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推動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是指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外商投資之外的各類經濟形式。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遵循鼓勵、支持、引導的原則,堅持市場調節、依法規范、競爭中性,實現民營經濟組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政策措施,完善服務保障體系,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服務民營經濟組織聯系制度,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推動政商溝通協商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開展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分析,並定期發布。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以及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中央駐魯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工商業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政府和民營經濟組織間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反映民營經濟組織合理訴求,依法化解糾紛、調解爭議,幫助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質量標准、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依法履行生態保護、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在民營經濟組織中,依照法律和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民營經濟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先進典型,加強對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發展激勵制度,對優秀民營企業家、優秀民營經濟組織以及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宣傳表揚。第二章平等准入第九條國家規定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市場准入條件以及不利於民營經濟組織的歧視性條件。第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葯品以及醫用器械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不得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
政府采購的采購人、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以及相關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招標項目等信息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布,提高政府采購、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便利度。第十一條鼓勵民營資本依法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國家明確規定應當由國有資本控股的領域外,允許民營資本控股。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下列行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不平等標准或者條件:
(一)制定、實施各類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土地供應;
(三)分配能耗指標;
(四)實施公共數據開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行為。
❷ 撫順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第一條為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嚴格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可持續和創新發展,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保障權益、依法規范的基本原則,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民營經濟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指導與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營經濟發展動態,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嚴格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四)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獎勵、優惠等政策;
(五)定期聽取民營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民營經濟組織解決困難和問題;
(六)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實行代辦員制度,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公共服務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技術、管理、人才、市場、融資和法律等專業化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第七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服務和行業規范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下列活動:
(一)組織咨詢與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市場開拓以及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二)參與行業准入資質審查、職業資格認證、登記備案、科技成果鑒定、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定期開展優秀民營經濟組織和個人的評比、表彰;
(三)依法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約;
(五)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規劃、政策、標准、規范等;
(六)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的調查申請並協助調查;組織、指導、協調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應訴工作;
(八)調解會員相關的各類民商事糾紛;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均可以平等進入。市場准入條件和優惠扶持政策應當公開透明,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歧視性或變相歧視性的條件。
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第九條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營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者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專項指標,用於支持民營中小企業創業項目。屬於應當有償使用土地的,可適當縮短出讓年限或者採取租賃方式供應。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民營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集中建設標准廠房,為民營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
鼓勵民營企業進行研發、中試驗證及試生產,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❸ 怎樣發展民營經濟
一、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三)支持發展優勢特色企業。對凡在內江市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為大項目協作配套、開展資源綜合利用、開發資源節約型產品的各類中小民營企業,對被列為市上重點企業及優勢特色中小民營企業,在安排新徵用地、項目立項、資金支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土地政策實行一事一議,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四)扶持創業發展。各銀行機構要積極落實國家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放寬對勞動密集民營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幫扶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和再就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改投資項目,在爭取上級項目貸款貼息或資金補助的同時,市、縣(區)可在工業發展資金中安排資金補助。
