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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封建經濟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25 13:02:08

❶ 歐洲封建經濟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

❷ 歐洲封建時期是一種怎樣的社會結構有什麼特點

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封建制時代。歐洲特別是西歐的封建社會比較典型,所以,這一名稱主要適用於歐洲。傳統上認為這是歐洲文明史上比較貧乏的時期。歐洲的封建社會主要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公元5世紀至11世紀,這是歐洲封建社會的形成時期;公元11世紀至15世紀,歐洲處於封建制度的鼎盛時期;公元15世紀至17世紀,歐洲的封建經濟逐漸瓦解,開始從封建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過渡。

476年,西羅馬帝國的滅亡,標志著歐洲奴隸制度的崩潰。此後,隨著日耳曼各民族的大遷徙,歐洲逐漸向封建社會過渡。在歐洲封建社會初期,領主制盛行,庄園里的主要生產者是農奴,農奴依附於領主。國王和大封建主層層分封土地,彼此結成以土地為紐帶的階梯式的封主、封臣關系。而且,土地所有權和統治權(行政、司法)相結合,封建主往往對農奴有統治權。大約在11世紀左右,隨著城市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庄園逐漸解體,領主制被地主製取代。農民沒有或者只有少量土地,他們被束縛在土地上,對地主存在著人身依附關系。地主階級佔有農民勞動和勞動產品的形式有地租、國稅和什一稅等。封建地租大致有勞役、實物和貨幣地租三種。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和自然經濟相適應,造成了政治上的分裂和思想上的保守,商品流通和文化交流都受到了嚴重的阻礙。由於農民幾乎都是一家一戶使用簡單的工具進行生產,生產技術極端低下,甚至陷入停滯狀態,經濟發展非常緩慢。直到14、15世紀以後,西歐的技術進步才比較快,開始出現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資本主義的大生產漸漸取代農民的小生產。

西歐封建社會初期,各地之間經濟聯系薄弱。政治上,分裂割據占據支配地位,王權弱小。查理大帝雖然建立了強大的帝國,但它只是暫時的軍事、行政聯合,很快走向解體。城市興起之後,各地經濟聯系增多。新興的市民階級與王權結成聯盟,反對割據勢力,從而幫助王權取得勝利,實現了國家的統一。13、14世紀,英國和法國出現了全國性的代表機關——議會和三級會議,形成議會君主制(又稱等級君主制)。15世紀以後,由於資產階級和貴族勢均力敵,國家暫時獲得一定的獨立性,英、法兩國又形成君主專權,即絕對君主制。西班牙和俄國則形成了中央集權制國家。德國和義大利則長期處於分裂割據狀態,大大小小的諸侯和獨立的城市國家為所欲為,不利於經濟的發展。

西歐封建制度的精神統治工具是基督教(主要是天主教)。在封建制度形成過程中,基督教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其地位日益得到提高和鞏固。隨著基督教的擴張,一切異教的文化都被消滅了。整個西歐社會都處在嚴酷的思想和愚昧的政策統治下。在當時,除了教會的《教義問答》外,不允許任何異端思想存在。這是一個基督教盛行和羅馬天主教會主宰社會的時期。天主教成為西歐最大的封建主,一般佔有各國土地的1/3或者更多。它不但壟斷著意識形態,而且有自己的行政系統、稅收和法律制度,有自己的軍隊和監獄,儼然如國中之國。有時教皇甚至可以廢黜國王,將其土地轉贈別人。公元8世紀到10世紀,基督教會又發展出經院哲學,成為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官方哲學。經院哲學所進行的一切論證都以聖經的詞句作為出發點和終極真理,根本無視經驗和實踐的存在,並對科學研究採取敵對的態度。1230年,基督教會成立了宗教裁判所,對各種新思想的傳播都以「異端」的罪名進行殘酷鎮壓。恩格斯曾說過:羅馬天主教會是西歐「封建制度的巨大的國際中心」,「它把整個封建的西歐(盡管有各種內部戰爭)聯合為一個大的政治體系,同鬧分裂的希臘正教徒和伊斯蘭教的國家相對抗,它給封建制度繞上一圈神聖的光環」。

