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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違反了哪些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2-09-23 10:28:07

⑴ 三鹿事件侵犯了消費者的什麼權益

侵犯了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要保障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者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 對於商品,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等有關情況。三鹿奶粉含有導致結石的三聚氰胺,但是卻沒有告知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中的質量保證。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有缺陷的產品的,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⑵ 三鹿奶粉事件違反了哪些食品安全法

摘要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⑶ 三鹿奶粉事件造成了哪些惡劣影響

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影響如下:

1、對一些使用三鹿奶粉的兒童的健康造成嚴重影響。

2、使得中國奶粉行業重新洗牌。

3、使中國對奶粉奶源采購,有原先的散戶到大戶或者獨立集中統一奶源的采購。

4、使國人對國內奶粉的信任危機。

5、導致國人對國外奶粉的購買熱潮,但是中國奶粉市場的低潮,甚至影響國內經濟。

6、使國家對百姓的安全問題得以重視加強重視完善相關法律。

拓展:

三鹿奶粉事件詳細介紹:

2008年9月11日,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鹿公司)發出聲明,經自檢發現部分批次三鹿嬰幼兒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場上大約有700噸,公司決定立即對2008年8月6日以前生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肅省衛生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向媒體通報了部分嬰兒泌尿系統結石病因調查情況,目前,該省共上報病例59例,死亡1例,以農村患兒為多。此外,江蘇、陝西、湖北等地醫療機構也陸續收治了多例嬰兒泌尿系統結石患者,嬰兒均處於哺乳期,均曾經服用過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國家相關部門正在加緊調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無疑是一件影響巨大的公共衛生事件。如果最終調查結果證明,三鹿奶粉製品是嬰兒泌尿系統結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將承擔巨大法律責任。筆者作為經辦多起類似案件的律師,現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以助社會各界從法律角度審視該事件。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六條規定,「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准。(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人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嬰幼兒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產工藝流程上不符合衛生部制定的衛生標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質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檢測時食品中蛋白質檢測數值。三聚氰胺作為一種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嚴重違反了食品衛生法,應當受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嚴厲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產品顯然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行業標,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險。根據法律規定,三鹿公司應受到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三鹿公司的聲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嬰幼兒奶粉在市場上大約有700噸。根據相關媒體報道,甘肅省嬰兒患泌尿系統結石病例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蘇、陝西、湖北等地醫療機構也陸續收治了多例嬰兒泌尿系統結石患者。可以說,涉案奶粉的數量是驚人的,影響的范圍是全國性的,造成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如果調查證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則根據刑法的規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將被處以巨額罰金。

二、受害者的司法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三鹿奶粉製品導致大量嬰兒患泌尿系統結石病,嚴重地損害了嬰兒的身體健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受害者有權獲得經濟賠償。受害者及家屬可以獲得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還包括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若造成精神損害的,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精神撫慰金。受害者既可以選擇三鹿公司為侵權賠償人,也可以選擇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銷售商為侵權賠償人,具體要考慮訴訟成本、訴訟便利性、賠償能力等實際情況來選擇索賠對象。

三、相關國家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查實,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衛生、質檢、工商、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沒有盡到監管職責或者故意隱瞞事故不上報,導致受害區域擴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嚴重後果,就將構成瀆職犯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⑷ 從經濟法角度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急急急!!

給你轉發個提綱吧,具體行文你還是需要自己考慮一下吧?! 第 一,三鹿破產後,受害消費者的賠償金如何支付,又應該放在哪個順序來賠償。 第 二,近期內如有出售資產的行為可否屬於破產法所說的可撤銷行為——-法律所強調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我們所說的不合理價格可以說是低價出售高價購買的行為,我們又如何來界定低價出售高價購買。 第 三,經銷商在奶粉問題出現後,為了老百姓的利益無條件退貨賠款,這個賬是經銷商幫三鹿集團代墊的款項,那麼這筆款能否放在共益債務裡面呢。

⑸ 「三鹿奶粉」事件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此次三鹿事件涉嫌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章第九條國家明令禁止部分的第二款: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以及第二章國家明令禁止部分的第九款: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葯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根據第八章之規定:將要進行罰款、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干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等一系列法律問責。 非常為三鹿惋惜,我認為該企業犯了一個比較低級的錯誤,導致了企業的災難。

⑹ 三鹿奶粉事件中生產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中生產者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哪些規定

