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sdf是什麼
sdf-Standard Delay Format:標准延時格式文件。ASIC工程師,需要時常和這個東西打交道,比如synthesis,STA,post-simulation,eco。
SDF-Spatial Data Format:由Autodesk公司推出的使用FDO技術訪問的地理空間數據格式。是一種易於使用的文件型空間數據格式,它能夠在一個文件中以表格的方式存儲多種地理要素,包括多種幾何類型(點、線、多邊形和圓弧)以及關聯的屬性信息。
『貳』 九江最牛冤案
惡勢力權錢勾結無恥製造九江冤案,
小市民無辜含冤如何雪洗一生清白?
——九江版「慕尼黑陰謀」背後的真相,媒體的趨炎附勢和助紂為虐更令人發指
1938年9月,英法為保全各自利益,企圖禍水東引,不惜在慕尼黑與德國媾和,以周邊弱小國家捷克的領土主權為犧牲品和代價,以取悅、滿足當時野心勃勃、侵欲正旺、貪得無厭的法西斯德國,進而製造了令世人唾罵、舉世震驚的「慕尼黑陰謀」,企圖以割讓捷克的蘇台德區換取自身的和平;不料這樣一幕宰割他國的歷史悲劇,居然會在一國境內,手足相殘般瘋狂重演,不能不讓一個愛國愛民的熱血青年為之動容、心慟甚至心寒與絕望!近年來,隨著政府政績邀功作風的愈演愈烈和形象工程的與日俱增,中國社會不斷上演著一幕幕政企沆瀣一氣、權錢無恥勾結的鬧劇,江西九江更是在此方面表現的無法無天、肆無忌憚,堪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空前絕後!平民百姓的正當合法權益慘遭漠視,只能可悲的淪落為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資」的犧牲品和替罪之羊;甚至成為諂媚、取悅惡獸、大肆招攬生意的可憐誘餌。一旦政府官員搖身變為身著「人民公僕」之楚楚衣冠,道貌岸然卻磨刀霍霍向豬羊的「劊子手」的時候,這個社會將會是何等的可怕,殺人於無形之中,食人於頃刻之間,令人猝不及防。更可怕的是,當那些政府的管家、人民的喉舌——唯一可為人民幫腔說話的新聞媒體都向權勢聚攏、傾斜、大獻殷勤的時候;當這種趨炎附勢的丑態一覽無遺,為官員表功的丑惡嘴臉表現的淋漓盡致的時候,無異於給百姓的傷口撒鹽、落井下石;更無異於助紂為虐、火上澆油。平民百姓一旦無辜遭受侵害,最後一道救濟之防線都崩潰了,但凡遭受權利被侵犯的厄運,還能指望何處訴說、如何救濟?在強大的勢力和要挾面前,受害者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逆來順受。
據悉,無辜受害者竇某家住九江市開發區杭州路,在自家魚塘養了數量可觀的龍蝦;九江市政府在徵收竇某住所所在地附近居民的大片土地(原為魚塘),後交由廣東聯泰公司進行開發,該公司蔣玉堂填平後,四五年棄而不用,荒而不建(我國房產法明文規定,開發商佔用土地一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政府應該收回其土地),引起當地群眾不滿,輿論一片嘩然;無奈之下,政府只好以數十里的圍牆將所徵收所圈土地嚴嚴實實地圍起,試圖遮羞,欺上瞞下;致當地以土地賴以生存的村民無經濟來源,怨聲載道。2006年6月,因該公司疏於管理,其公司員工成群結隊屢次帶著大號的撈蝦工具在竇某的魚塘偷蝦,因嘗到甜頭而肆無忌憚,且數次均被竇某發現,竇好言相勸並最後給出警告,這些盜賊卻置若罔聞、屢禁不止。本來該公司員工下班後按常理該由水泥大道回家,緣於慣於偷盜的劣根,卻特意繞彎拐向魚塘小路,目的動機相當明顯,就是想圖個不義之財——體肥肉嫩的龍蝦。 6月22日,陳某、夏某、黃某、鄭某再次作案盜蝦,連附近居民都看不下去,居民胡某下班發現又是這幾個偷蝦者拿著工具在魚塘撈蝦,氣憤至極,遂見義勇為,騎摩托車追趕,直至將其抓獲,後隨即與竇某取得聯系。竇按耐住極度憤慨的情緒,認為這事得有個了結,不能長此放任其偷盜下去,否則自己的經濟利益將無法得到保全,損失將十分巨大。為保持證據和現場,竇某遂將幾個小偷控制;當時因離警署有二三十里路,交通十分不方便;加上處於好心,不想將事情鬧大,意欲雙方協商解決,也無意把這些小偷交警察進行處罰,以給其更好的改過自新的機會(竇某事後幡然悔悟,認為都是不懂法律加之一時沖動惹得的禍,更不該善良、心軟);打算先將這些贓物和小偷交給廣東聯泰公司見證和處理,並欲與其就經濟損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其間,因人手不夠,遂讓附近居民王某、李某幫忙看住四位小偷。聯泰公司派代表邱某、鄭某、林某前來協商。當看到人證物證俱在,理屈詞窮的聯泰公司一方自知理虧,卻又想百般逃脫疏於管理致使公司員工舊病復發、重操舊業、死性不改的偷盜惡習的責任;聯泰方一味死角蠻纏不講道理,致使竇某出於善意協商的良好願望單方面擱淺和宣告流產;不可理喻的是,聯泰方(該公司從來以霸道、蠻橫著稱,以殺人斗毆聞名,曾在南昌就因欺壓當地居民,引起居民的不滿和反抗斗爭,直至使用器械傷人,致數人死亡的惡劣事件,該公司僅以幾萬元將事故平息,進而不了了之。該公司可能是由於每次行凶均未受到應得的懲罰,嘗到了甜頭,更加膽大妄為,進而無法無天、肆無忌憚、變本加厲地繼續欺行霸市多年,劣跡斑斑全身。