❸ 西歐封建制度的核心是什麼

西歐的封建制度是一種政治、經濟合一的制度。封建領主在其封土內首先明確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進而在王權衰落後,又逐步取得了王權在地方的權力並將其轉化為同封土一並世襲的私人權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稅收、鑄幣等權力。追究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根源,則包括了三個主要的因素:羅馬文明、日爾曼傳統以及基督教的影響。
封建主之間形成特殊的封主封臣關系,並形成了與封主封臣制相適應的封土製度。在中央權力衰落後,各封建主在各自的領地內有獨立的政治權力。
中文名
西歐封建制度
關系
封建主之間形成的封主封臣關系
國家
法蘭克王國
人物
查理·馬特
快速
導航
確立核心內容內涵示意圖
基本概念
①封建主之間形成了特殊的封君封臣關系;
②形成了與封主封臣制相適應的封土製度;
③中央權力衰落,各封建主在其領地內有獨立的政治權力。
確立
1、封建土地關系的確立;在東西法蘭克王國,分別以《米蘭敕令》和《克爾西敕令》為標志,承認貴族領地世襲。
2、自由民農奴化。
核心內容
(1)中古早期法蘭克王國的查理·馬特推行采邑改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等級制度,其特點是以土地為中心層層分封,封主封臣之間形成嚴格的契約(合同)關系。這是西歐封建制度的核心內容。
(2)西歐的封建制度是一種政治、經濟合一的制度。封建領主在其封土內首先明確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進而在王權衰落後,又逐步取得了王權在地方的權力並將其轉化為同封土一並世襲的私人權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稅收、鑄幣等權力。追究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根源,則包括了三個主要的因素:羅馬文明、日爾曼傳統以及基督教的影響。
(3)佛羅倫薩和巴黎

❹ 9世紀~12世紀西歐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

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封建制度開始在歐洲形成和發展起來.5世紀末建立的法蘭克王國,逐漸發展為西歐的一個大國,到國王查理在位時,法蘭克王國達到全盛時期.查理死後,帝國陷入分裂混戰狀態.843年的凡爾登條約,將帝國一分為三,從而奠定了近代法蘭西,德意志和義大利三個國家疆域的基礎.此外,日耳曼人的另一支盎格魯·薩克森人進入不列顛,在9世紀早期形成統一的英吉利王國.西歐封建制度的形成經歷了幾百年時間,9世紀,封建制度在西歐開始確立.到11,12世紀,西歐封建社會發展到一個新的時期,主要特徵是城市的重新興起.14世紀,義大利工場手工業的興起和發展,標志著資本主義生產的最初萌芽已經稀疏地出現.15世紀,英法發展為中央集權國家,而德意志和義大利卻長期四分五裂.在西歐發生巨變的同時,東羅馬帝國卻繼續獨立發展並於11世紀末進入封建社會.伴隨著西歐封建社會的發展,教會勢力日益膨脹,成為歐洲最大的封建主,成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

❺ 歐洲中世紀封建經濟結構的特點

關於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我國學術界有地主制經濟結構說、小農經濟結構說、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說、綜合經濟結構說等。筆者贊同綜合結構說。「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①如果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統一來把握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可以看到,它是一個主要包括封建國家經濟、地主經濟、小農經濟以及城市手工業經濟在內的多層次的統一系統。由此出發,本文試圖通過中西封建社會經濟結構層次的比較,揭示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特徵。



