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方有哪兩大法系他們的特點是什麼並評價二者的優劣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這些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發生許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徵。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西歐許多國家如法、德、意等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彼此的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於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個基地,隨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大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兩國的法典和法律體系相互間聯系密切,具有許多共同特徵。伴隨?8、1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各國,而且在亞、美、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並持續發達。它們或者模仿法國法,或者徑直改造、移植它們的法典和法律體系,或者接受它們的影響,於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成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陸法系的特徵有:
1、大陸法系系統地、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法國、德國等國系統、直接接受羅馬法的影響,它們將羅馬法演變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並且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原則、形式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這兩部著名的民法典是羅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標志,羅馬日耳曼法系有兩個分支,一個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個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陸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各部門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指定法律注重層次和體系,講究相互和諧與配合。法學教授、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較重要的影響。通常說,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陸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起著主導作用。法官往往通過解釋擴大適用法律條款。成文法無法包羅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引起的法律問題和案件,容許法官適用類推,類推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
英國法系以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作為開端。由於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獨立以後仍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同時她又是較早脫離英國而獨立的一個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大國,不僅在英國法系中佔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於英國法的某些重要特點,故又稱英國法系為英美法系。
英國法最初僅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影響並不大。從17 世紀起,英國開始掠奪殖民地和爭奪海上霸權,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又加緊了這一活動,相繼佔領了大量殖民地領土。隨著英國殖民主義擴張和殖民地的擴大,英國法也被帶到這些地區,作為英國殖民統治的手段,強行推行和適用。殖民地獨立後,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和影響,繼續採用英國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作為這些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但他們相互之間也有差別。英國殖民地有兩類:一類是「白人領地」,一類是「有色人領地」。「白人領地」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國獨立較早,其法律制度有較多自己的特點外,其他幾個國家現仍為英聯邦的成員國。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於英國。而「 有色人領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國殖民地,由於在殖民地時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習慣法,獨立後又受到羅馬日耳曼法系傳統的某些影響,故其採用英國法的程度就比前一類國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點?
英國法系的基本特點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淵源。英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沒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構成。作為英國法律主要構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長期積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為英國法律的主要淵源。如果國會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國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國法就成了一些不連貫的零星條文了。