這些堪稱對打家劫舍之事已是信手拈來、家常便飯、司空見慣的惡徒)還仗勢欺人,認為自己財大氣粗,有市政府作靠山和後台,得寸進尺、盛氣凌人地爆粗傷人,進而由口角發展到動粗、起手來。強詞奪理道:「不就是幾個蝦嗎,能值幾個錢,你的魚塘還是我們的呢……」當時協商和斗毆之際,竇某均不在場,系王某出面與聯泰方進行溝通的。斗毆過程中,雙方互有受傷。後聯泰方所派代表因拉不下面子,認為不但理虧而且顏面盡失,遂回去糾結了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公司員工前來竇某家進行報復性尋釁滋事,聯泰方的員工用鐵棍行凶,致使無辜旁人李甲(化名)、盛乙(化名),被盜者竇丙(化名)莫名其妙地受傷(其中,李甲花去醫療費用近萬元;竇丙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乙級,花去醫療費用數萬元)。其間,為防止被控制的盜賊打電話糾結人員進行報復,李某遂將鄭某的手機暫收保管,因系躲避聯泰行凶集團的追殺,奔跑途中不慎將該手機摔壞。雖雙方均有傷情,但識大體的竇某等人還是主動賠償了聯泰方的傷員醫療費用和損失。不料好心沒好報,這些人卻惡人先告狀,將被害一方竇某等告上法庭。
隨即,市政府作出批示,認為該案涉及到招商引資的成敗,應從嚴從速處罰「不懂事」的群眾,以便向聯泰交代和示好。在法庭並沒有詳細審查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快刀斬亂麻般草草結案,分別判處受害人竇某非法拘禁罪,王某故意傷害罪,更冤的是李某居然莫名其妙地被判搶劫罪。判決出來後,社會一片嘩然。當地新聞媒體(《九江日報》)更是不分青紅皂白和是非曲直,興許是為了邀功請賞,或許是處於趨炎附勢,竟昧著良心彎曲報道,極為失實的大肆渲染案件本身影響的惡劣程度,相當誇張地為當地警方、檢方和法院進行歌功頌德,對於案情經過卻是輕描淡寫,對於聯泰公司為何激起當地民憤,緣何遭到當地群眾的反抗則更是不聞不問,不曾提及和報道。當今我國的諸多熱點刑事案件的進展,哪個不是新聞媒體從中起到巨大的監督和推動作用?無論是鬧的沸沸揚揚的「許霆案」,還是讓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慄的「嫖宿幼女案」抑或是懸念迭起終而塵埃落定的「羅彩霞案」……一個個案件受害者最終的公正待遇的獲得,實質正義的實現,新聞媒體無不在其中推波助瀾,立下了汗馬功勞;而九江日報社的可恥行徑無疑是為新聞界抹黑,進一步助長惡徒們的囂張氣焰。更令人發指的是,在看守所錯誤地延長執行刑罰後,公安機關做賊心虛,電話警告、要挾竇某不要繼續上訴或提起再審。
人們不禁要問,竇某等明明是被害方,卻為何被打成被告?天理何容?公道何在?
為何說竇某等系被害的弱勢一方呢?
其一,本案的起因系聯泰公司對臭名昭著、惡習難改的員工管教無方,其員工多次偷盜竇某及其親屬竇丙的私家魚塘龍蝦引起,給竇某造成相當的經濟損失。聯泰公司及其員工系侵害行為人(盜竊者),竇某及其親屬竇丙系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經濟受損人)。在一連串的被盜事件中,竇某等人明顯是受害者,是弱勢一方。
其二,此次聯泰公司挑起的尋釁滋事事件,在整個過程中,聯泰公司動用和糾結的是沆瀣一氣的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的員工,使用的是鐵棍等器械凶器,而竇某等作為普通市民,一無巨大的集團財力作支撐,二無如此蔚為可觀的防衛人數,更無什麼政府機關撐腰支持;所以,聯泰公司比起竇某個人,無疑具有壓倒性的明顯強勢和優勢,而竇某等明顯處於弱勢。
第三,械鬥過程中,竇某等雖能可頑強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范圍、臨時性應激抵抗,可是面對來勢兇猛的聯泰公司三卡車兇手,終究只能逃跑和躲避;最終,無辜者李甲、盛乙,被盜者竇丙等人莫名遭受鐵棍毆打直至鮮血淋漓,身負重傷,入院急救治療。由此亦可以看出,竇某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明顯系弱者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訴案件並不需要當事人(被害人)提起訴訟,只要發現有人受到侵害,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就得自動啟動立案偵查程序;為何九江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僅對弱勢的受害方竇某等群眾個體立案偵查,而對拉著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在光天化日之下、肆無忌憚地行凶,致使無辜者李甲、盛乙,被盜者竇丙莫名受嚴重侵害的聯泰集團卻不聞不問?揪出兇手、懲戒罪犯理應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天職所在,為何僅對市井小民嚴厲查察、立即生效,絲毫不放鬆,不手軟,事發之後立即偵查起訴;而對財大氣粗的惡勢力集團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難道系自身機關的無能抑或是確實鞭長莫及?