封建國家經濟的主要依託是對當時主要生產資料——土地的佔有。封建社會的產品分配形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與此密切相關。 現在流行的看法,中國土地所有制有兩種形式:官田和民田。皇室、貴族佔有的土地如明代皇莊,國有土地如屯田等為官田,其它地主和農民佔有的土地為民田。即使照這一看法,國家、皇室直接佔有大量土地,以至成為古代土地佔有的主要形式之一,也可說明中國古代國家土地所有制之發達和中國封建國家經濟之強大。 事實上,現在人們所說的「民田」在宋代以前,即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其所有權也並不屬於民人即一般地主和農民,而是屬於國家,也就是說,國家不但對官田有所有權,對民田也擁有所有權。中國封建社會前期的國家土地所有制及其經濟,不僅體現在國家對部分土地的直接經營管理上,也體現在占田制、均田制方面。 均田制授予的土地分永業田(北魏稱桑田,北齊亦稱業田)、口分田(北魏稱露田)。歷代均田制的法令規定,國家授予的口分田是要「身死入官」的。很明顯,當時民人分得的這部分土地,其所有權完全掌握在國家手中。對永業田,國家也掌握著一定的所有權。在土地買賣方面,以北魏為例,國家雖允許買賣土地,但規定「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其不足」,就是說,這種買賣在數量上被限制在授田數額以內,不許超越,否則就是非法的。可見國家對永業田仍持有一定的所有權。在永業田的經營方面,北魏均田令規定:「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限在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②就是說,民人分得永業田,若不在國家指令范圍經營,土地仍可被追回。這也說明永業田的私人所有權是有限的。 一方面對所謂「官田」進行直接經營;另一方面,對「民田」也擁有一定的所有權,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相應的租稅合一的地租形態——租庸調制。顯然,中國封建國家的經濟力量是十分強大的。 西歐封建社會,尤其在前期,封建國家的經濟政治力量遠遠不能與中國的封建國家經濟政治力量相比。在西歐,封建君主只是許多貴族中的一員,封建國家遠沒有中國封建王朝那樣巨額的賦稅收入。如封建社會初期的法國,國王的領地很少,國王對全國公爵伯爵及其他封建主的領地既不派官吏管轄,更不能征取賦稅。連臣下對君主的軍役、協助金都難以保證。當時既沒有土地國有、土地王有的概念,也沒有近代領土主權的概念。到封建社會中晚期,法國王室領地的擴大,則多是通過與英國爭奪,甚至是花錢購得。同時,又不斷分封出去。封建國家及君主所有的土地及其經濟力量始終是很有限的。在英國,王權最強的威廉一世時期,王室耕地佔全國耕地的1/7,但對其餘耕地,大小封建主則擁有實際的所有權,對國王僅僅以提供軍役為條件。而且從整個中世紀看,英國封建地產的運動趨勢是大地產明顯衰落、中小地產不斷加強。據統計1086~1279年劍橋郡部分分封的地產分布變化,結果在1086年仍佔一定比例的王田到1279年完全歸屬其他封建主。 建立在土地所有權基礎上的封建國有經濟力量以及相應的政治力量的相對強大是中西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明顯差別。



中國封建社會的私人經濟,主要有身份性地主即貴族地主經濟、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經濟以及所謂小農經濟。 身份性地主經濟是依附於封建國家經濟之上的。在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封建國家主要依靠身份性地主進行統治,國家給予身份性地主以土地世襲權,並依其名分賜予免役免課特權。但即使如此,身份性地主的土地財產仍然隨時有可能為國家追回。 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族地主及其經濟長期受到封建國家以及身份性地主及其經濟的壓抑和打擊。魏晉南北朝時期,門閥婚宦,不按品類擇配,便遭到非議。庶族宦途多舛。縱然偶至大官,登門拜見士族,按席而坐,猶被士族大族所拒絕。非身份性地主經濟也長期得不到允分發展。只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到明清時代,庶族地主經濟才占較重要地位。 中國的農民長期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封建國家通過土地所有權將小農納入自己的控制。同時,農民還不同程度地受到貴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壓榨,處在封建國家與地主的雙重控制下,這就極大地影響了中國農業經濟的經濟增長。 西歐封建社會的王權微弱,沒有全國的行政系統,沒有統一的法律,沒有全國的司法機關和常備軍,也沒有稅收制度。也就是說,在西歐大大小小的封建主的上面,不存在較強有力的政治經濟的控制。而封建領主在其經營的庄園內部,卻握有多種經濟、政治大權。 西歐教會所擁有的土地一方面來自虔誠教士的捐獻,同時教會還霸佔皇家領地。教會的土地及其經濟也是獨立於封建國家經濟的。教會的土地也往往很快即轉而隸屬於封建領主,因為領主在那裡行使著政治、經濟的權力。許多教會領地即是真正的封地。 因而,即使在王權較強的中世紀後期的英國,其1215年大憲章的簽訂,主要內容仍強調保護貴族權利,使其免受國王侵犯。如規定國王不得隨意向封建主勒索各種貢納,不得隨意逮捕貴族及沒收其財產等等。這些,都仍然反映出封建領主政治經濟力量的強大。而這些,在中國的封建社會中,無論是非身份性地主還是身份性地主,都是無法企及的。