生產者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依法負有的義務主要包括: 1.保證其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下列要求:第 一,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這是法律對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義務的強制性規定,生產者不得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減輕自己的此項法定義務。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是法律對產品質量最基本的要求,直接關繫到產品使用者的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生產者違反這一質量保證義務的,將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第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所謂產品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是指某一特定產品應當具有其基本的使用功能,比如電冰箱應當具備製冷性能,保溫瓶應當具有保溫性能等,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有合理的使用壽命。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是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所規定的又一法定義務。第 三,產品質量應當符合明示的質量狀況。即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這是法律對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所規定的明示擔保義務。 2.生產者應當保證其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符合要求。產品質量法對由生產者所提供的產品標識應當達到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規定,生產者製作和使用的產品標識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求。 3.產品的包裝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4.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不得有產品質量法明令禁止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為,這些行為包括: (1)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2)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3)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⑺ 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問題

你的問題太復雜,你不是研究員就是學生,可能是老師出的題目吧。我這里只能盡我所知所學,給你列個提綱。 一、評價三L的企業行為。 一是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違反國家質檢總局79號令等(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特別規定那個時候好象還沒出台) 二是企業道德缺失的典型表現。 三是反應出以三...L為代表的中國奶製品行業的惡性競爭和無序競爭以及行業潛規則。 二、為什麼要打擊制假售假行為 一是保障民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二是確保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三是政府職責所在 四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三、出現在范圍奶粉事件的原因是什麼 一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出現的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經階段。奶粉只是一個代表。奶粉不出問題,其他也會出問題。 二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造成的。社會有需求,經濟落後地區買不起品質高,價格高的產品。 三是監管缺失。監管部門未按法律規定履職。專業水平不夠。標准落後。 四是地方保護。三L作為地方利稅大戶,受到保護。 五是科學技術的創新。三聚氰胺是化學製品,以前是沒有的。也是科學技術創新的結果。 六是社會誠信體系的崩潰和企業道德的缺失。 四、國家政府加強食品安全有何意義。 一是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意願。 二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是國家政府的職責所在。 四是維護經濟社會平穩和諧的內在要求。 五是促進食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保障。 以上只是提綱。順序也不一定對。水平有限。

⑻ 三鹿毒奶粉事件人員違反了哪些法律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就不構成本罪。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比如,私設電網,故意駕車撞人,醉酒駕車,飆車致人死亡,醫務人員制、輸壞血、病毒血,歹徒向人群開槍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三鹿奶粉案件的高俊傑、薛建忠等6被告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張玉軍明知三聚氰胺不能食用,從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制售添加蛋白粉770餘噸,銷售600餘噸給三鹿集團公司,獲得銷售金額683萬余元,被判死刑。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緩,被告人張彥章、薛建忠以同樣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別獲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張合社、張太珍、楊京敏、谷國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對、趙勝茂、卞更順等人生產、銷售有毒食品被判有期徒刑8年。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負責人及送奶司機也以同樣罪名被判徒刑。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該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 2、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多以營利和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 被告三鹿集團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被告人原三鹿黨委書記、董事長田文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468.7411萬元。原三鹿副總王玉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高管杭志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高管吳聚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五)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經營罪,採用了列舉的方式敘明罪狀,具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徵。由於「經營」的范圍相當廣泛,從生產到銷售、流通到交換的所有經濟活動,都屬於經營活動,因此,該罪在實踐中的運用比較靈活。 1、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牛奶中含有不可以食用的三聚氰胺,而予以收購、運輸、生產或銷售。 如果行為人的一個行為觸犯了上述多種罪名,應當按照刑法法條競合規定,選擇一重罪論處。 結束語:法院宣判結果公開後,社會公眾看法不一。有的認為「雷聲大、雨點小」。只有兩個奶農張玉軍、耿金平被判死刑,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大都是被判2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鹿老闆田文華被判無期徒刑,還不服上訴。許多網民認為對造假者處理過輕、不利於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對黨政官員、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更是不痛不癢,大都是警告、記過處分。過幾天又官復原職,這樣不足以教育廣大的幹部群眾,難怪事過兩年,在南方又發現毒奶粉事件。對三鹿倒閉,更多的是感到可惜,如果當時能夠誠信經營、重視消費者投訴、及時召回問題產品,也許還有救。產家商店都必須引以為戒。

⑼ 三鹿奶粉事件中生產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中生產者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哪些規定

違反了《產品質量法》中生產者」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義務「。 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三鹿集團實施的是摻雜、摻假行為。 由於已經構成犯罪,所以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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