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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由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21 18:26:38

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Ⅱ 2020年村兩委班子成員分工表內容有哪些

村委會分工及職責分別如下: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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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決定、自主辦理,改變了過去政府包辦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一個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通常設村民委員會主任(即村長)1人、副主任兼治安委員1人和婦女委員1人。

Ⅲ 村兩委班子成員有哪些

村兩委主要人員包括、書記,副書記,村長、副村長,會計,婦聯主任,治保主任,民兵連長,支委等組成。

《黨章》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第三十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村黨支部由支部(全村)的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或三年。一般設書記、副書記及委員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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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罷免:

村委會主任可由村委會全體成員投票免職。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後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依法取得成員資格。通常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成員資格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平等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Ⅳ 村經濟合作社法人一般誰擔任

村經濟合作社法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
農民經濟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數量的勞動者根據自願原則共同出資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合作社法人的特點:
1、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資。然而,作為一般企業法人的投資者入股後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經營的范圍是有限的。如作為農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經營的范圍限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金融業以及其他開發性事業。而一般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則十分廣泛,除上述經營范圍外,還有郵電、外貿、建築安裝等活動依法可由全民或集體企業經營;
3、合作社法人以按勞分配為主,兼顧股金分紅。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法人的這一特點體現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4、合作社法人的機構設置多樣。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企業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企業的廠長或經理由董事會在董事中選舉或對外招標聘任。廠長、經理對企業董事會負責,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據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的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還應設立監事會。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理事會聘任;
5、作社法人是股份製法人,但它與股份公司又不一樣。因為,合作社法人的股東不論投資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民主管理上實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申請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東不存在退股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Ⅵ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組織機構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理會等機構。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和本社股東的監督。
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Ⅶ 村幹部哪四套班子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村幹部哪四套班子?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村幹部四套班子是:一是村黨支部、二是村委會、三是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四是村務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召開會議,選舉產生村四套班子成員,然後集體宣誓就職儀式。

Ⅷ 農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員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准來約束。而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於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並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人專業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人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獨立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於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餘,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餘時分享盈餘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5. 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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