在封建社會中,城市經濟也是整個社會經濟結構中的一個重要層次,或者可以說是個活躍的、帶革命性的層次。封建社會中城市經濟的發展,促進整個社會城鄉商品生產的發展,推動自然經濟的分解,從而到封建社會後期,逐漸在城市中首先孕育出資本主義萌芽,封建社會內部的城市成為「資本主義的預備學校」。 不過,中國封建社會的城市卻更復雜一些。有的學者直接籠統地將中西封建社會的城市相比,或者盛贊中國北宋汴梁和南京臨安的繁榮,或者進而哀嘆繁榮的中國城市竟長久地在封建統治下忍辱負重。這似乎不太妥當。 中國封建社會後期,明顯存在著兩種類型的城市。其一是郡縣首府型城市。這類城市佔中國封建社會城市的絕大多數。它們是封建國家的各級政治統治中心或軍事重鎮。在城市中,以達官、貴族、差役、仆從為主體,城市工商業經濟主要是官府經營的,是封建國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達官貴族仆從等服務的,城市中私人工商業微不足道。從農村流入這些城市的產品,盡管也經商人之手,但大量的是單向流通,沒有與之交換的回頭貨,不是真正的商品。另外,從城市布局來看,這類城市以官署為全城中心,一般商人、手工業者則居於城關。因而,我國郡縣首府型城市的繁榮與西歐封建社會新興城市的繁榮,不屬同一個層次。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中國郡縣首府型城市也逐漸由政治軍事重鎮向經濟中心轉化,但這一轉化過程在封建社會中,較之新經濟中心城市的勃興,要緩慢得多,其意義也稍遜於後者。 在中國城市史上,堪與西歐城市化時期新興城市比較的是明清時期新的經濟中心城市,它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區。與西歐城市的興起一樣,這類城市也是私人商業以及手工業興盛的結果。中國的新興市鎮,市是由農村定期集市演變而來,隨著集市規模的擴展,商人滲透的加深,常住居民增多,新居民區所需的商品和手工業消費品的生產也發展起來,服務設施也增多,於是定期集市發展為固定的市。鎮則又是在市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新型的市鎮不同於軍事政治中心的城市,它是經濟發展的中心,它的經濟以商業貿易為主。如浙江湖州的「南潯鎮」就作為名聞遐邇的湖絲集散中心吸引著天南地北的商客,鎮上的商賈雲集、店肆林立;其市場規模很大,經濟地位十分重要。再次,與西歐封建社會新興城市一樣,明清市鎮的布局也以商業貿易為重心。如湖州南潯鎮的基本格局:「由湖州至吳江縣的運河自西而東橫貫鎮中,與自南而北的市河相交,構成十字港,十字港四周有通津橋、清風橋、明月橋相連;運河及南北市河兩岸是通衙大街,主要街道有:大街、壽星街、爆場街、絲行棣、米廊下、樹行棣、西木行。其中絲行棣是全鎮絲行集中地,也是絲業貿易中心;米廊下俗稱米棚下,是全鎮糧食貿易中心……」③。另外,盡管有規模凌駕府城的南洵鎮、烏青鎮、濮院鎮等巨鎮興起,但由於處於鄉村城市化初期,與西歐新興城市一樣,明清新興市鎮的規模都不太大,一般大鎮達到一萬余戶,中小市鎮則幾百戶、數千戶。 據統計,明代江南五府市鎮最多時,蘇州府有74鎮;松江府61鎮;杭州府52鎮;嘉興府41鎮;湖州府22鎮。總計江南五府有250鎮④,但是,象這類市鎮,在華東、華北、華中、華南都要少得多,至於東北和西部就更少了。所以,從整個中國看,江南市鎮型城市畢竟很少。而在西歐,從公元10~14世紀,整個西歐幾乎都布滿了這類城市。有人統計了1800年世界的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不包括俄羅斯帝國的歐洲是12%~14%,日本是16%~17%,英法是20%,中國是6%~7%,如果考慮到當時中國大量城市仍屬經濟功能不強的舊郡縣型城市,則新興城市的城市人口所佔比例更要低得多⑤。因而,中國的新興市鎮型城市較少可說是中西新興城市的重要差別之一。其次,封建國家和貴族地主經營的工商業不僅是郡縣首府型城市的主宰,而且也有力地滲入了新興市鎮。如明代中葉的景德鎮「多官府造作之所」,明清時期湖廣一帶的城市中,「民之賈十三,而官之賈十七」,蘇松一帶的商業也多為大官僚徐階、董其昌所有。再次,在政治方面,盡管中國明清時代較發達的江南市鎮和西歐的新興城市都與封建勢力展開了斗爭,但前者總是以失敗告終,而西歐新興城市由於相對數量多,西歐封建勢力的分裂、王權的相對弱小,所以,西歐的商業和手工業階級過通過長期斗爭;終於有成千上萬的人,也許達到西歐全部人口的1/10,第一次贏得了平等與公民自由,一些城市還擁有自治權,成為獨立自主的政治單位。 四、 從上述比較分析可以看到,中國的封建經濟諸層次中,私人經濟包括地主經濟,農民經濟,城市商業手工業經濟力量都較弱,而封建國家經濟在農業和城市工商業部門都擁有很強的力量。