2、遵循先例原則和判例匯編具有重要意義。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這一原則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學家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在英國法中,法官和法學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國法是以判例法為基礎的,判例法是英國法的基本構成部分和主幹,而判例法則是由法官在長期審判活動中所做出的判決積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決起著立法的作用。
4、受羅馬法的影響不同於大陸法。
Ⅱ 美國的經濟體制的特點
二戰後美國的經濟發展及其特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經濟實力驟然增長,在資本主義世界經濟中佔有全面的優勢。在完成了由戰時經濟向和平時期轉變之後,美國經濟從20世紀50年代起在上述優勢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持續增長。從1955至1968年,美國的國民生產總值以每年4%的速度增長。雖然在同一時期西歐各國和日本的整體經濟增長速度趕上了美國(法國為5.7%、聯邦德國為5.1%、日本為7.2%、英國為2.8%),但是戰後美國經濟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中仍佔有優勢地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時期美國經濟曾經出現連續106個月的持續增長,這一記錄直至90年代出現所謂的「新經濟」之後才被打破。美國戰後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優勢地位的保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聯邦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戰後美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不是表現在採取工業國有化的形式,而是運用財政和金融手段對資本主義的再生產進行干預。其主要特點是不斷地依靠增加國家預算中的財政支出,依靠軍事定貨和對壟斷組織甚至中小私營企業實行優惠稅率來刺激生產,增加社會固定資本投資。雖然美國沒有在戰後實行工業國有化,其經濟體制仍保持著較為典型的資本主義私有制,但是,美國聯邦政府在戰後對許多新興的工業部門、重大科研項目、現代化公共設施進行大量的投資。比如美國政府對發展原子能工業的投資,從1945年至1970年共計175億美元;對宇航工業的投資,從60年代末起每年投入50多億美元。美國政府之所以如此做,是因為戰後科技革命的需要。科學技術是生產力,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戰後美國的經濟繁榮有直接的作用,然而,對新科技產業部門的投資風險高,因此戰後美國政府就主動出面承擔起對這些部門的投資任務。美國政府在戰後對經濟的干預還表現在,為了維持高出口水平,一方面在「援外」項目下通過國家購買進行出口,另一方面對某些美國產品的出口實行補貼。在「援外」項目下提供的出口在美國出口比重中,1949年佔46%,50年代佔30%左右,60年代佔20%左右。此外,美國政府還通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科研和教育網點,推行社會保障政策等,在緩和國內階級矛盾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戰後美國經濟的發展具有一系列新特點。首先,從50~60年代,美國經濟增長出現了一個西方經濟學家所稱的「黃金時代」。美國的國民生產總值經過「黃金時代」的發展從1961年的5 233億美元上升到1971年的10 634億美元;1965~1970年美國的工業生產以18%的速度增長。1970年美國擁有世界煤產量的25%,原油產量的21%,鋼產量的25%。1971年美國擁有汽車1.11億輛,83%的家庭至少擁有一輛汽車。1970年美國農產品比1950年增長了2倍,一個農民能養活47.1個人。戰後美國經濟增長出現「黃金時代」的主要原因為:(1)上述已經提到的美國聯邦政府對經濟加強了干預;(2)為應付冷戰而加強的國民經濟軍事化極大地刺激了經濟的增長;(3)戰後技術革命推動了經濟的迅速發展;(4)利用戰後的經濟優勢地位,擴大商品輸出和資本輸出,充分利用國外的廉價資源,其中特別是石油資源,從而極大地獲取高額利潤;(5)戰後美國的國內政治局面相當穩定。其次,戰後美國經濟發展的重心逐漸向西部和南部轉移。美國傳統的工業區在東北部,隨著戰後新興工業的迅速發展,沒有傳統工業負擔的美國西部和南部,由於擁有新興工業的原料──石油而特別適宜於諸如飛機製造業、石油工業和石油化工等新興產業的發展。與此同時,美國西部和南部的新財團也驟然興起,在經濟乃至政治上與傳統的東北部財團形成激烈的競爭。比如太平洋沿岸的加利福尼亞的資本家,形成了加利福尼亞財團,控制了美國最大的銀行──美洲銀行;而南部的得克薩斯州由於戰時石油開采和軍事工業的擴建也形成了得克薩斯財團。加利福尼亞財團在50年代就已成為美國的第三大財團,其實力僅次於摩根財團和洛克菲勒財團。得克薩斯財團的實力雖然差一些,但是它經常和其他財團結盟與東北部的老財團如摩根和洛克菲勒財團展開對抗。美國西部和南部經濟實力的增長,以及西部和南部新財團的興起,對美國的政治也產生巨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美國歷屆政府的大權主要由東北部的財團操縱,但是這種政治局面在戰後開始發生變化,西部和南部的財團逐漸在政治上與東北部的財團展開競爭。美國的政治權力不再由「多雪地帶」的東北部獨占,西部和南部的「陽光地帶」開始分享政治權力。再次,現代跨國公司在美國興起。跨國公司在20世紀上半期就已出現,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早期的跨國公司還是以局部地區為重點,其經濟實力和業務經營的多樣化也沒有達到現代跨國公司的地步。戰後,現代跨國公司首先在美國獲得空前的發展,對美國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影響。現代跨國公司首先在美國飛速發展的原因是:(1)美國在戰後憑借其經濟、政治和軍事上的絕對優勢地位,掌握了世界經濟的領導權。美國的壟斷企業因此可以自由地向海外擴張,充分地利用全球資源和世界市場,通過直接投資,以投資代替出口,擴大並保持在世界市場上的絕對份額,從而贏得高額利潤。(2)美國政府對待企業特別是對待大公司採取十分寬容的態度。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美國經歷了三次企業兼並的浪潮。第一次兼並浪潮發生於 19、20世紀之交,主要為同一產業部門的大企業吞並小企業。第二次兼並浪潮發生在20世紀20年代,其特點是從控制生產開始,到控制原料的供應和加工,直至最終控制銷售市場。第三次兼並浪潮就發生在二戰後,從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其特點為混合合並,即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互不聯系的企業進行合並和吞並,從而形成混合聯合公司。這樣的混合聯合公司從一開始就不是僅以爭奪美國國內市場為主要目標,而是以世界市場為導向,為世界市場設計商品,根據全球資源(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的不同分布情況,同時在幾個國家生產,並把自己的金融和銷售戰略瞄準世界市場。由此,通過戰後混合兼並的美國大公司紛紛成為現代跨國公司。它們擁有巨額的資本、廣泛的經營范圍,並且其業務經營強調「全球戰略」,因此可以獲取龐大的利潤。