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入分配的含義通常是指對什麼的分配
收入分配的含義主要就是從上級撥款到賬以後對你員工發放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困難補助獎勵資金統稱為收入分配。
㈡ 論述收入分配的含義和衡量標准
收益(收入)分配——企業資本的提供者對收益總額進行的分割,它主要是以企業的稅息前利潤(即利息、所得稅和凈利潤)為對象在各利益主體間進行的分割。收益分配的構成,廣義上是企業收入的分配;狹義上是稅後利潤的分配。
按勞分配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范圍內實行的一種分配方式,也是衡量標准。
㈢ 運用經濟生活的有關知識說明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有哪些經濟意義
公平與效率是辯證統一的,既有一致性,又有不一致性。公平是效率的保證,解決收入分配公平的問題,有利於調動人們的積極性。
解決收入分配公平,是社會主義本質要求和共同富裕的目標。
解決收入分配公平,有利於正確處理生產、投資與消費的關系,有利於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持續增長。
㈣ 收入合理分配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意義
國民收入分配分為 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兩個階段 在初次分配中,國民收入被分解為三個基本的部分:國家收入、企業收入和個人收入 提高個人收入是經濟發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實際社會福利的基本手段,現在中國的收入分配結構並不合理 國家收入占的比例要更大 這樣是不利於社會發展的,所以近年來 通過各種手段 在提高個人收入所佔的比例。 所以並不是國家要提高對居民收入的稅,而是國家為提高居民收入而採取的一種手段。
㈤ 收入分配的標准,形式有哪些(經濟學)
收入分配的標准為按勞分配,在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范圍內實行的一種分配方式。公有制經濟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
收入分配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包含:工資性收入、資產性收入、政府補貼、公共福利等。
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實行按勞分配的前提。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共同佔有勞動產品。生產資料公有制決定了勞動產品的分配必須體現勞動者的意志和利益,為實行按勞分配提供了可能。
(5)收入分配有哪些經濟含義擴展閱讀:
實行按勞分配,有利於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勞動者努力學習技術,提高技能,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同時,這種分配方式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中勞動者共同勞動、平等分配的社會地位。
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生產的積極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資本、勞動力、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多種所有者,而這些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了相互不可代替的作用。
讓所有者憑生產要素的貢獻獲得自己相應的收入,才能激勵人們更有效地使用生產要素,提高生產要素的利用效率。
只有按生產要素分配,使各種要素各得其所,才能更好地解決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諸要素的動力源泉,從而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因此,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承認按生產要素分配。
㈥ 收入分配中的收入指的是什麼
國民收入分配是指國民經濟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國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業和居民個人之間的分割。國民收入分配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財產分配格局。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收入分配包括兩個基本層次: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1)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①國民收入首先在生產部門進行分配,稱為初次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國民收入被分解為三個基本的部分:國家收入、企業收入、個人收入。
②生產資料所有制不同和經營方式不同的企業,初次分配的具體情況有些差別。第一,國有企業的凈產值分為三個部分:向國家交納的稅金和利潤,企業留利,以工資等形式形成職工收入。第二,集體企業的凈產值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即向國家交納的稅金,企業利潤,職工收入。第三,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中,農戶的凈產值也分為三個部分:向國家交納的稅金,集體提留,農戶收入。第四,個體戶的凈產值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向國家交納的稅金,個人收入。私營企業的凈產值分為三部分:向國家交納的稅金,雇員工資,企業主收入。第五,股份企業的凈產值分為四個部分:向國家交納的稅金,股息和紅利,企業積累,職工個人收入。
(2)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在全社會范圍繼續進行的分配。
①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內容。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是為了滿足以下各項社會需要:第一,滿足社會公共部分的需要。第二,滿足國家進行經濟建設的需要。第三,滿足社會保障的需要。第四,滿足社會後備基金的需要。第五,調節經濟關系和收入分配關系。
②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的工具是國家財政經濟杠桿。國家財政既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又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財政通過參與初次分配,取得預算收入。財政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是通過預算支出來進行的。通過預算支出,國家將在初次分配中集中的那一部分國民收入,通過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分配各種用途。各種經濟杠桿也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稅收、價格起著調節收入、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銀行存貸款利息,是在銀行、居民之間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保險費這種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將補償個別單位和個人的損失轉歸社會負擔。
㈦ 如何正確理解收入分配公平的含義
公平分配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社會充滿活力的必要條件,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公平的收入分配包括三個組成部分,即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缺少任何一個環節,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公平
㈧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如何分配收入
首先介紹一個概念「基尼系數」。基尼系數是國際上用來綜合考察居民內部收入分配差異狀況的一個重要分析指標,由義大利經濟學家於1922年提出。其經濟含義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於進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總收入的百分比。
基尼系數最大為「1」,最小等於「0」。前者表示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絕對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個單位的人全部佔有了;而後者則表示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絕對平均,即人與人之間收入完全平等,沒有任何差異。但這兩種情況只是在理論上的絕對化形式,在實際生活中一般不會出現。因此,基尼系數的實際數值只能介於0~1之間。