這一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尤為明顯,它延續到後期,給中國資本主義萌芽乃至中國經濟的近代化轉型以極大影響。 關於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學者們認為,資本主義萌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可以經歷數百年的歷史時期,而總是在封建社會內部稀疏地存在著。這種說法似乎值得商榷。如果資本主義萌芽都普遍地總是在封建社會內部稀疏地存在著,那如何解釋在不同的國家會或遲或早、或快或緩地由資本主義萌芽階段進入資本原始積累階段?要說明這種不平衡性,我們認為,只有承認各國資本主義萌芽在分布密度上、在成熟程度上的差別。 事實也是為此。此新興城市的普遍興起相聯系,14世紀的英國的毛紡織行業出現資本主義萌芽。在林肯、布列期托爾等地都有關於市民僱傭織工制呢出售的記載,15世紀中葉英國出現分散的手工工場,但它在當時英國的分布是較廣的。握有大量資本的呢絨商,購買大宗羊毛原料,零售給農村成千上萬的家庭手工業者……,在這種分散的手工工場比較普遍的基礎上,集中的手工工場才大量產生,英國才進入工場手工業時期。而中國,與新興城市的分布及其數量相關,資本主義萌芽主要出現於江南小塊地區,它的成熟程度及其在全國的分布密度顯然不如西歐國家。 中國資本主義萌芽之所以在分布上和成熟程度上不同於西歐,是由封建社會前期中國私人經濟包括私人工商業、地主經濟與農民經濟的相對弱小和封建國家經濟的異常強大決定的。在長期的封建國家經濟的控制和影響下,到明清時代,相對於人口增長,中國的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是緩慢的。在較低的生產力水平下,農業與手工業的分離、農業生產內部分工,農產品商品化,只是在江南的部分地區才有所發展,全國的普遍水平則很低。鴉片戰爭前,中國長距離運銷的糧食,包括漕糧在內,僅占總產量的2%,而差不多同時期的日本,「即使不把交納的大米的計算在內,進入市場貿易的農產品的比例仍很大:大米佔百分之十五到二十;」⑥。 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形成的封建國家經濟強大,私人經濟發展不充分,決定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在分布和成熟程度上的特徵,極大地抑制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進而,還影響了中國經濟的近代化轉型。 探討中國經濟的近代化過程,把中國與日本進行比較很能給人以啟示。在近代化運動初期,中日兩國在原則上採取了同樣的經濟政策,但結果是日本明治政府將官營和半官營工廠出售給私人,從而轉入資本主義的發展軌道,而中國則遲遲未能擺脫早期的「官督商辦」路線。從而中日兩國經濟發展分歧增大,中國落在了後面。其原因有哪些?日本學者依田熹家先生說,「最主要的大概是日本已形成了統一的國內市場,並以此為基礎,建立了統一的國家(絕對主義國家),進而又在這個前提下展開了聲勢浩大的自由民權運動;中國在這兩方面都發展得晚。」⑦在我們看來,在近代化早期,中國之所以未能展開「聲勢浩大的自由民權運動」,未能建立「統一的國家(絕對主義國家)」,甚至中國未形成統一的國內市場,更深層的原因,還在於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在分布的密度方面,在成熟的程度方面都不如西歐乃至日本,同時它還不斷遭受強大封建國家的壓制和打擊,一直未得到充分發展。因此,到近代化運動的前夕,中國與日本在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農產品的商品化、新興商人隊伍的出現及其壯大等方面,實際上已處於近代化競賽的不同起點上。依田熹家先生的著作曾談到中日近代經濟史的買辦問題,揭示出日本「在開港初始階段,存在著象藩這樣一個比較強有力的經濟主體」,這是「阻礙買辦資本成長的因素⑧。依田熹家還認為,在中國,「人民運動的高漲、資產階級本身及其思想的成長以及有組織的運動都是在這之後的變法運動中才興起的,所以對使洋務運動時期的中國經濟擺脫『官督商辦』,進入資本主義的軌道不可能產生多大的力量」⑨。實際上這恰好說明了在近代化運動前夕中日兩國經濟結構與經濟發展的差異,這一差異早已存在於封建社會之中,到近代,它又給經濟的近代化轉型過程打下了自己的烙印。 中國封建社會中,國家經濟力量的強大是否絕對壞事?這不是。起碼它對早期中國文明的持續以及發展是有巨大意義的。否則,古老的中國文明很可能會被打斷,或者甚至被落後文化所淹沒。這是應當加以說明的。