二、提升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大力實施品牌帶動戰略,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指導具有比較優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好、消費者信譽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的民營企業依法申請中國馳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四川名牌,著力打造一批名牌產品或馳名(著名)商標。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首次獲得國家免檢產品、國家出口免檢產品、中國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首次獲得四川名牌產品、四川省著名商標、四川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5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經鑒定的國家級自主創新產品(重點新產品)、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給予30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承擔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重點戰略產品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2萬元補助。對首次獲得「國家出口基地」稱號的工業企業,獎勵30萬元,對其它行業首次獲得國家級基地的獎勵可參照執行。以上獎金由受益財政承擔。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好我市現有信息技術研發資源,加快建立行業創新中心、產品設計中心,突破產業信息改造中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提高產品工業水平和市場的響應速度。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深化信息技術在企業設計、製造、管理和市場營銷等各個環節的應用,著力抓好計算機輔助技術的應用。積極開展網路營銷,通過發展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營銷成本,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開拓能力。積極推進工業園區信息化建設,改善區內服務環境,提高區內企業競爭力,提高園區的承載能力和吸引力。
(三)促進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積極推進中小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優化企業治理結構,推動企業在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體系、管理內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創新。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實施股份制改制,規范資產權屬,為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打好基礎。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把引入職業經理人和企業內部培養相結合,建立管理團隊,實現科學決策和管理。進一步健全企業自律機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引導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建立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依法簽定勞動合同,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民營企業家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事業。
(四)大力實施人才戰略。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素質企業家,加快培育企業經營者市場,建立企業經營者人才庫,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制度,努力引進一批外來經營者。拓寬培訓渠道,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堅持正確導向,創造有利於企業家成長和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充分調動企業家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在加強現有人才的教育培訓、用好現有科技人才的同時,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層次科技開發人才,鼓勵企業引進和聘請外來高科技人才,幫助企業進行創新活動。通過人力資源開發,積極培養一批高級產業技術工人,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人力支撐。積極開展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參加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和省、市組織的各種培訓,進一步提升民營企業經營者素質,加大對企業員工的教育培訓力度,轉變發展觀念,堅定發展信心,形成整體合力。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進一步加強融資服務。
1、拓寬融資渠道。加強對優質民營企業上市的指導服務協調工作,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對成功上市的民營企業,按照省、市相關政策予以獎勵扶持。積極支持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城鄉創業主體融資渠道。積極推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提高對農村民營企業金融服務水平。探索發行民營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集合票據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和信託產品等直接融資。引入各類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融資機構投資民營企業。
2、創新金融服務。銀行業機構監督管理部門要引導銀行業機構積極支持其分支機構所在社區、區域的經濟發展,有效加大對民營、特別是對民營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認真落實信貸傾斜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對民營中小企業信貸額度的授信工作,重點支持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信用良好的民營中小企業,各銀行業機構縣域一級(或以下)分支機構在當地發放貸款余額至少應達到其在本地吸收存款余額的60%以上。除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銀(社)團貸款外,農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一律不能流出本縣(區)。要不斷完善民營中小企業擔保抵押貸款方式,加快發展創業貸款、聯戶聯保貸款,以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訂單合同、集體土地使用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充分運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遠期外匯等各種表外金融工具,不斷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差異性融資需求。各金融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專門為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部門,配備專人負責中小民營企業信貸業務,根據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短、頻、快」的需求特點,制定服務民營中小企業的專門授信管理辦法,開辟「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綠色通道」,簡化業務操作流程,形成從市場調研、客戶篩選、營銷安排、客戶開發、客戶維護到貸後管理的「一條龍」服務模式。
3、積極推進政銀企合作。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與銀行間的交流、合作,每半年舉辦一次駐內江銀行與民營企業銀企合作專項洽談會,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平台。建立完善市級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和激勵機制,對中小民營企業貸款實際形成的風險,按照金融機構、擔保單位誰損失誰受償的原則,按不超過銀行當年新增民營企業貸款總額的0.3%給予風險補償。資金來源由同級發展資金列支。