例如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原先的主業是製造汽車,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該公司除了製造汽車,還製造飛機發動機、洲際導彈、潛艇、宇宙飛船和家用電器等,並且在全球范圍內設立子公司,形成全球性的生產和銷售網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潤。美國國際電話電報公司在60年代合並了120個不同的工商企業,並將業務擴展至全球,在海外的57個國家中建立150餘家子公司,經營范圍也擴大到麵包和食品、人造纖維和紡織、建築、旅遊、印刷和出版、金融和保險等行業和部門,當然電話和通訊業依然是該公司的主業。最後,戰後美國的經濟危機的烈度大大減低。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60年代末,美國沒有出現過1929~1933年那樣的經濟大危機,但是曾經經歷過5次經濟衰退(或者可以說發生過5次一般的經濟危機)。戰後美國經歷的第一次經濟衰退是在1948~1949年,其間工業生產下降了8.3%,失業率達5%。第二次經濟衰退從1953年8月延續至1954年8月,工業生產的幅度下降 9.1%,失業率達6.2%。第三次經濟衰退從1957年7月起到1958年4月止,時間雖比較短,但是程度卻比較嚴重,工業生產驟然下降13.5%,失業率高達7.5%。1960年2月到1961年2月美國發生了戰後的第四次經濟衰退。工業生產下降8.6%,失業率為7%左右。1969年10月到1970年11月美國發生了戰後的第五次經濟衰退。工業生產下降8.1%,失業率達7%以上。從上述一系列數字可見,雖然戰後美國經濟並沒有擺脫資本主義經濟固有的周期性循環,經濟危機或經濟衰退依然相隔一段時間就要出現一次,但是經濟危機的烈度都不很大,比如工業生產下降幅度基本在10%以下,只有一次在13.5%,但恰恰這次持續的時間最短。另一方面,戰後美國政府對經濟危機都實行了一系列凱恩斯主義的反危機手段,即運用赤字財政,通過膨脹通貨,刺激總需求,從而抑制經濟危機的破壞程度,避免大量的企業在危機中倒閉,同時控制失業率的急劇攀升,穩定社會秩序。當然,美國政府的這些國家干預的辦法,在解決危機的同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國債大增,通貨膨脹有增無減,以至於積重難返,對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經濟產生強烈的負面影響。 塑造美國現代經濟制度之路
——美國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制度的形成
胡國成著
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
前言
呈現在讀者面前的這本書,是探討美國現代經濟制度如何形成的一部研究著作。由於它涉及到經濟政策、經濟制度、經濟立法和經濟發展史等諸多領域,在我國現今正在進行的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中,也許會引起眾多讀者——不僅僅是政治、經濟、法律、歷史方面的研究工作者,而且包括從事工商企業經營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攻讀美國政治、經濟、法律和歷史專業的大專院校學生,及關心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人們——的興趣。
本書試圖從對19世紀美國進入工業革命以來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美國經濟發展和經濟制度變革的考察中,揭示美國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形成的動因及必然性,以進一步加深對以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為內涵的現代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認識。在進行上述考察時,本書對於在美國現代經濟制度形成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的經濟立法和政策做了較詳細的分析和闡述,其中不少具體的經濟措施對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可以使我們吸取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在制定有關的經濟政策時少走彎路、從而避免大的經濟動盪。
本書通過上述考察和分析,提出了一些與傳統觀點不盡相同的看法。首先,通過對羅斯福新政時期發生的1937-1938年經濟危機的原因及促使此次危機緩解的主要因素的分析,確認了美國政府的財政經濟政策及對經濟的干預在其中所起的直接和主要的作用,論證了美國政府與壟斷組織及整個經濟運行之間的密不可分的關系,進而證明美國國家政權對經濟的干預和控制已經深入到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已實際形成。其次,本書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對1929年開始的30年代美國經濟大危機的原因、特別是它所帶來的持續10年的「特種蕭條」的原因進行了探討,指出此次經濟危機中市場調節的失靈是由於壟斷發展和成熟的結果,並進一步揭示了10年特種蕭條的原因在於壟斷的成熟要求有國家干預,而美國聯邦政府、國會和最高法院內部經過10年的認識和斗爭才最終建立起國家干預體制,致使蕭條延續了10年。再次,本書在對30年代經濟大危機期間胡佛政府的反危機措施及「干預」政策與後來的羅斯福新政的干預政策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指出了胡佛「干預」政策的有限性及其實質,即胡佛的干預,是自由放任中的干預;其實質,是干預中的自由放任。由此駁斥了認為美國經濟的干預時代始於胡佛的似是而非的觀點。此外,本書對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制度在經濟發展史上的地位作了評價,認為不應把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看作是壟斷資本主義的特殊類型和階段,而應把它看作是壟斷資本主義的常規形態。排斥國家干預和參與的一般壟斷資本主義不過是向壟斷資本主義的正常形態——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過渡形態,是壟斷資本主義發展、完善過程中的一個暫時的過渡階段。
在研究過程中,盡管作者努力想拿出客觀、公正、全面、正確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奉獻給讀者,但囿於自己的知識和水平,深有完成此任非個人所能之感。對於本書所提出的所有觀點和看法以及可能存在的謬誤,作者殷切地期待著讀者和方家的賜教和匡正。
本書的研究、撰寫和出版得到了諸多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為本書的研究提供了項目經費資助,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黃紹湘教授和陳之驊研究員的推薦使本課題的研究得以立項,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陳寶森研究員閱讀了本書的初稿,並提出了極為寶貴的修改意見,上述兩所的圖書館工作人員為本書部分參考資料的獲得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中國經濟出版社李阿紅同志承擔了本書出版的責任編輯工作。沒有這些支持和幫助,本書的研究、撰寫和出版是不可想像的。對於所有這些支持和幫助,在本書付梓之時,謹在此表示作者深深的謝意。
胡國成
一九九五年四月