目前,國際上用來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標很多。基尼系數由於給出了反映居民之間貧富差異程度的數量界線,可以較客觀、直觀地反映和監測居民之間的貧富差距,預報、預警和防止居民之間出現貧富兩極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同和普遍採用。
按照國際慣例,基尼系數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間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間表示「相對平均」,在0.3~0.4之間為「比較合理」,同時,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貧富差距的「警戒線」,認為0.4~0.6為「差距偏大」,0.6以上為「高度不平均」。
一、對我國當前收入分配狀況的總體評價
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總體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分配製度堅持市場取向,不同收入群體的分布基本反映出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調節的作用;計劃經濟高度集中統一的分配體制被打破,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業和新興產業傾斜,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領域的勞動者以及資本密集型產業的勞動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鎮居民的收入分配有力地支持了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有利因素
1、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以較快的速度增長
從農村居民來看,農民人均純收入1997年超過2000元,2002年達到2476元,平均每年實際增長3.8%。
從城鎮居民來看,城鎮居民收入加速增長,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年均增長率達到8.6%。
2、從總體上講,平均主義分配逐步在打破,「腦體倒掛」正在走向「腦體正掛」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平均分配逐步被打破,居民收入差距總體上正在合理拉開,分配開始向科學技術含量高的行業、向新興產業傾斜。傳統的體力勞動、資本含量少、勞動密集、競爭充分的行業的收入在相對降低,科技含量高的行業、新興行業的職工工資水平在顯著增長。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型領域的勞動者、資本密集型產業的勞動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3、居民家庭財產性收入增長迅速
當前,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財產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長率為26.42%,比同期城鎮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長率16.23%高10.19個百分點,說明資本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力度加大。
4、國有單位職工的收入增長勢頭較強
「八五」和「九五」時期,我國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其他單位的工資基本上都呈現正比例線性增長勢頭。其中,國有單位的工資增長最快,平均工資增長了2.74倍,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國有單位的工資增長最快。另外從工資的絕對增長水平上看,其他單位工資水平一直最高,國有單位次之,城鎮集體單位最低。
5、城鎮居民收入增長與宏觀經濟發展保持了協調一致
現階段,我國城鎮居民人均第二、三產業國內生產總值、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職工平均貨幣工資三項的年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6.25%、16.23%、16.33%。這說明,我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鎮居民收入增長促進了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然而必須看到,
在收入正常增長的背後,也存在著一些不容輕視的問題: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斷擴大,貧富分化加劇
主要表現為:
一是以基尼系數反映的居民收入總體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承受線
1991年為0.282,1998年為0.456,1999年為0.457,2000年為0.458,10年上升1.62倍。
二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1990年城鄉居民收入之比為1:2.2,1995年為1:2.71,2000年為1:2.79,2001年擴大到1:2.9。
三是地區間差距擴大
2000年,東部地區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與最低的省差距超過3倍。
四是行業間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80年代中期,行業間收入差距開始顯現,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業人均收入與最低行業之比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
五是不同經濟性質的單位職工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國有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與集體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資差距為1.25:1,2001年擴大到1.63:1,其他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與集體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相比,1985年的差距為1.49:1,2001年發展到1.77:1。
六是城鎮內部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的擴大速度明顯加快
特別是近兩年,高收入戶的收入增長大大超過了低收入戶的收入增長,2002年1季度的統計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總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總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為7.66倍。
2、財產的集中度越來越強,居民家庭財產的差別越來越大
最新的調查統計顯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財產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財產總額佔全部居民財產的1.4%,另外80%的家庭佔有財產總額的53.6%。與此同時,城市居民金融資產出現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趨勢,戶均金融資產最多的20%家庭擁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資產總值的比例目前約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戶均擁有的金融資產只有居民金融資產總額的1.3%。
當前我國城市居民家庭財產的基尼系數為0.51,遠遠高於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0.32。
3、體制內的「平均主義分配」和體制外的「收入差距過大」兩種極端現象同時並存
「平均主義」並沒有徹底根除,主要表現在工資收入(不包括工資外收入)分配上,多數國有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內部工資收入分配差距偏校
與此同時,在工資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著「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現象。工資外收入、壟斷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規范
一是工資支付不規范,全國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職工工資現象;二是工資提取不規范,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計劃外、基數外提取工資現象較普遍;三是部分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超過工資總額的4%的標准進入,變相提高收入;四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務消費」隨意性太強,缺乏合理有度的約束。
