,比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則其保險價值以雙方當事人約定;
3、根據市價變動來確定保險價值。一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並非一直不變的。大多數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延長而折舊,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⑸ 保險的科學性經濟性分別指什麼
二、保險的特徵
(一)經濟性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這種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此外,保險體現了一種經濟關系,即商品等價交換關系。保險經營具有商品屬性。
(二)互助性
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它體現了「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險的基本特性。
(三)法律性
保險的經濟保障活動是根據合同來進行的。所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法律行為。
四)科學性
保險是以數理計算為依據而收取保險費的。保險經營的科學性是代表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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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保險的意義和功用是什麼
從微觀看保險的意義:保險通過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幫助個人或機構減少經濟危害,增強其風險管理意識,保證其在受到損害時及時的恢復和轉移風險,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個人或家庭消費的均衡,幫助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加強人們對保險的意義與功能,不僅對個體發展帶來良好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發展影響不可忽視。
從宏觀看保險的意義:保險在保障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不僅可以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積極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同時有利於財政和信貸收入平衡,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家支付能力。
經濟補償功能。經濟補償是保險的立業之本,最能體現保險的意義與功能,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財產保險的補償和人身保險給付。在災害發生後,保險人及時的補償功能對於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具有重大的意義。
資金融通的功能。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而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保值和增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必須對資金進行運營,從而保證了資金融通存在的可能及增強資金融通中的風險意識,這也是保險的意義與功能相融合的表現之一。
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體現保險的機制,用收取保費的方法來分攤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實現經濟補償的目的,分為分攤損失和經濟補償兩項功能。
分攤損失功能: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願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保險組織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來分攤其中少數成員不幸遭受的大額損失。
經濟補償功能: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
派生功能:
派生功能保險的派生功能是投融資功能和防災防損功能。
投融資功能:1.它是對保險人而言,因為保險費的收取與保險金的給付或賠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保險人此時可以對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經營,使得保險基金能夠保值增值;2.它是對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選擇某些保險產品以獲取預期的保險金的給付,從而將保險作為一種投資。
防災防損功能:一般說來,保險人可以通過提供損失管理服務來實現防災防損功能,即幫助被保險人對潛在的損失風險進行預測、分析與評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預防方案和損失管理措施。
(6)什麼是經濟角度看保險擴展閱讀
保險涵義: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具體內容,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的理解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資料參考
網路:保險
網路:保險功能
⑺ 保險體現了一種什麼的經濟關系
保險的主要特徵有:
1、互助性,保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擔個體無法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
2、法律性,從法律角度上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3、經濟性,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
4、商品性,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
5、科學性,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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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從經濟角度看是一種什麼行為
保險從經濟角度上看,是一種投資行為。投保人通過繳納相對應的費用,將自己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⑼ 從法律和金融兩個角度分別解釋一下保險的定義。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表現在: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B> 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B>保險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為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構成保險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必須有危險存在。 </B>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②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B>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 </B>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B>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系。 </B>保險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的法律關系。 其特點是: </B>①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②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商業保險 大致可分為: 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 .海上保險
⑽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
從經濟的角度看, 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原文: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