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
目 錄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早期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因素 一、聯邦政府對鐵路建築的財政援助
聯邦政府的技術援助
州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援助
聯邦贈地
二、聯邦政府對鐵路運營的管理
鐵路建築中的舞弊及運營中的肆意操縱
格蘭其法律
《州際貿易法》的制定和實施
對鐵路管制的加強
三、反托拉斯法的頒布與實施
企業的聯合與兼並
企業聯合運動的影響
反壟斷的思想傳統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的制定
《謝爾曼法》的實施
《克萊頓法》與《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反托拉斯法評價
四、《聯邦儲備法》與聯邦儲備系統
早期的銀行管制
國民銀行制度
《聯邦儲備法》的制定
聯邦儲備系統的運行
五、早期國家干預經濟的特點
第三章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的經濟政策
一、戰時工業委員會的建立及對工業的管制
戰時工業委員會的建立
戰時工業委員會對工業的管制
對運輸和燃料的管制
戰時對勞工的管制
對外貿、金融等其它方面的管制
二、對糧食和食品的管制
《利弗法》與糧食管理局
糧食管理局的管制
三、戰後的「恢復常態」政策
戰時經濟管制的放棄
鐵路歸還私人
「恢復常態」
企業聯合與兼並的再起
工會地位的衰落
四、戰時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分析
第四章 一九二九年經濟大危機期間的國家干預
一、三十年代美國的經濟大危機
經濟大危機的原因
危機緣何持續十年
二、胡佛政府的反危機措施
三、放任主義的失敗
胡佛的哲學
胡佛的「干預」觀
第五章 新政時期聯邦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管制
一、對銀行與金融業的管制
銀行業的重整
控制貨幣:放棄金本位制
控制貨幣:美元貶值
管制證券業:1933年《證券法》
管制證券業:1935年《證券交易法》
復興金融公司的新職能
改革銀行制度:1933年《銀行法》
改革銀行制度:1935年《銀行法》
《農業調整法》的制定
農業調整局的管理
《農業調整法》的廢除與《土壤保護和國內農作物種植分配法》
第二個《農業調整法》
電力通向農村
不成功的扶貧措施
三、復興工業的努力:《國家工業復興法》
工業復興的不同方案
《國家工業復興法》的制定
「藍鷹運動」
行業法規的執行:價格政策問題
行業法規的執行:勞工問題
《國家工業復興法》的廢除
四、復興工業的努力:新政後期的管制
重新制定勞工法律
對公用事業的管制
對商業管制的加強
對交通和通訊業的管制
五、公共工程與救濟
聯邦緊急救濟
大規模工賑的開始
公共工程
田納西河流域改造工程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
第六章 美國現代經濟制度的形成
一、美國現代經濟制度的財政保障
聯邦稅收政策的變化
財政開支政策的變革
二、美國現代經濟制度的形成
新政時期國家干預經濟的特點
1937年經濟危機的啟示
Ⅲ 西方各國不同時期經濟立法的重點有何不同
二戰以來,隨著西方國家對經濟活動干預的加強,諸多的涉外經濟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進出口管製法、銀行、證券以及外匯管理法等,應運而生。各國在運用這些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時,不但針對發生在本國域內的行為,而且把它們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到本國域外,各國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域外適用,勢必導致與其他國家立法和政策相抵觸,從而形成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域外適用沖突問題。①該問題的出現及發展,嚴重地影響了國際經濟交往的正常進行,從而引起各國學者的普遍重視。1984年國際商會專門成立了一個名為「國內法域外適用委員會」的機構,對這一問題加以專門調查和研究。現在,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域外適用沖突問題已成為當代國際經濟法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②
各國涉外經濟管制立法屬「公法」范疇,按照傳統的法律適用理論,「公法」僅具有域內效力,只適用於發生在本國域內的行為,在國際法上就是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然而,在實踐中,如果各國一味固守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各國的國內立法
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形式主要有兩種:統一制和分流制。
1.統一制
統一制是指東道國主要採取內外一視同仁的做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系。發達國家大多採取統一制,但普通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各具特點。
(1)普通法系國家
在普通法系國家,傳統上調整國內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判例法,近代以來,一些調整國內外經濟關系的成文法也逐漸發展起來。
英國:1893年《貨物銷售法》是西方國家最早的貨物買賣法之一。該法是在整理編纂英國法院數百年來判例的基礎上制訂,於1894、2、20經英國議會通過施行,歷經多次修訂,現行的是1979年修訂本(還有最新的修訂)。此外,英國還頒布了《公司法》、《海上保險法》、《匯票法》、《支票法》等。
在美國,調整貨物買賣關系主要是《統一商法典》(該法典是在美國1896年《統一票據法》、1906年《統一買賣法》、1933年《統一信託收據法》等七個成文單行法規的基礎上,由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和美國法學會共同擬定,1958年由委員會會議通過。)此外,反托拉斯法、反傾銷法也是美國重要的涉外經濟法。
(2)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一般成為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
法國商法典頒布於1807年,共608條,由於經歷了漫長歲月,已由許多新法規加以補充和修正。這些新法規大多獨立於商法典。因此,目前的商法典實際上已成為商事法律規范的通則。
德國商法典制訂於1897年,1900年1月1日生效。它規定了商人身份、商業行為、海事行為和營利性的私人公司等內容。商法典施行以來,已進行大量修訂並形成許多商事特別法規。
2.分流制
所謂分流制,是指東道國採取內外有別的做法,分別制訂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國內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採取這種方式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其原因主要是出於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需要或者基於經濟體制的不同,不能在經濟領域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分流制,主要是經濟法,而不是民商法領域的分流。