❻ 當時歐洲鄉村,封建庄園經濟的最基本特點是什麼

歐洲封建庄園經濟的特點——
經濟特徵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階級關繫上:農奴制,領主對農奴的剝削壓迫,農奴對領主的人身依附;
耕作方式上:三圃制,土地交替耕作和休耕,保持土壤肥力。

最基本特點: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❼ 西歐封建制度對經濟的概念規定

西歐基本的封建經濟模式是田莊經濟,但它和中國古代的田莊經濟有所不同,中國的田莊地主有少量武裝,但要交稅,而且上升到了統治階層,西歐的田莊地主有大量武裝,有城堡,不需要交稅,因為無法進入統治階層而逐漸演變為諸侯,成為舊貴族。但西歐封建經濟總體上是進步的,在封建社會末期,封建神權成為社會毒瘤,而田莊地主因興起較晚而仍處於上升階段,舊貴族便演變為新貴族,和新興資產階級共同擔負起反封建的任務,這說來也有趣,地主階級千辛萬苦奪得的果實,最終還是讓位給了資產階級,因為他們畢竟在性質上不如資產階級先進

❽ 西歐的封建制度

西歐的封建制度是一種政治、經濟合一的制度。封建領主在其封土內首先明確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進而在王權衰落後,又逐步取得了王權在地方的權力並將其轉化為同封土一並世襲的私人權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稅收、鑄幣等權力。追究西歐封建制度的產生根源,則包括了三個主要的因素:羅馬文明、日爾曼傳統以及基督教的影響。 封建主之間形成特殊的封主封臣關系,並形成了與封主封臣制相適應的封土製度。在中央權力衰落後,各封建主在各自的領地內有獨立的政治權力

❾ 歐洲封建經濟解體時間及原因

經濟,其實就是自然經濟,歐洲封建社會制度的根本,
所以應該是在14,15世紀時開始解體了,原因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由此產生了僱傭制,封建庄園制度的解體是一個特徵,隨後又興起了文藝復興,新航路的開辟,加速了自然經濟解體;17,18世紀的早期資產階級革命使自然經濟在英國徹底解體,在於著名的圈地運動,所以英國雖然起步晚,但結束的早。但在西歐其他國家仍部分承認小農經濟,所以徹底的解體應該在19世紀。

❿ 關於歐洲中世紀封建制的經濟基礎

用排除法,選A
那個時期還沒有城市,城市是在資本主義時期的.排除D;教會也沒有盛行起到主導作用,排除C;,手工業還在後面,即在資本主義前期,排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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