4、發揮調劑資金「搭橋」作用。為解決全市中小民營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臨時、急需的資金需求,按照《內江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調劑資金管理辦法》對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中小民營企業,根據「政府推動,部門聯動,政策促動、金融機構合作帶動」的原則,以調劑解決中小民營企業在季節性原料采購、申報貸款、項目補貼過程中,由於程序性等原因影響中小民營企業資金鏈時,由市國資公司通過協作金融機構以委託貸款方式提供給企業作為短期性周轉資金,確保企業資金鏈不斷裂,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5、推進信用建設。加快推進民營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依託人民銀行和工商徵信系統,不斷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民營中業信用意識。大力實施千戶誠信民營企業培植計劃,組織開展信用宣傳、信用培育、信用徵集、信用激勵、信用評級工作,支持民營企業積極參加第三方信用評級。實施重點企業信貸客戶培植計劃,每年選擇60家以上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合法誠信經營的民營企業,加強輔導培植,完善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級,把評級結果納入信貸審批流程,重點給予信貸支持。
(二)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嚴格落實國家、省、市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稅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認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一個納稅年度內,民營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對鼓勵類產業工業投資項目,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上繳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屬於市、縣(區)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按收費標准下限的50%收取,經營性和中介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對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在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免收市、縣(區)的全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外商及港澳台商獨資或參股、控股(國家規定不允許投資控股的行業除外)在我市創辦民營中小企業,並給予政策扶持。
(四)政府采購優先支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按照有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本地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對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並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四、大力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加強服務指導,成立內江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建立民營企業發展督導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辦事效率。建立民營企業發展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制度,制定符合民營企業發展特點的文明單位創建辦法,促進民營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一)健全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民營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功能,大力開展針對民營中小企業的專業服務。按照市場化運作,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籌資融資、創業輔導、技術支持、信息咨詢、市場開拓、人才培訓、國際合作等領域的服務。積極推進內江市民營企業信息網建設,建立覆蓋全市規模以上民營中小企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逐步建立民營企業項目庫、人才庫、產品庫、政策法規庫、技術專利庫等,為民營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各類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商務、網上交易提供便利;建立技術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省、市行業協會,中介等機構及市內外各類技術創新和科研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推進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中心和科技企業創業孵化器,指導和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中小企業和園區建立技術研發中心;鼓勵和幫助民營中小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為民營中小企業應用新技術提供咨詢、診斷、論證等服務;建立人才服務體系。積極做好各類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與推薦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各類人才培訓、評定、使用、交流機制。建立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培訓體系,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不斷提升民營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發展商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在非公經濟發展中的協調服務、行業自律、橋梁紐帶等作用。
(二)優化生產要素保障。針對民營及中小企業存在的融資難、招工難、用地難、用氣難等突出問題,各級相關部門要多渠道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切實做好水、電、煤、氣、運等生產要素的協調保障工作,有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深化政銀企對接,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創新金融服務,做大做強政策性擔保公司--內江市農業產業化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及省上備案的5戶縣級擔保公司,逐年增加資本注入,擴大資本金,有效放大擔保比例,確保全市全年新增擔保貸款同比增長30%以上,著力緩解民營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加強本地勞動力資源保護利用,加大職業技術學校人才的培育平台建設,突出實際操作運用能力,使其培育出來的技術人才順利走上適宜的工作崗位。同時,要密切關注東部沿海一帶技術人才、專業技術工人迴流,組織專業力量為他們開辟常態招工渠道,要不失時機地開展園區企業用工服務活動,全力化解入園企業和大企業「招工難」;進一步加大園中園建設,為本土中小企業急需的發展用地創造發展空間。強化老廠房改造,集約利用土地,努力擴充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全力破解「用地難」。積極加強溝通協調,爭取內江地區的管網改造。要向上爭取我市工業用氣指標,切實解決工業企業「用氣難」,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多服務支持。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繼續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嚴禁對民營企業亂代理、亂指定、亂評比。不準要求企業提供贊助,不準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嚴格執行涉企檢查、檢測、檢驗(簡稱「三檢」)備案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對民營企業的各種檢查和評比活動,凡舉辦全市性評比活動,必須經市政府批准。繼續加強維權保護工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對重點民營企業的掛牌保護制度。對民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或投訴事項,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時限及時辦理,並告知申請人或投訴人。民營企業要依法維護和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加強監測與分析。健全民營中小企業統計體系,加強預警監測,及時掌握中小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趨勢。市統計局、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我市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狀況的事前調查、事中研究和事後形成結果的分析研究,及時、准確、全面反映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❹ 中國商會網