發展中國家專門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通常也輔之以本國的民商法律。
我國的情況:
從1979年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十分重視涉外經濟立法工作。為了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頒布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已超過500多個。
在外國投資領域:79年7月1日頒布,7月9日生效的《合資法》(1990年4月4日;2001年3月15日修訂);83年9月20日發布《合資法實施條例》, ( 86年1月15日; 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 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發布修改決定。)88年4月13日通過《合作法》,(2000年10月31日通過修改決定修正);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合作法實施細則》; 86年4月12日通過《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通過修改決定修正);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准,12月1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發布修改決定修訂)--取消了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出口實績要求,進一步擴大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權);94年8月11日勞動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82年《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93年《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條例》。
在對外貿易領域:94年5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4月6日修訂《對外貿易法》;97年《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反傾銷條例》在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328號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反補貼條例》於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329號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97年條例廢止。
在涉外稅收領域:91年4 月9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6月30日頒布其《實施細則》。
在涉外運輸方面:有1992年《海商法》。
此外,《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過,10月1日施行;1985年3月21日通過,7月1日施行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等也適用於涉外經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中國涉外經濟法制。
Ⅳ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
法律分析:進入20世_以後,社會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要求法律協調各種矛盾和沖突,解決新的社會問題,出現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是指政府職責擴大,導致私法某些領域調整方式被引到公法領域。「私法的公法化」,是指公法對私人活動干預加強,限制私法某些原則。除此之外,還出現了一些既不屬於公法也不屬於私法的法律部門,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新的領域。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Ⅳ 簡述中西方封建經濟制度的差異及特點
封建時代的政治模式是君主專制,這是世界歷史中的普遍現象. 一、中西封建專制政治建立的歷史階段與延續時間上的差異.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就實行皇帝個人專制政治,西歐封建專制政治建立的歷史階段,普遍不是封建社會初期,而是封建社會後期. 二、中西封建專製程度上的差異:中國封建君主權力專制的程度,在世界上恐怕為最。一是皇帝獨攬一切國家大權,二是皇帝的意志和思想成為國家法律,其詔、旨、誥、敕、諭等皆為法律,三是皇權神化。由聖化君主而神化皇權,此外,中國的封建專製程度還體現在皇帝的名位制度及封建禮儀制度上。 與中國的封建皇權相比,西歐的封建王權就可以說是有限王權了。 首先,王權受制於大封建主的勢力。西歐封建社會前期,貴族領主制普遍盛行,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封建的分封、等級和割據的政治制度。 其次,王權受制於議會。西歐封建時代的議會當然不可與現代資本主義國家議會同日而語,它不是人民主權的象徵,而只是反映封建制度下的等級觀念。議會的形式也因國而異。
三、歷史作用的差異 中國封建專制政治模式歷史悠久,體制完善,形態成熟,專製程度極高。西歐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是與自由城市的發展相伴隨的。君主專制政治的階級基礎,並不是封建地主階級,而是新興的城市市民階級。 這里是我從其他網站上搞來的,我可沒那麼高的水平,我個人認為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由於信仰不同,也就是文化差異. 從國家結構,即中央政權和地方的關系來看,西方是分封割據制,中國是中央集權制
a.西方領主制中,土地所有權和實施超經濟強制的政治權力都集中在領主個人手中
b.中國地主制中,實行超經濟的強制手段——政治力量是游離於土地關系之外,由國家行政機構統一掌握,
地主個人無權直接運用政治權力壓迫農民
2) 從權力結構,即政治權力的排列組合形式來看,西方是等級制,中國是官僚制
a. 西方領主制是一種土地所有權與政治特權相結合的制度逐級分封所形成的嚴格等級就必然成為權力結構的直接基礎
b. 中國地主制經濟關系決定了它不可能形成土地所有制的等級結構,不存在西方式的封建等級制
3) 從政治文化,即封建統治階級控制人民思想的手段來看,西方是直接利用宗教,中國是適應地主階級需要的思想宗教化及儒學宗教法
a. 西方直接利用宗教壟斷政治文化領域,宗教有兩個重要特徵:一方面它是一種思想,表現為教義、教條;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組織,表現為教會
b. 中國採取了一種特殊方法來建立其思想統治的功能,即把孔子的倫理哲學思想宗教化 .