本案中還有一下令人匪夷所思的疑點:
1.判決書中,三被告均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訴訟,而結果竇某卻莫名的被定為非法拘禁罪,李某也是奇怪地被判搶劫罪。
2.竇某的罪名難以成立。根據判決書的顯示,並無證據證明竇某等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行為,無證據證明有此行為的故意和侵害結果;同時,並未對非法拘禁罪做相關的解釋;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否採取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更未證明拘謹地點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長度(根據我國司法解釋,一般為二十四小時)。竇某抓住盜賊並控制他們的時間極短,而且是處於保留證據的需要,並無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並且沒有對所抓住的小偷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附近居民證人已指證聯泰公司員工曾多次偷蝦作案;當時抓住小偷的具體情形如何,判決書中並未交待就草草結案,不乏有草菅人命之嫌。判決書對竇某的犯罪事實構成說理部分嚴重欠缺,這是本判決作為刑事判決存在嚴重不足和相當馬虎了事的地方。
3.李某搶劫罪不成立。因判決書中並無證據證明李某本人在收取他人財物時,其本人實施了暴力行為或以暴力相威脅。是否採取暴力或採取何種暴力形式,檢方並未舉證,更無說明,故無法支持該罪名的成立。
4.該事件本身僅是一起違法群體斗毆事件,判決書中並未說明採取暴力手段(動手)之孰先孰後;更不排除作為弱者一方的竇某等人只是為使個人或集體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侵害而依法採取必要的正當防衛措施的可能性。
5.九江市看守所並未嚴格按照判決書執行竇某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書規定執行時間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1日(應執行八個月),而九江看守所卻將竇某服刑從2006年8月2日服刑關押至2007年4月25日(實際執行了近九個月);竇某等只是控制住幾個小偷二十分鍾左右就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那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法犯法、錯誤地將竇某多關押了二十五天,又該受到如何的懲罰,對竇某難道就不該進行國家賠償?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許其他公民私人限制,難道只允許國家剝奪,而且是成月成月的剝奪?考察該行為,是否應該按照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刑罰執行人員(負責人)進行處罰?
6.在竇某刑滿釋放後,聽說竇某對所含冤情和判決不服,准備上訴和提請再審,一周姓公安局長竟然打電話到家裡要挾說,「沒判十年八年的就算好的了,還想上訴……」。這不但說明控方的心虛,也暴露了一定的勾結內幕;此種恫嚇行為,是荒謬的,只能騙騙法盲,因為法律鼓勵公民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考察該行為,是否應該按照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的「打擊報復證人罪」 對周姓恐嚇人員進行處罰?
暫且不論法院的判決何其的不公正,就是這樣一份不公正的判決都無法指望得到公正的執行;竇某被監獄白白多關押服刑25天,難道不應依法對其進行國家賠償嗎?由於受到嚴重的不公正待遇,竇某一直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內心相當的矛盾和糾結,在悲憤交加的作用下,夙不能興,夜不能寐,整天在威脅、恐嚇、失眠、恐懼中度過,身心受到極大的刺激和傷害,無法過上正常人的生活,生活中布滿了本不該有的陰影。當今社會,有多少人因為見義勇為,因為挺身而出與惡勢力作斗爭、抓小偷,最終落得個身敗名裂、身首異處甚至家破人亡的慘烈惡果;這是何其之不正常的社會狀態?做好事不留名也就算了,為義舉卻最終淪為被告、落入高牆,這又是多麼令人難以置信、荒謬與滑稽的社會風氣?但願竇某的悲劇不會重演,希望他的悲慘教訓能引起社會的警醒、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視,促進不良社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倘若如此,竇某一人的犧牲與損失,有何足掛齒,值了!
