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性裁員是什麼意思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⑵ 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是什麼
經濟性裁員補償標准具體如下: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2、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
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需要達到一個人數標准,一次性裁減20人以上或一次性裁減人員超過單位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由於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需要向被裁撤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⑶ 經濟性裁員名詞解釋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原因,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情形。經濟性裁員仍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⑷ 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專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性裁員(見勞動合同法第41、42、43條等相關規定),即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且裁減人數達到法定標准(裁減人數二十人以上或者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正確操作
(一)操作步驟: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二)注意要點:
1、下列五類人員不得列入裁減人員的范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2、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所以,應該先看看企業操作經濟性裁員過程中是否符合以上要點,如沒有就可能是違規操作,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工會投訴。
⑸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二十七條本條中的「法定整頓期間」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入的整頓期間。「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准來界定。「報告」僅指說明情況,無批準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⑹ 《勞動法》論述: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41條,即關於經濟性裁員。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解讀】本條是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1、規定經濟性裁員的原因:
法律賦予企業經營自主權。經營自主權不僅包括生產自主權,也包括用人自主權。用人自主權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招用人員,也可以裁減人員。
2、經濟性裁員的內涵:
簡單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僱多個勞動者的情形。
第一,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在經濟性裁員中,由於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並沒有過錯,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主要原因是經濟性原因,而不是勞動者個人原因。經濟性裁員有著特殊的解除原因,這些經濟性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企業因為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企業為了尋求生存和更大發展,進行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的;三是兜底條款,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用人單位的范圍比較廣,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經濟性裁員只能發生在企業中,只有企業才有可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四、構成經濟性裁員必須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數量的勞動合同。
人數標准太低,用人單位容易利用解除條件較為寬泛的經濟性裁員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不利。同時要考慮社會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僱較多勞動者但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程序,將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三、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包括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才是合法有效的經濟性裁員。
(一)實體性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四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第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第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實踐中,除了本條中列舉的三類情形外,還有一些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有些企業為了防治污染進行搬遷需要經濟性裁員的,也應允許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作為兜底條款,對本規定應作嚴格解釋。
(二)程序性條件
為了盡量緩減經濟性裁員對勞動者和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造成的沖擊,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一套法定程序。這些法定程序是有順序的,須全部履行。
第一、必須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由於經濟性裁員涉及到較多勞動者的權益,為便於工會和勞動者了解裁減人員方案及裁減理由,獲得工會和勞動者對經濟性裁員行為的理解和認同,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有的企業中已建立了工會,有的企業中還沒有建立工會。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可以選擇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只有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的意見。
第三、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該裁減人員方案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以使勞動行政部門了解裁減情況,必要時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出現意外情況,監督經濟性裁員合法進行。這里的「報告」性質上屬於事後告知,不是事前許可或者審批。當然,有的企業出於各種考慮,自願提前與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協商,法律並不禁止。
四、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遵循社會福利原則:
在德國,勞動法規定經濟性裁員時,必須先裁減年齡小的、工齡短的、家庭負擔輕的、身無殘疾的勞動者,否則就是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性裁員中優先留用人員時,主要從勞動合同期限和保護社會弱勢群體角度出發,規定了三類優先留用人員。其中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主要是考慮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有較長期限的預期,法律應對這種預期予以相應保護。規定優先留用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勞動者,主要是考慮這類勞動者對工作的依賴性非常強,一份工作關繫到一個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能將其隨意推向社會,對這類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應給予相應保護。三類優先留用的勞動者之間並沒有誰優先的順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予以留用。
五、重新招用人員的,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主要出於三方面考慮:一是被裁減人員並不是因為個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的行為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被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比較熟悉,技術也熟練,對用人單位而言並不完全是負擔;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為借口,隨意裁減勞動者。同時,為更好的保護被裁減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增加規定了,用人單位有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以使被裁減人員慎重考慮,及時行使優先就業權。
勞動合同法對被裁減人員的優先就業權作了限制,即強調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如果被裁減人員各方面條件與其他勞動者的條件沒有明顯差距的,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⑺ 裁員有不同類型,什麼是經濟性裁員
裁員有不同類型,什麼是經濟性裁員?一起來看看吧!
簡單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僱多個勞動者的情形。對經濟性裁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經濟性裁員, 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 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 度過暫時的難關。
考慮到經濟性裁員對勞動者來說是一把「雙刃劍」,而且經濟性裁員的人數標准過低,用人單位很容易利用終止條件更寬泛的經濟性裁員來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者來說並不好。同時,我們應該考慮社會的寬容。如果一次辭退更多的工人,卻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的程序,就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20人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屬於經濟性裁員。
⑻ 經濟性裁員的判定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按照你的描述你們公司不屬於經濟性裁員。此情況屬於你們老闆為了規避新勞動法頒布以後對其產生的不利因素而採取的舉措,一次性裁員10%以上即需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⑼ 經濟性裁員的具體定義
經濟裁員的范圍包括兩方面:
(1)用人單位是屬於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裁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經過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簡單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僱多個勞動者的情形。對經濟性裁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在市場經濟中,用人單位直接面對的是市場競爭,為更好的適應市場需求,使企業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單位必須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體制。為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還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出於經營方面考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盡管名為經濟性裁員,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在經濟性裁員中,由於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並沒有過錯,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主要原因是經濟性原因,而不是勞動者個人原因。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促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勞動合同法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只有在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是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的,如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兼職的、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犯罪的等;三是勞動者不能適應工作的,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等;四是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或者不適應工作崗位的情形,由於經濟性原因而經濟性裁員的。在上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方式中,經濟性裁員有著特殊的解除原因,這些經濟性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企業因為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企業為了尋求生存和更大發展,進行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的;三是兜底條款,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用人單位的范圍比較廣,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經濟性裁員只能發生在企業中,只有企業才有可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在有些國家中,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中型或者大型企業中,微型和小型企業不受經濟性裁員規定的約束,其主要原因是微型或者小型企業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數量較少,其社會影響比較小,不需要納入經濟性裁員的范圍進行規范。同時,國外的經濟性裁員需要企業與工會進行談判,而微型或者小型企業缺乏談判的能力。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整部勞動合同法中都沒有區分企業的規模,且我國經濟性裁員並沒有國外的談判機制,我國經濟性裁員主要是履行一些法定程序,微型或者小型企業都容易做到,因此本條中並沒有區分企業的規模。
第四、構成經濟性裁員必須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數量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經濟性裁員究竟要一次性裁減多少人才是合適的一直是討論的熱點。勞動合同法草案曾規定,裁減人員五十人以上的構成經濟性裁員。對此,在全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過程中,批評意見幾乎呈一邊倒的趨勢,絕大部分意見都認為五十人的標准太高。有的主張人數越少越好,甚至認為只要裁減兩人以上就構成經濟性裁員,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對於勞動者而言,經濟性裁員是「雙刃劍」,經濟性裁員的人數標准太低,用人單位容易利用解除條件較為寬泛的經濟性裁員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反倒對勞動者不利。同時要考慮社會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僱較多勞動者但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程序,將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⑽ 公司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是一次經濟性裁減人員數量為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如果一次性裁減人員達不到這個人數或比例要求的,則不屬於經濟性裁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