Ⅵ 西方法制特徵及主要表現
小談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徵
從原始社會起,人類逐步產生了許多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等初級的社會規范。而隨著階級的產生,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這些社會規范首先表現為習慣,而後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猶如一顆璀璨明星在歷史的銀河中熠熠生輝。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徵就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產生和發展。
在歐洲中世紀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羅馬法、日爾曼法、教會法和商法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四大淵源。
一、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全部法律的總稱。它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吸收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了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德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逐步形成了大陸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爾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時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總稱。被當時的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爾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後在西歐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法國、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內容,而英國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形成於基督教與教會產生和演變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 形成階段(公元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與主教「二元化」的管轄原則,但是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二) 鼎盛階段(公元10-14世紀)
這個時期的教會法在法蘭克帝國的解體和東西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至鼎盛。
(三) 衰落時期(15世紀以後)
隨著15世紀科學與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教會勢力日趨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保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各國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 古代商事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確實存在著有關商事方面的法律規范。
(二) 中世紀的「商人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於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產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種自治法。這種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現代商法
近現代商法包括三個體系:
(1) 法德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2) 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3) 社會主義商法體系
Ⅶ 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發展及特點
您好!西方文化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重要時期,分別為:
古希臘、羅馬時期,是西方文化的起源階段,形成了希臘精神。
中世紀基督教文化時期,西方文化發展的黑暗時期,但形成了西方文化的另一重要支柱——基督教精神。
近代文化時期,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希臘精神得以復興,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而宗教改革,促使宗教走向市俗化,西方文化兩大支柱共存、共榮。
現代文化時期,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和科技革命的推動,西方文化走向了現代化,民主主義、科學主義、理性精神占居了統治地位。
一、古希臘、羅馬時期的西方文化
希臘精神的核心是民主精神、法治精神、科學精神和自由精神。
1、民主精神
古希臘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則是主權在民,最高權力屬於人民。
(1)民主政治在於全體公民執掌政權;(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用人惟才;(4)政務公開與自由;(5)私人生活自由與寬恕的原則。所有這些原則都體現著一種民主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和人文主義精神。
2、法治精神
民主與法治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的,真正徹底的法治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通行無礙。在古希臘,城邦按法律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於法律。
3、科學精神
科學精神或理性精神是希臘文明中的重要內容和最顯著的特徵。
希臘理性精神突出地表現在其哲學中,如實體與存在的學說,原子論,共相說,理念論,辯證法,形式邏輯等等。
希臘的理性主義精神還表現在對理性以及知識和智慧的熱愛與追求上。理性、知識和智慧在古希臘人的心目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甚至具有神性的尊嚴。追求理性,服從理性,是人的崇高使命和神聖職責,也是人生的價值與意義所在。
希臘的理性主義精神深深地影響了2000多年來的歐洲哲學、宗教與科學,從而深深影響了2OO0多年以來西方人的社會歷史與生活。
4、自由精神
希臘的自由精神最集中地體現在對個性的追求和尊重上。希臘人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獨特個性、獨特價值,不可重復,不可替代;這樣—種觀念在古希臘已表現得非常明顯。希臘人的個性意識突出地表現在行為處事具有自己的獨特判斷力上。
二、中世紀基督教文化