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是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利最為有力的法律,同時刑罰又是對罪犯進行最嚴厲處罰的手段,動輒剝奪公民的生命抑或自由;而這兩項均被認為是公民最寶貴最重要的權利,一旦執行就無法恢復,所以,定罪量刑不得馬虎,不可視之兒戲;所以,才會要求慎用刑法,少用刑罰;所以,才會實行嚴格的刑事證據制度,不得馬虎判案,不得輕易成刑。據此,國家為以防萬一,以補救那些錯判、重判案件的受害者,特意規定和設置了國家賠償制度,對那些被錯判、被重判的受害者進行象徵性的經濟賠償。刑法和刑罰理應嚴格遵循「謙抑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遵循嚴格的證據規則,必須要形成嚴密的證據鎖鏈方能定罪量刑;更不宜過多採信自證(因為不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而必須要有足夠的佐證和旁證。本案判決書中,大多支持法官作出上述判決的證據僅為竇某、王某等人的招供(自證),而沒有其他如作案工具、作案時間、侵害主體、侵害客體、侵害結果等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進行印證和旁證。這在法律文書(判決書)的製作上是嚴重站不住腳的違法行為。
如果僅僅為了「招商引資」這一形象工程,而必須要以犧牲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代價,這樣的政績工程、這樣的招商引資還有何意義?奉勸上級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對聯泰之流一般的流氓惡霸勢力繩之以法,一網打盡,不能再讓其逍遙法外,為所欲為;否則聯泰之流禍患群眾生命安全是小,擾亂國家發展穩定是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7fa0eb0100dokj.html http://laiba.tianya.cn/laiba/CommMsgs?cmm=2290&tid=2672080376698729113&na=2&godown=2672988218961428480&ec=n#267298821896142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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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故意傷人引起被害人舊病復發應該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惡勢力權錢勾結無恥製造九江冤案, 小市民無辜含冤如何雪洗一生清白? ——九江版「慕尼黑陰謀」背後的真相,媒體的趨炎附勢和助紂為虐更令人發指 1938年9月,英法為保全各自利益,企圖禍水東引,不惜在慕尼黑與德國媾和,以周邊弱小國家捷克的領土主權為犧牲品和代價,以取悅、滿足當時野心勃勃、侵欲正旺、貪得無厭的法西斯德國,進而製造了令世人唾罵、舉世震驚的「慕尼黑陰謀」,企圖以割讓捷克的蘇台德區換取自身的和平;不料這樣一幕宰割他國的歷史悲劇,居然會在一國境內,手足相殘般瘋狂重演,不能不讓一個愛國愛民的熱血青年為之動容、心慟甚至心寒與絕望!近年來,隨著政府政績邀功作風的愈演愈烈和形象工程的與日俱增,中國社會不斷上演著一幕幕政企沆瀣一氣、權錢無恥勾結的鬧劇,江西九江更是在此方面表現的無法無天、肆無忌憚,堪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空前絕後!平民百姓的正當合法權益慘遭漠視,只能可悲的淪落為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資」的犧牲品和替罪之羊;甚至成為諂媚、取悅惡獸、大肆招攬生意的可憐誘餌。一旦政府官員搖身變為身著「人民公僕」之楚楚衣冠,道貌岸然卻磨刀霍霍向豬羊的「劊子手」的時候,這個社會將會是何等的可怕,殺人於無形之中,食人於頃刻之間,令人猝不及防。更可怕的是,當那些政府的管家、人民的喉舌——唯一可為人民幫腔說話的新聞媒體都向權勢聚攏、傾斜、大獻殷勤的時候;當這種趨炎附勢的丑態一覽無遺,為官員表功的丑惡嘴臉表現的淋漓盡致的時候,無異於給百姓的傷口撒鹽、落井下石;更無異於助紂為虐、火上澆油。平民百姓一旦無辜遭受侵害,最後一道救濟之防線都崩潰了,但凡遭受權利被侵犯的厄運,還能指望何處訴說、如何救濟?在強大的勢力和要挾面前,受害者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逆來順受。 據悉,無辜受害者竇某家住九江市開發區杭州路,在自家魚塘養了數量可觀的龍蝦;九江市政府在徵收竇某住所所在地附近居民的大片土地(原為魚塘),後交由廣東聯泰公司進行開發,該公司蔣玉堂填平後,四五年棄而不用,荒而不建(我國房產法明文規定,開發商佔用土地一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政府應該收回其土地),引起當地群眾不滿,輿論一片嘩然;無奈之下,政府只好以數十里的圍牆將所徵收所圈土地嚴嚴實實地圍起,試圖遮羞,欺上瞞下;致當地以土地賴以生存的村民無經濟來源,怨聲載道。2006年6月,因該公司疏於管理,其公司員工成群結隊屢次帶著大號的撈蝦工具在竇某的魚塘偷蝦,因嘗到甜頭而肆無忌憚,且數次均被竇某發現,竇好言相勸並最後給出警告,這些盜賊卻置若罔聞、屢禁不止。本來該公司員工下班後按常理該由水泥大道回家,緣於慣於偷盜的劣根,卻特意繞彎拐向魚塘小路,目的動機相當明顯,就是想圖個不義之財——體肥肉嫩的龍蝦。 6月22日,陳某、夏某、黃某、鄭某再次作案盜蝦,連附近居民都看不下去,居民胡某下班發現又是這幾個偷蝦者拿著工具在魚塘撈蝦,氣憤至極,遂見義勇為,騎摩托車追趕,直至將其抓獲,後隨即與竇某取得聯系。竇按耐住極度憤慨的情緒,認為這事得有個了結,不能長此放任其偷盜下去,否則自己的經濟利益將無法得到保全,損失將十分巨大。為保持證據和現場,竇某遂將幾個小偷控制;當時因離警署有二三十里路,交通十分不方便;加上處於好心,不想將事情鬧大,意欲雙方協商解決,也無意把這些小偷交警察進行處罰,以給其更好的改過自新的機會(竇某事後幡然悔悟,認為都是不懂法律加之一時沖動惹得的禍,更不該善良、心軟);打算先將這些贓物和小偷交給廣東聯泰公司見證和處理,並欲與其就經濟損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其間,因人手不夠,遂讓附近居民王某、李某幫忙看住四位小偷。聯泰公司派代表邱某、鄭某、林某前來協商。當看到人證物證俱在,理屈詞窮的聯泰公司一方自知理虧,卻又想百般逃脫疏於管理致使公司員工舊病復發、重操舊業、死性不改的偷盜惡習的責任;聯泰方一味死角蠻纏不講道理,致使竇某出於善意協商的良好願望單方面擱淺和宣告流產;不可理喻的是,聯泰方(該公司從來以霸道、蠻橫著稱,以殺人斗毆聞名,曾在南昌就因欺壓當地居民,引起居民的不滿和反抗斗爭,直至使用器械傷人,致數人死亡的惡劣事件,該公司僅以幾萬元將事故平息,進而不了了之。