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協議書中用無勞動爭議,無經濟糾紛可以嗎
可以啊,合同中勞動爭議部分屬於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中有解決爭議方式有限採用合同約定,未規定爭議解決方式按照一般原則處理,為規定爭議方式,不影響合同效力
2. 離職證明中無經濟糾紛是什麼意思
單從這句話來說,應該是說勞資雙方已結清各項費用,無經濟糾紛了,如果你簽字,說明同意該項。如果這份離職證明不需要你簽字而是只有單位蓋章,那就是告訴你的下家,此人與原單位好聚好散可以聘用
3. 單位要員工簽訂無任何經濟糾紛法律責任,不簽就不發工資
這樣的協議要看在什麼時候簽,如果是一年結束的時候簽,這就是可以簽的,畢竟一年下來的確沒有什麼糾紛。如果是上班就簽署這樣的協議,而且又需要把協議日期延後,這就是不可以簽的。遇到這樣的事情,可以到勞動局投訴維權。
4. 雙方協議今後無任何經濟糾紛
法律分析:勞動者離職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無任何經濟糾紛的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是沒有影響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 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都會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權利和義務,並且在《協議》最後都加上一句「雙方無爭議」或「雙方無經濟糾紛」一類的話,該協議內容不存在顯示公平或有悖常理的情況下,該條款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6. 無經濟糾紛證明
法律分析:無前科證明的主要內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的詳細地址,寫明經調查核實某某在本地無參加國家禁止組織或活動的記錄。特此證明,最後派出所蓋章確認,寫上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 雙方協議今後無任何經濟糾紛
法律分析:勞動者離職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無任何經濟糾紛的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是沒有影響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 出具了無經濟糾紛是不是就代表沒有債務關系了
無糾紛等於無債務,如有債務但雙方認可,償付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