西方中世紀屬於封建時代,在這一時期基督教占居了文化和意識形態上的統治地位,基督教的罪感意識和救贖意識、愛的精神、禁慾主義以及封建的騎士精神構成了中世紀西方文化的精神主流。
1、罪感意識和救贖意識
基督教認為人類的先祖亞當、夏娃由於違背了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被罰下界,因而人是生而有罪的,這種罪感意識是基督教的基本精神,甚至也是整個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徵。
3、愛的精神
基督教有三個基本的道德原則:仁愛、信仰、希望,愛居三德之首。在基督教看來,愛是信仰和希望的落實處。
4、騎士精神
騎士精神是一種世俗精神,是中世紀封建化過程的產物,直接體現了封建的傳統,洋溢著封建的精神。騎士是封建貴族,處在封建體制中,是大貴族的附庸,必須向之效忠;同時又是自己領地的主子,有許多農奴依附於他,需要他的寶劍的保護。他有封建義務,也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他所遵循的道德如忠誠、榮譽、勇敢都是封建道德。
三、近代西方文化
這一時期發生的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帶來了人類思想大活躍,大解放,在這一時期,其文化的主要精神是人文精神、個人主義、新教精神。
1、人文精神
文藝復興與啟蒙時期的基本精神是人文精神。文藝復興是以批判中世紀宗教的黑暗為起點的,針對中世紀宗教中只有上帝而沒有人的狀況,提升人的地位,弘揚人的價值成為其宗旨。
2、個人主義
文藝復興時期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的發現,最重要的精神是個人主義。個人主義不僅僅指利己主義,甚至不主要指利己主義,而主要指個人自覺的主體意識與個體性意識。西方文化中同個性自由、個人能力發展與個人主體地位聯系在一起的個人主義精神,就崛起於文藝復興時期。
3、新教精神:宗教世俗化
宗教改革是一偉大的思想解放運動,其興起於1517年的德國,後來傳播到歐洲其它地區,對西方文化的影響深遠。
四、現代西方文化精神
現代西方文化的主要精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自由精神和自由主義
自由精神在西方歷史上淵源久遠,自由主義是近代以來西方許多國家立國的基礎,也是支配性的精神。現代西方自由主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人權:
經濟自由主義:
市場自由主義:
思想自由:
個性與意志自由:
2、民主主義和法治精神
民主與法治的精神在西方源遠流長,現代西方國家政體各異,但民主與法治的精神貫穿如一,民主與法治的潮流在當代已不可阻擋。
西方國家一直以自己是民主國家而自豪,民主和法治精神成為西方人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精神。
3、科學主義、理性精神和創造精神
科學的發展歷來有兩大傳統:經驗主義與理性主義。
4、個人主義
現代西方文化精神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個人主義。
從西方文化的發展史看,起源於古希臘的理性精神、科學精神、自由精神、民主與法治精神和發端於基督教的倫理精神一直貫穿始終,因此,我們可以說希臘精神和基督教精神是西方文化的二大支柱。
走向後現代的西方文化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點: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結合,更重視生命價值,更注重對人的終極關懷,要求科學的目中要有人;理性與非理性並存,把人的情感、無意識、基本需求和慾望放在了人的面前;精英文化與大眾(通俗)文化結合,通過新媒體,大眾的、通俗的、時尚的流行文化迅速崛起,大有與精英文化一較高下的勢頭;西方文化傳統與東方文化傳統結合,許多西方學者在反思現代化的教訓時,把目光轉向了東方,東方傳統文化中的重人倫,追求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思想引起了西方的興趣。但這些走向從目前來看,都尚未定型,還處於發展、探索之中,對此作出評價還為時過早。
謝謝閱讀!
Ⅷ 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點有哪些
一、西方國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樣性和共同性
西方國家是一個政治的概念,這里的「西方」不是一個純理意義上的概念,它是指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亞洲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各國都呈現了本 國的特點,都是為了適應本國的政治、經濟、社會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議會制度,在不同的國家就有不同的內容。
二、主權在民的基本原則
「主權在民」最早是一種政治思想,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為反對「君權神授」的專制思想而提出來的。它把國家政治權力的來源從天上搬到人間,以「天賦人權」的權力觀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權力觀。
三、代議民主制
在專制統治被推翻,資產階級民主政權建立之後,關於人民如何行使權力的問題,「主權在民」的原則沒有回答這一問題。啟蒙思想家有的主張直接民主,如法國的盧梭;有的主張間接民主(代議制),如英國的洛克。
但是,近代資產階級憲政實踐表明,民族統一國家出現後,適合於小國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已經無法實現。因此,英國資產階級在封建議會基礎上,首創代議制,並認為「議會主權」就是「人民主權」,從而代議民主制被西方國家普遍接受,也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點。
四、分權制衡原則
西方國家把分權與制衡作為對待國家權力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他們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交給不同的機關行使,並且三者之間相互制約。三權分立的制度實際上是分權和制衡原則的結合。
五、政治統治與管理的「法治」原則
法治就是根據法律治理國家的一種原則,這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運行的一項原則。法治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斗爭中提出來的,最初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君主的權力只能是來自法律,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監督;
第二,要法治,不要人治。後來法治就成了西方國家政治統治和管理的方式,成為其政治制度的特點。
(8)西方國家經濟立法有什麼特點擴展閱讀:
自近代以來,我國在實現現代化的征程中,始終面臨著「西方優勢」的巨大壓力。
伴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西方標准」在西方主導的經濟全球化時代彰顯著西方優勢,即使遭遇了國際金融危機後西方道路「無可奈何」的整體性衰落,「西方崇拜」情結在政治制度建設中仍很有市場。
習近平總書記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別的國家有而我們沒有就簡單認為有欠缺,要搬過來;或者,看到我們有而別的國家沒有就簡單認為是多餘的,要去除掉。