該公司可能是由於每次行凶均未受到應得的懲罰,嘗到了甜頭,更加膽大妄為,進而無法無天、肆無忌憚、變本加厲地繼續欺行霸市多年,劣跡斑斑全身。這些堪稱對打家劫舍之事已是信手拈來、家常便飯、司空見慣的惡徒)還仗勢欺人,認為自己財大氣粗,有市政府作靠山和後台,得寸進尺、盛氣凌人地爆粗傷人,進而由口角發展到動粗、起手來。強詞奪理道:「不就是幾個蝦嗎,能值幾個錢,你的魚塘還是我們的呢……」當時協商和斗毆之際,竇某均不在場,系王某出面與聯泰方進行溝通的。斗毆過程中,雙方互有受傷。後聯泰方所派代表因拉不下面子,認為不但理虧而且顏面盡失,遂回去糾結了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公司員工前來竇某家進行報復性尋釁滋事,聯泰方的員工用鐵棍行凶,致使無辜旁人李甲(化名)、盛乙(化名),被盜者竇丙(化名)莫名其妙地受傷(其中,李甲花去醫療費用近萬元;竇丙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乙級,花去醫療費用數萬元)。其間,為防止被控制的盜賊打電話糾結人員進行報復,李某遂將鄭某的手機暫收保管,因系躲避聯泰行凶集團的追殺,奔跑途中不慎將該手機摔壞。雖雙方均有傷情,但識大體的竇某等人還是主動賠償了聯泰方的傷員醫療費用和損失。不料好心沒好報,這些人卻惡人先告狀,將被害一方竇某等告上法庭。 隨即,市政府作出批示,認為該案涉及到招商引資的成敗,應從嚴從速處罰「不懂事」的群眾,以便向聯泰交代和示好。在法庭並沒有詳細審查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快刀斬亂麻般草草結案,分別判處受害人竇某非法拘禁罪,王某故意傷害罪,更冤的是李某居然莫名其妙地被判搶劫罪。判決出來後,社會一片嘩然。當地新聞媒體(《九江日報》)更是不分青紅皂白和是非曲直,興許是為了邀功請賞,或許是處於趨炎附勢,竟昧著良心彎曲報道,極為失實的大肆渲染案件本身影響的惡劣程度,相當誇張地為當地警方、檢方和法院進行歌功頌德,對於案情經過卻是輕描淡寫,對於聯泰公司為何激起當地民憤,緣何遭到當地群眾的反抗則更是不聞不問,不曾提及和報道。當今我國的諸多熱點刑事案件的進展,哪個不是新聞媒體從中起到巨大的監督和推動作用?無論是鬧的沸沸揚揚的「許霆案」,還是讓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慄的「嫖宿幼女案」抑或是懸念迭起終而塵埃落定的「羅彩霞案」……一個個案件受害者最終的公正待遇的獲得,實質正義的實現,新聞媒體無不在其中推波助瀾,立下了汗馬功勞;而九江日報社的可恥行徑無疑是為新聞界抹黑,進一步助長惡徒們的囂張氣焰。更令人發指的是,在看守所錯誤地延長執行刑罰後,公安機關做賊心虛,電話警告、要挾竇某不要繼續上訴或提起再審。 人們不禁要問,竇某等明明是被害方,卻為何被打成被告?天理何容?公道何在? 為何說竇某等系被害的弱勢一方呢? 其一,本案的起因系聯泰公司對臭名昭著、惡習難改的員工管教無方,其員工多次偷盜竇某及其親屬竇丙的私家魚塘龍蝦引起,給竇某造成相當的經濟損失。聯泰公司及其員工系侵害行為人(盜竊者),竇某及其親屬竇丙系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經濟受損人)。在一連串的被盜事件中,竇某等人明顯是受害者,是弱勢一方。 其二,此次聯泰公司挑起的尋釁滋事事件,在整個過程中,聯泰公司動用和糾結的是沆瀣一氣的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的員工,使用的是鐵棍等器械凶器,而竇某等作為普通市民,一無巨大的集團財力作支撐,二無如此蔚為可觀的防衛人數,更無什麼政府機關撐腰支持;所以,聯泰公司比起竇某個人,無疑具有壓倒性的明顯強勢和優勢,而竇某等明顯處於弱勢。 第三,械鬥過程中,竇某等雖能可頑強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范圍、臨時性應激抵抗,可是面對來勢兇猛的聯泰公司三卡車兇手,終究只能逃跑和躲避;最終,無辜者李甲、盛乙,被盜者竇丙等人莫名遭受鐵棍毆打直至鮮血淋漓,身負重傷,入院急救治療。由此亦可以看出,竇某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明顯系弱者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訴案件並不需要當事人(被害人)提起訴訟,只要發現有人受到侵害,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就得自動啟動立案偵查程序;為何九江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僅對弱勢的受害方竇某等群眾個體立案偵查,而對拉著二十幾輛車,三百多名在光天化日之下、肆無忌憚地行凶,致使無辜者李甲、盛乙,被盜者竇丙莫名受嚴重侵害的聯泰集團卻不聞不問?揪出兇手、懲戒罪犯理應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天職所在,為何僅對市井小民嚴厲查察、立即生效,絲毫不放鬆,不手軟,事發之後立即偵查起訴;而對財大氣粗的惡勢力集團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難道系自身機關的無能抑或是確實鞭長莫及? 本案中還有一下令人匪夷所思的疑點: 1.判決書中,三被告均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訴訟,而結果竇某卻莫名的被定為非法拘禁罪,李某也是奇怪地被判搶劫罪。 2.竇某的罪名難以成立。根據判決書的顯示,並無證據證明竇某等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行為,無證據證明有此行為的故意和侵害結果;同時,並未對非法拘禁罪做相關的解釋;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否採取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更未證明拘謹地點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長度(根據我國司法解釋,一般為二十四小時)。竇某抓住盜賊並控制他們的時間極短,而且是處於保留證據的需要,並無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並且沒有對所抓住的小偷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附近居民證人已指證聯泰公司員工曾多次偷蝦作案;當時抓住小偷的具體情形如何,判決書中並未交待就草草結案,不乏有草菅人命之嫌。判決書對竇某的犯罪事實構成說理部分嚴重欠缺,這是本判決作為刑事判決存在嚴重不足和相當馬虎了事的地方。 3.李某搶劫罪不成立。