非金融機構網
商會,作為一種中介組織,屬於第三部門,其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商會可以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能辦成許多單個民營企業想辦而難以辦成的事,對民營經濟的發展起著代言、協調、自律、服務、監督、維權、整合、引導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但由於種種原因,商會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因此要轉變觀念和政府職能,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商會立法和自身建設,以便更好地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
商會是由某一行業或地區的工商企業自發組成的民間社會團體,代表該行業或地區企業的共同利益,與政府及外界交往,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服務,並用國家法律和政府規章來約束和規范會員企業的行為,使市場活動正常運行和發展。商會是市場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特殊的中介組織,在市場經濟中起中觀調控作用,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研究商會,對於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❺ 商會有什麼作用
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商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系的重要紐帶。
商會,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商會法律特徵:互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商會是商人身份確立的過程,也是商人組織有序化的過程。
中國商會建立意義
商會是中國近代最早建立的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團體之一,同時也是社會影響力最大的社團之一。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中國商會制度建立的過程,也是近代意義上商人身份確立的過程,是商人組織有序化的過程。
與當時西方的民間商會相比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賴於國家法律的制度催化。這種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顯著,它相當迅速地改造、吸納了各種形式的傳統商人組織,成為具有主體性的利益集團。中國早期的商人組織的結構、形式與功能都比較單一,幾為純商人間的封閉型組織。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商會
❻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
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❼ 商會如何成立商會如何發展商會怎麼壯大
商會是依法成立的,分為地域商會,企業單位的組織商會,都是要有各種商會認證書和合格證件才能成立。商會是以不斷吸收會員,擴大商會陣營來發展。壯大的話就是擴大商會的影響力,吸納更多有質量的會員,多做一些有意義的活動,組織培訓一些課程,提供更多的優惠服務
❽ 鄂爾多斯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激發民營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公平競爭、扶持引導、完善服務、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政策措施,完善服務保障體系,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旗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指導。
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金融、政務服務、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相關工作。第六條市、旗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開展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分析,並定期發布。第七條市、旗區工商業聯合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政府和民營經濟組織間橋梁紐帶作用,聯系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協助政府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民營經濟組織合理訴求,依法化解糾紛和調解爭議,幫助和服務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第八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履行生態保護、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章促進保障第九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民營經濟組織創新發展;
(二)民營經濟組織規模升級;
(三)民營經濟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四)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五)政府確定的其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事項。第十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建設標准廠房,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生產經營場地。第十一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平等享受國家、自治區和本市鼓勵科技創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廣的相關政策,對參與科技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建立研發機構,加大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投入力度,參與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第十二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基礎條件平台、行業創新平台、區域創新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為民營經濟組織科技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技術服務和支撐。第十三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將民營經濟組織引進的高層次和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政策體系,為其提供住房、落戶、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支持。
市、旗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統一規劃建設專家公寓、職工公寓。第十四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民營經濟組織三方會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問題。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融資信用服務平台,依法向有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和商業機構採集信息,促進金融機構為信用狀況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用融資支持。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等多種方式融資。對成功掛牌、上市的民營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七條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產品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地方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投入,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成本。
鼓勵和支持地方金融組織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❾ 如何發揮商會的作用 服務經濟發展
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企業更需要商會組織
中國入世後,經濟越來越融入世界經濟之中,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越來越融合,企業要做大、做強,就必須面向國內外市場。在這個過程中,如何發揮行業商會的作用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作為單個企業,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一定會碰到許多干擾,比如用戶與消費者、媒體、政府,以及同行業的各種競爭手段等等。對這樣的現象,單個企業去應付,力量有限,只有形成一個行業組織,通過群體的力量,才能在這些問題出現的時候有一個應對的條件和平台,商會就是要起到這樣的作用。