這兩種觀點都是簡單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確的」「照抄照搬他國的政治制度行不通,會水土不服,會畫虎不成反類犬,甚至會把國家前途命運葬送掉」「只有紮根本國土壤、汲取充沛養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這清楚地告訴我們在國家政治制度的設計和發展中,必須堅定樹立絕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理論自覺,清醒認識到絕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三重意蘊」:「照搬」西方不僅無用,而且危險,更不用照搬。
Ⅸ 經濟法有哪些主要特點試說明你對經濟法獨特作用的理解。
經濟法學的特點
(一)邊緣性學科
學習經濟法學,要全面地知曉、運用法學各個領域的知識,特別是綜合運用法理、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理論。學習經濟法學,不僅僅要運用法學學科分析的方法;而且要學會運用其他學科的分析方法。
(二)新興性學科
經濟法學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歷史,在新中國只有20餘年的歷史。
(三)挑戰性學科
經濟法學在理論上定論較少、流派紛呈,法律數量多、內容豐富、更新速度快,時時催人奮進,富於挑戰性。
經濟法的特徵
(一)政策性
涵義
經濟法的政策性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實施和目標必須和一定歷史時期基於國家的社會、政治、經濟等形勢的發展做出的政治決策和對策相一致。
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市場經濟的自覺規制、調控,其目的是通過「對萬變之經濟生活的及時應對」,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障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持續增長。因此經濟法具有比其它部門法更為顯著的政策性特徵。
政策性特徵是經濟法內在屬性的一種外在反映,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因具有這一特徵,進而具有鮮明的易變性和靈活性。這一特徵顯著區別於作為傳統法的法典化的民法。後者以體制超越性、中立性,進而具有穩定性的特徵著稱。
(二)經濟性
涵義
經濟法的經濟性一方面是指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人們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中形成的宏觀經濟利益格局下的經濟關系;另一方面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實施主要應以經濟學(特別是宏觀經濟學)的理論為基礎,這使經濟法表現出很強的專業性。這一特徵顯著區別於民法,民法以倫理性特徵明顯著稱。
(三)時空性
涵義
經濟法的時空性是指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或在同一歷史時期市場經濟的不同國家、或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市場經濟歷史時期,經濟法的具體內容、對國民經濟規制、調控作用存有差異。
我國經濟法和西方國家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產生、發展時間上的差異性和依存環境上的差異性,決定了必須注重研究經濟法的時空性。法律在不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歷史背景下的存在,是對其現實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我們必須重視這種差異性。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的經濟法,是當時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文化、科學等諸多因素的綜合反映。這些因素的發展、變化,會導致經濟法的發展、變化。
(四)綜合性
涵義
經濟法的綜合性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實施要公私法兼顧、經濟法的調整綜合運用多種手段。
經濟法的理念與體現
(一)實質正義
1、涵義
正義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時代或者國家,人們對正義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學說。傳統法理學認為,法律的正義只能是形式正義。其基本涵義是: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每一個人;法律應該保證給予每一個人同等的機會。這種平等被視為起點公平。實質正義相對於形式正義而言。它源於人們對徒具表面意義的形式正義的不滿。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點公平,而是結果公平。法律應該傾斜保護社會經濟弱者,提供更多的機會給那些需要特別幫助的人。經濟法所弘揚的是實質正義理念。
2、體現
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了實質正義的理念,體現在經濟法上:對經濟領強者與弱者區別對待,重點維護消費者、小企業、經濟發展落後地區的利益,傾斜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向經濟最弱者提供基本經濟福利。
(二)社會本位
1、涵義
法之本位,即蘊含於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法律中的本位觀,揭示的是一部法律或者某一部門法作為價值選擇的根本立場。
當今資本主義社會存在著反對將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絕對分野的傾向,以至於學者們認為有必要從「市民社會——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中分離出一個獨立的領域,以形成「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三分的格局。由此產生分別強調三種利益本位的個人本位、社會本位、國家本位的觀念。然而,對上述觀點不無爭論,20世紀以來,不論公法抑或私法學者,都不約而同地出現了以社會本位為其本位觀的思想,毫無疑問這與法律社會化的興起有著必然聯系。所以,社會本位是現代法律的本位觀。
社會本位相對於國家本位、個人本位而言。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思考法律對策的出發點和終結點,顯示出既不將國家這一抽象的主體凌駕個人之上,也不將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將社會利益作為價值取向的獨特精神。社會利益中的「社會」需要界定,需要代表符號。如消費者組織或者機構所代表的消費者群體、各個行業協會所代表的該行業群體、合作社聯盟、環保組織所代表的眾多環境受害人等。社會利益中的「利益」也需要界定,不僅包括當代人的利益,甚至未來人類的利益也是今天的人類應該關注和維護的利益。
2、體現
社會本位在經濟法中主要表現為:面對不同階層復雜的利益沖突,從社會整體利益和多數人的長遠利益出發,任何市場主體都不得只顧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或者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並應努力實現社會責任;政府等公共主體、社會團體等半公共主體應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其目標,剋制集團、部門的私慾。經濟法不僅要權衡當代人類利益的公平,而且要權衡代際人利益的公平。要始終貫穿可持續發展觀和科學發展觀。
——CUPL銀劍山莊
Ⅹ 簡述經濟法的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