因判決書中並無證據證明李某本人在收取他人財物時,其本人實施了暴力行為或以暴力相威脅。是否採取暴力或採取何種暴力形式,檢方並未舉證,更無說明,故無法支持該罪名的成立。 4.該事件本身僅是一起違法群體斗毆事件,判決書中並未說明採取暴力手段(動手)之孰先孰後;更不排除作為弱者一方的竇某等人只是為使個人或集體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侵害而依法採取必要的正當防衛措施的可能性。 5.九江市看守所並未嚴格按照判決書執行竇某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書規定執行時間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1日(應執行八個月),而九江看守所卻將竇某服刑從2006年8月2日服刑關押至2007年4月25日(實際執行了近九個月);竇某等只是控制住幾個小偷二十分鍾左右就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那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法犯法、錯誤地將竇某多關押了二十五天,又該受到如何的懲罰,對竇某難道就不該進行國家賠償?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許其他公民私人限制,難道只允許國家剝奪,而且是成月成月的剝奪?考察該行為,是否應該按照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刑罰執行人員(負責人)進行處罰? 6.在竇某刑滿釋放後,聽說竇某對所含冤情和判決不服,准備上訴和提請再審,一周姓公安局長竟然打電話到家裡要挾說,「沒判十年八年的就算好的了,還想上訴……」。這不但說明控方的心虛,也暴露了一定的勾結內幕;此種恫嚇行為,是荒謬的,只能騙騙法盲,因為法律鼓勵公民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考察該行為,是否應該按照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的「打擊報復證人罪」 對周姓恐嚇人員進行處罰? 暫且不論法院的判決何其的不公正,就是這樣一份不公正的判決都無法指望得到公正的執行;竇某被監獄白白多關押服刑25天,難道不應依法對其進行國家賠償嗎?由於受到嚴重的不公正待遇,竇某一直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內心相當的矛盾和糾結,在悲憤交加的作用下,夙不能興,夜不能寐,整天在威脅、恐嚇、失眠、恐懼中度過,身心受到極大的刺激和傷害,無法過上正常人的生活,生活中布滿了本不該有的陰影。當今社會,有多少人因為見義勇為,因為挺身而出與惡勢力作斗爭、抓小偷,最終落得個身敗名裂、身首異處甚至家破人亡的慘烈惡果;這是何其之不正常的社會狀態?做好事不留名也就算了,為義舉卻最終淪為被告、落入高牆,這又是多麼令人難以置信、荒謬與滑稽的社會風氣?但願竇某的悲劇不會重演,希望他的悲慘教訓能引起社會的警醒、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視,促進不良社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倘若如此,竇某一人的犧牲與損失,有何足掛齒,值了! 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是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利最為有力的法律,同時刑罰又是對罪犯進行最嚴厲處罰的手段,動輒剝奪公民的生命抑或自由;而這兩項均被認為是公民最寶貴最重要的權利,一旦執行就無法恢復,所以,定罪量刑不得馬虎,不可視之兒戲;所以,才會要求慎用刑法,少用刑罰;所以,才會實行嚴格的刑事證據制度,不得馬虎判案,不得輕易成刑。據此,國家為以防萬一,以補救那些錯判、重判案件的受害者,特意規定和設置了國家賠償制度,對那些被錯判、被重判的受害者進行象徵性的經濟賠償。刑法和刑罰理應嚴格遵循「謙抑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遵循嚴格的證據規則,必須要形成嚴密的證據鎖鏈方能定罪量刑;更不宜過多採信自證(因為不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而必須要有足夠的佐證和旁證。本案判決書中,大多支持法官作出上述判決的證據僅為竇某、王某等人的招供(自證),而沒有其他如作案工具、作案時間、侵害主體、侵害客體、侵害結果等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進行印證和旁證。這在法律文書(判決書)的製作上是嚴重站不住腳的違法行為。 如果僅僅為了「招商引資」這一形象工程,而必須要以犧牲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代價,這樣的政績工程、這樣的招商引資還有何意義?奉勸上級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對聯泰之流一般的流氓惡霸勢力繩之以法,一網打盡,不能再讓其逍遙法外,為所欲為;否則聯泰之流禍患群眾生命安全是小,擾亂國家發展穩定是大!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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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問下羅彩霞案件貴州師范大學的處理結果
王佳俊的學籍、黨籍、戶籍被注銷、工作被開除。
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因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涉嫌犯罪,已被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涉及此案的邵東縣一中教師張文迪,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和降級處分。 原邵東縣公安局界嶺派出所所長姚亮生因違紀違規,被邵東縣紀委立案查處,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級處分。 其他戶籍地公安、教育部門等有關人員以及錄取學校貴州師大的相關人員正在接受調查,等待他們的是嚴正的法紀。 同時,羅彩霞向法院提出的控要求恢復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金額13.5萬元,也進入了法律程序。
『伍』 都說《幸福到萬家》讓人越看越揪心,說出你認為最揪心的一幕是哪一幕
全劇最扎心一幕!趙麗穎被丈夫拋棄,在城市舉目無親!