5、整體收入結構仍不合理
主要表現為:一是工資收入結構不合理,制度內工資低,制度外勞動報酬高,項目繁多,未納入工資內;二是按多種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與中央關於「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國城鎮居民按多種要素分配的格局還遠遠沒有真正調整到位,其它要素參與分配還需要進一步增加比重。
二、調節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的財稅政策
財政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調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工具之一。由於個人收入分配活動與財政收支有著特定聯系,財政政策可以說是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從我國轉軌期經濟運行和制度安排特點以及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徵三個角度看,
運用財稅手段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本質上是要妥善處理好三大矛盾:
第一,經濟增長與增長福利分配之間的矛盾
改革之後的中國在20多年的高速經濟增長過程中,GDP規模快速膨脹,但增長福利分配呈現出逐步拉大趨勢,一部分人的生活質量相對來講反而下降,低收入群體規模有所擴大。很顯然,現在有必要利用財稅手段調節好經濟增長的分配基矗這種調節的難點在於把握好公平個人收入分配的力度不能大幅度約束效率的遞增。
第二,合理解決培育中等收入階層與擴大向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規模的矛盾
中等收入階層人數增加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規律性傾向,對消費進步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而擴大向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規模也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但從理論角度看,這兩者之間存在有一定的相互約束性,其表現是擴大向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的規模勢必要影響中等收入階層的狀況,從而制約中等收入階層的擴張。
第三,妥善處理創造就業機會與轉移支付資金之間的矛盾
財稅政策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有兩個切入點:一是創造就業機會,使中低收入者得到掙取收入的機會;二是在個人之間進行收入的轉移支付。從理論上講,這兩者有一定的矛盾,突出的表現是財政資源利用上的此消彼長。很顯然,確定合理的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就是要在創造就業和轉移支付之間選擇一個適當的配比。
綜上所述,
可確立以下一些個人可支配貨幣收入財稅調節政策:
第一,在各級財政之間合理劃分收入分配調節事權
收入分配調節涉及各級財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劃分事權。由於我國是區域經濟極度不平衡的國家,收入分配調節事權不可能相對集中,確定全國范圍內相對統一的調節標准也就不是一個務實的選擇。為此,收入分配調節的基本事權應按居民屬地來劃分。但考慮到各級財政收入汲取能力的體制性和資源性差異,可把收入分配調節財力支持劃入轉移支付體系。進一步說,上級財政可從專項轉移支付角度向下級財政撥付資金彌補下級財政的收入分配調節財力不足。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為了實現收入分配調節的針對性,中央財政對向省級財政轉移扶貧資金時可指定地區和類別。省級財政則可向符合條件的下級財政確定收入調節補助。這種補助額的確定應以各地收入、物價和人口狀況為依據,而不必尋求補助標準的統一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
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時一方面可利用納稅信息,另一方面則可利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相關信息。如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統籌賬戶金額等。通過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絕對額。同時,還應利用價格指數、工資指數、實物耗費指數等來監測居民收入的相對變動狀態。建立相對科學、全面的居民收入監測體系的重要作用在於我們准確劃定調節對象提供基礎資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調節資金支出方式
目前我國調節收入分配的財政性資金的支出以現金補助為主,這種模式在現實情況中暴露出了一些明顯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資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充分實現預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階層部分領取補助金者把錢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費上。為此,我國各級財政可建立對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消費的定向補助制度。如憑發票或收據報銷定額義務教育學雜費、水電費、醫葯費、食品支出等。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放寬補助范圍。定額標准確定權可由市級財政掌握,省級財政可酌情予以調控。
第四,調整相關稅制
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在適度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少級次、擴大級距並降低稅率,特別是3000元?5000元這一區間內的收入應採取低稅率政策,因為這一收入區間是中等收入階層的收入界限,稅率過高會抑制中國的消費擴張,反過來削弱經濟增長。在房產稅方面,可考慮在把房產分類的基礎上,把中高檔私人住房納入征稅范圍,稅率從低、征管從嚴。當然,這要以進一步規范房產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費為基礎。
第五,在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中設立低收入群體子女高等教育補助金
對低收入群體子女來講,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實現收入階層轉換的基本條件。為此,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以及有條件的市級財政可在教育經費中核定一部分低收入群體子女高等教育補助金。這筆資金可通過教育部門根據一定的原則無償補助給符合特定條件的已考入大學的低收入群體子女。中央財政的這筆專項資金可向西部地區傾斜,經濟發達的省份可把此類資金更多地向省內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傾斜。參考資料:經濟日報
㈨ 收入分配公平的意義
法律分析:1、公平是提高經濟效率的保證。
2、是社會主義分配原則的體現,有利於協調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社會的和諧,促進共同富裕。
3、有利於提高消費水平和生活水平,有利於擴大內需。
4、有利於維護勞動者權益,激發勞動者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率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十三五」規劃綱要編制工作若乾重要問題專題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收入分配」進行調研,針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建議在「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繼續提高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要消除影響收入分配公平的機制障礙,提高再分配調節力度等。對「完善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調研建議,積極推動政府價格工作定位轉型,加快推進重點領域價格改革,完善農產品價格調控機制,增強國際市場大宗商品定價話語權,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加快修訂價格法。對「深化金融改革」的調研分析了我國金融業改革和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建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放寬金融市場准入,確立金融綜合經營模式,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完善利率匯率形成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金融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