同時,單個企業需要在行業中參與一些行業共性問題的探討和研究,只有這樣,企業才能不斷克服困難,不斷發展。因此,在發展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是非常需要行業商會的。同時,商會在中國幾十年,在國外幾百年的發展歷史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商會如何為企業服務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必須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關鍵是要實行政企分開,把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直接管理變為間接管理,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精簡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監督部門,培育和發展中介組織。
在市場經濟運行系統中,政府要作為中心、軸心,在宏觀上規劃、調控和引導經濟發展的走向和態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漸成熟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客觀上需要功能更強的溝通宏觀面和微觀面的中間協調層。
在政府與市場主體——企業之間,有一個中間組織,彷彿一個紐帶,連接著眾多的部件在軸心的動力下有規則地運轉;又彷彿潤滑劑,潤滑著各個部件與中軸的摩擦,這個組織就是行業商會。政府領導、支持、規范著商會,商會是政府的幫手,是政府工作的支持者,它服務於政府,服務於企業,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著無法替代的中介作用。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的商會,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也是維護正當市場競爭和有序市場秩序的社會組織形式,是整個市場經濟運行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中間環節。它比政府更加接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更熟悉企業界出現的問題和困難,能夠在政府的利益與企業的要求之間做出平衡;它不是一個行政管理或執法機構,因此能更加靈活地做出決策,對中小企業提供及時的幫助或援助。市場經濟越成熟越發達,市場經濟體制越健全越完善,就越需要商會組織發揮中介作用。
商會組織的主要表現在:1、向政府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政府及有關部門與企業的聯系,幫助政府實現對市場經濟的宏觀管理,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的長遠規劃;
2、提供經濟技術、法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咨詢,開展各種培訓,提高企業綜合素質;
3、拓展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組織企業經貿考察,加強民間對外交往,提供商業機會;
4、組織展覽會、展示會、招商會、論壇會、產品推廣會、研討會等;為會員和企業提供多種服務,幫助企業促銷產品做一些工作;
5、承擔流通企業標准和經營市場資質的制定和修改;
6、在我國經濟日益發展和繁榮,新的行業不斷形成的多種經濟成分平等競爭的非壟斷性經濟領域,加強行業自律,消除惡性競爭;
7、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比活動;
8、負責企業統計和市場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組建行業信息網路;
9、維護會員企業的利益和本行業的利益。
如何在當前情況下運作商會的工作
從事商會工作一個根本要求是在商會工作的人員首先要認識到商會組織不同於政府,沒有行業管理職能(除部分是政府委託的項目以外),也不同於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體。商會是在這兩者之間的一個溝通雙方、協調各方利益,保證行業利益的中介組織,他除了維護自己的生存外,不應謀求任何盈利。
商會組織的工作人員(指專職人員),首先必須是一個社會活動家,要具有與各方進行溝通的能力,這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從事商會工作的人員還要有一種奉獻事業的精神。在商會工作是不會發財的,好的企業有高工資,商會則沒有,政府有權利,商會也沒有。但是商會有與企業建立關系的資源,這一點十分重要。
因為商會與眾多會員企業有密切聯系,並且經常為會員企業做各種服務性工作,而這些企業都是社會的經濟來源,各種經濟活動必須有他們參與才能完成,才能產生效益。所以說商會組織掌握著進入這些企業的門票。因此,商會在當前情況下就是要努力為會員企業多服務,密切與企業的關系,讓企業把商會作為企業之家,只有這樣,商會才能更好地開展工作。
目前在辦商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商會組織尚處於發展初期,商會的作用遠遠未得到發揮,有的尚處於剛剛組建階段,有的雖已組建但工作難以開展。
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是商會還沒引起政府重視,未得到企業認可,商會還沒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為企業解決問題的手段,企業的重要決策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仍然依賴於政府,企業將商會看作一般的民間組織而很少理睬。
其次,由於商會的職能尚未到位,還未被社會所承認,致使商會發展會員單位的工作難以開展,更談不上發揮作用。
第三,商會的自身建設相當薄弱,思路不清晰,工作力度不大,工作難以開展。
目前我國商會的現狀與我國歷史上的商會組織和目前國際上的商會組織形成了很大反差,這種差距的加大勢必會影響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和發展步伐,欲盡快改變我國商會目前的現狀,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各級政府應提高認識,切實重視商會工作,賦予商會必要的職能。
在當前政府機構改革中,有關部門遲遲不願將分流出的職能移交社會中介機構,仍由政府有關部門包攬,形成既管又不管,管又管不過來或管不好的局面,影響了商會組織工作的開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商會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商會發揮應有的作用。各級政府必須站在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從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視角,擺布商會的位置,賦予商會必要的職能並以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將政府管不過來又管不好的職能分流給商會管理,加快與國際商會接軌的步伐。
在當前情況下,使商會能健康發展的幾點建議
1、政府要加大力度對商會建設的支持。包括在政策方面,特別是稅收,政府職能的轉移,把一些應該由行業商會做的事情由他們做,商會如果為政府做事,政府也要給一定的資金補償;
2、建立規范的商會隊伍管理制度,特別是在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應有相對應的政策;
3、加強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商會發展的研究工作,提出一整套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行業組織的辦法;
4、加強商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努力培養一批從事商會工作的專門人才;
5、政府和商會共同做工作讓企業重視商會的作用,積極參與商會的各項活動,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會具有生命力。
商會未來工作展望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新形勢下,隨著我國加入WTO,迫使我國的經濟管理模式與國際接軌,遵循國際市場規則,商會的地位將會非常重要,在國際商貿交往中將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通過與外國商會開展合作交流,開發引進利用國外知識、技術和資金等資源,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在國際貿易中,商會作為行業代言人,在運用國際貿易規則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將發揮積極作用。中國電子商會就是世界電子商協會組織的重要成員,參加這個組織給我會帶來很多好處。另外加入世貿組織後,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失業人員將會增加,社會矛盾將日趨突出,商會將成為公益事業的重要力量。
為化解社會矛盾在政府、企業和公民之間建立起溝通和對話機制,商會將在維護社會和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中發揮重要作用。
同時,隨著各級政府對商會組織的不斷重視和支持,商會將得到迅猛的發展,職能作用將日益得以發揮。商會組織內將會培植一批大而強的龍頭企業,這些企業在相同產品市場上擁有最大的市場佔有率,在價格調整、新產品導入、市場覆蓋面及促銷密度等方面占據優勢,從而可大大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使商會的凝聚力和權威性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