看著看著,為何越來越讓人揪心生氣呢?何幸福那麼優秀,那麼能幹,真想不通為什麼會嫁王慶來這個窩囊廢?真的是鮮花插在牛糞上!
我個人倒是覺得,何幸福最初嫁給王慶來是一種必然的選擇,也可以說是一種命運註定,而最終是否緣盡而散,也許只有導演才知道。何幸福和王慶來:兩個父親缺位的人,碰到一起,一拍即合有人說,選擇是人生最基本的智慧,因為我們無時無刻不都是在做選擇,那選擇背後的邏輯是什麼呢?其實是內心訴求被碰撞的外在表現。何幸福和王慶來結婚,是何幸福做出的一個選擇,那麼她選擇背後的訴求又是什麼呢?這要從何幸福的童年說起,何幸福是單親家庭,父親英年早逝,母親獨自扶養何幸福和妹妹何幸運。
何幸福和王慶來會離婚嗎?兩個越走越遠的靈魂還有必要糾纏在一起嗎?兩個人結婚一定是有一方需要另一方,或者是兩個人彼此互相有需求,而兩個人離婚,一定是這個需求沒有了,或被替代了。隨著何幸福的外部世界越來越寬廣,個人能力越來越強,性格越來越獨立,和王慶來的差距也越來越大,離婚看起來好像也是必然的。
『陸』 羅彩霞事件的介紹
羅彩霞事件,指2004年王佳俊頂替羅彩霞上學的案件。因為侵害羅彩霞的受教育權和王佳俊的父親為邵陽市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等原因,備受公眾關注。
『柒』 非法辦理學籍會坐牢嗎
這些我們無從得知,但是真相公之於眾之後,受害者們獲得了多少補償我們卻可以考證:
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獲賠經濟損失7000元,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獲賠間接經濟損失4萬余元及精神損害費5萬元;
羅彩霞與被告達成和解,獲賠4.5萬元;
王娜娜,則未對冒名頂替者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頂替者進行合理的補償,不僅僅是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提升違法成本,遏制違法犯罪,如果事端暴露不過是罰個幾萬塊錢,丟掉工作,那麼抱著僥幸心理的人只怕還會冒出更多。經濟補償的核算依據,也要盡快有相應的明確法規,16年的人生差距,我想絕對不止幾萬元。
懲辦了違法者,獲得了經濟補償後,受害人繼續回到自己被改寫的錯誤人生道路中去嗎?我覺得高校應當承擔起一定的信息核查不嚴之責,體現些高等教育殿堂的胸懷氣度,例如上述案例中的陳春秀,已經決定參加成人自考改變自己的命運,山東理工大學據我所知也有成人自考,在考試合格後,是否可以主動為其提供更多學習方面的幫助,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暫時提供公益崗位以便其繼續深造?
把犯錯的人各打三十大板並不等於修正了錯誤,各方合力把被頂替者們一個個再推回該有的正軌,才是他們想要的公道,也是這個社會應有的公平正義。
北楚說:
願我們每個人,所思所想,所言所行,每一個意志與決定,都是出自於本心。
『捌』 羅彩霞事件的事件發展
羅彩霞向天津市西青區學府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身份證信息被盜用隨後,羅彩霞又讓家裡查詢了自己保存的邵東一中月考成績。羅彩霞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的兩份成績單顯示,在68名同學中,王佳俊的成績在倒數10名內。
2009年5月4日,羅彩霞接到律師的電話,律師說,天津的法院不受理她的案子。此前,她以姓名權、受教育權被侵害為由,起訴王佳俊、王崢嶸等人。法院以管轄權等問題為由不予立案。
羅彩霞和王佳俊均為2004年邵東縣邵東一中298班應屆文科畢業生,當年在填報志願時,王佳俊在本科二批院校志願欄填了貴州師范大學,而羅彩霞填的是湖南人文科技學院。
根據教育部規定,從高考錄取到大學報到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兩人都沒有達到分數線,羅彩霞也沒有填報貴州師范大學的志願,王佳俊卻成功地冒羅彩霞的名,順利通過了貴州師范大學的入學身份審核並注冊了學籍,4年後取得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順利畢業。
事件疑點疑點一:羅彩霞未填報貴州師大卻被錄取
當年,羅彩霞並未填報貴州師范大學,為何卻被錄取呢?黃開烈表示,該生是被調劑錄取的。有些省生源好一些,有些省生源差一點,為了不浪費教育資源,學校報經有關部門同意後,可以調劑招生計劃。「學校是按照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按錄取標准來正常錄取考生羅彩霞的。」
疑點二:頂替者高考成績很低大學卻順利畢業
假羅彩霞高中期間在68名高中同學中,成績在倒數10名之後,當年高考總分335,其中數學19分、英語53分,這么差的成績,到了大學卻能順利畢業。貴州師范大學招生辦提供了假羅彩霞在校期間的「學生成績檔案表」顯示,王佳俊在冒羅彩霞之名後,在大學四年的成績並不差,大多數科目考試成績在70~90分之間。她撰寫的畢業論文還獲得了「良好」的成績。2008年7月,假羅彩霞順利獲得貴州師大法學學士學位。貴州師大假羅彩霞當年的老師分析說,進入大學後,王佳俊的成績與高中時的成績相比,確實有了不小的差距。「可能是王佳俊自己知道是冒名來大學學習的,因而更加珍惜這次難得的學習機會。王佳俊很刻苦,很好強。」假羅彩霞的大一班主任幸寬也表示,假羅彩霞在大學時的各方面表現都不錯。
疑點三:大學如何審查「羅彩霞」入學資格
據黃開烈介紹,該校對新生入學資格的審查是非常嚴格的。在新生入學時,不但要審查新生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還必須要收到考生所在省招生辦的新生錄取名冊,開學後還要清理審查考生紙質檔案。經審查,以上檔案和相關材料均吻合。
羅彩霞當年被錄取的紙質檔案。這份編號為「520821102」的《湖南省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上,「羅彩霞」的考生號為「04430521110708」,批次為「第二批」,錄取形式為:「計劃:國家任務定向」,上面還有羅彩霞的身份證號等考生基本信息。這份新生名冊的左下方加蓋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大紅印章。黃開烈說:「我們不能隨便懷疑這個考生是假的。我們每年招6000多名學生,每個都去懷疑是不可能的。造成假羅彩霞事件的本質問題和根源問題不在貴州師大。他們造假能做到這一步,也是我們無法想像的。」
頂替者母親為了女兒改姓羅
貴州師大招生辦負責人說,假羅彩霞當年來校報到時,出具了湖南邵東縣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上面註明,姓名羅彩霞,曾用名「王佳俊」。在查看偽造的紙質檔案和新生材料上,曾用名一欄都赫然寫著「王佳俊」。在查看假羅彩霞的考生登記表等偽造的紙質檔案時,發現上面都有簽名確認,並加蓋了「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的公章和校長「周某某」的印章。
貴州師大招生辦負責人說,為了偽造得天衣無縫,王佳俊在紙質檔案中把母親「楊榮華」改為「羅榮華」,父親名字依然是「王崢嶸」,給人造成她是隨母親姓的假象。假羅彩霞當年偽造的紙質檔案是否與電子檔案吻合一致呢?當記者提出要查看假羅彩霞當年高考時的電子檔案時,貴州師大招辦負責人答復說:「由於國家對電子檔案沒有明確保留期限的規定,2004年是試行對考生電子錄取,但仍以紙質檔案為主。參與2004年高考錄取工作的各高校目前都已無法查閱當年考生的電子檔案。」據介紹,2008年以後全國才實現了高考考生網上錄取,更加公正、公開。而且考生可以在網上查詢到自己是否被錄取,這就避免了羅彩霞當年不知道自己被貴州師大錄取的事情發生。
2009年4月中下旬,假羅彩霞的父親王崢嶸來到學校,提交申請,請求注銷假羅彩霞畢業證書等有關證件。「5月4日一大早我們收到了假羅彩霞的全部有關證件原件,當天下午分管校長簽發同意注銷,第二天便報送省教育廳。」該負責人說,貴州省教育廳已擬好報告,准備明天報教育部備案,請教育部注銷。如果快的話,這些證件今天便可被注銷。
『玖』 羅彩霞事件的事件主角
羅彩霞,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靈官殿鎮人,因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及身份證被盜用造成2009年年本該畢業的她無法畢業。
王佳俊,女,湖南隆回縣人,羅彩霞事件的頂替者,其父親是王崢嶸。
王崢嶸,2002年任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牛馬司鎮鎮長,2004年8月,從牛馬司鎮黨委書記的位置調任邵陽市隆回縣公安局政委,於2004年被評為「全省人民滿意的公僕」。王崢嶸曾涉及漣邵礦業集團牛馬司實業有限公司原經理沈順康(正處級)、鄧檢生(副處級)等人受賄窩案。檢察機關查處的該案入選湖南2007年度十大反貪案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