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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20 05:36:06

經濟法律事實可分為行為和時間兩類。請問對嗎理由

經濟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種類型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要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二是經濟法主體,三是出現了經濟法律規范中假定出現的情況即經濟法律事實。
(1)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作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從以上表述中注意:經濟法律事實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它屬於客觀情況,客觀存在著的;二是它導致某種法律效果的出現,或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
(2)經濟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種類型。①行為是以經濟法主體意志為轉移的、有意識的行動。按其與法律規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②事件是不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為絕對現象,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為相對事件。
注意: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稱為絕對現象,是因為不是人力所能阻止自然現象(如果洪水、台風、火災等)的發生引起的事實。

⑵ 經濟法律事實是怎樣的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根據經濟法律事實是否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可將經濟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1.行為行為是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行為包括合法的行為和違法的行為,其中,合法的行為可分為經濟法律行為、經濟司法行為和經濟行政行為;而違法的行為又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2.事件事件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前者是指由於自然現象所引起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水災等;後者是指由於社會上發生了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難以預料的重大事變所形成的客觀事實,如戰爭、社會動亂、武裝沖突等。

⑶ 經濟法律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經濟法律行為的表現形式是:
積極行為(作為)
消極行為(不作為)

經濟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人們發自意思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事實。
界定:
經濟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人們發自意思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事實。這一定義包括如下函義:
第一,經濟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的一種。它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是人的有意識活動。
第二,經濟法律行為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的行為。這是經濟法律行為同其他法律上行為的重要區別。其他法律行為如行政法律行為是由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犯罪則是刑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經濟法律行為是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實。這里所謂經濟法上的效果,指經濟法上權利的變動,也就是發生、變更、終止經濟法權利和義務。

⑷ 經濟法律事實的分類

法律分析:經濟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種類型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要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有相應的法律規范;

二是經濟法主體;

三是出現了經濟法律規范中假定出現的情況即經濟法律事實。

(1)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作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從以上表述中注意:經濟法律事實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它屬於客觀情況,客觀存在著的;二是它導致某種法律效果的出現,或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

(2)經濟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種類型。

①行為是以經濟法主體意志為轉移的、有意識的行動。按其與法律規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②事件是不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為絕對現象,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為相對事件。

提示: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稱為絕對現象,是因為不是人力所能阻止自然現象(如果洪水、台風、火災等)的發生引起的事實。

法律依據:《經濟法》第一條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第二條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第四條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第五條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⑸ 經濟法律行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就是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形式,它包括兩種形式,它包括兩種形式:一類是明示形式,一類是默示形式。
一、 明示形式
行為人以明確的表示表達了自己的意志和願望,稱為明示形式,它包含下面幾種:
1、口頭形式:這種形式簡便明了,但發生爭議時往往不易證明。對於價額不大和即時清結的法律行為,以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不能採用口頭形式的,如果使用了,其行為就無效。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一般經過簽名蓋間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用口頭形式。
3、公證形式;通過公證機關公證,能使行為人的意思得到最有力的證明。
4、登記形式:即通過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形式確認行為人的意思。
二、默示形式。
行為人沒有明確表示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但法律認為可以從他的行為中推斷出他的意志和願望,這種形式叫默示形式。它包含下面幾種形式:
1、推定行為:行為人以一定的行為作為他的意思表示,或說,他人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而推定他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推定必須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合理的。
2、沉默:行為人以不作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說他人根據行為人的沉默推定他具有某種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時才可以被認定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

⑹ 下列屬於經濟法律事實中行為的有

  1.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2. 其中經濟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人們發自意思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事實。

  3. 經濟法律行為根據市場經濟運行中政府幹預活動的多樣性而極其多樣,根據不同標准可以有多種的分類方法。此外,由於經濟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有著密切聯系,它們的分類理論對經濟法律行為分類也會產生直接影響。在這里,僅對其作出基本的分類:

    (1)政府行為與市場主體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可以根據其行為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行為和市場主體行為,現代市經濟條件下三大行為主體,政府、企業、消費者,不同主體的行為受到經濟法的規范,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2)宏觀調控行為與市場規制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可以根據政府調節市場經濟的任務和作用不同,分為宏觀調控行為與市場規制行為。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政府為彌補市場調節機制的不足而介入市場,為實現一定的經濟政策目標而發揮作用。一方面它要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從宏觀上調節經濟的運行,實現總量和結構的平衡與合理化,從而為市場經濟的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以減少內部或外部的不經濟,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保障社會經濟協調有序地發展。為了保障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維護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市場失靈,還必須對市場經濟進行必要的規制以保護公平、自由的競爭,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與政府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兩方面基本任務相適應,經濟法律行為也分別地表現為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若從市場經濟其它主體的角度看,相應地也可分為接受宏觀調控行為與接受市場規制行為。

    (3)規制行為與受制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可以根據其行為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為規制行為與受制行為。經濟法作為國家運用公法手段調整私法關系的法律部門,政府在經濟法上處於中心地位,其行為對於市場經濟運行和市場主體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與企業和消費者的行為在經濟法上無同日而語之可能。直言之,規制行為是指宏觀調控機關和市場規制機關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行為;而受制行為則是指市場主體的接受調控和規則的行為。區別這兩種行為的意義在於規范規制主體的行為,以保證受制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換言之,研究規制主體的行為制度,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為界定范圍。

⑺ 經濟法基礎法律行為的分類

摘要 多方法律行為是指依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行為等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⑻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⑼ 經濟法律關系的結構形態來劃分,經濟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由於某種經濟法律事實的出現,使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產生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其中行為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主體資格合法;客體合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其他條件(審批、公證、鑒證)。

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指由於某種經濟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已經生效的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發生了變化。

變更原則: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國家計劃;雙方協商一致而設立的經濟法律關系,需經雙方協商達成合意方可變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由國家機關批准而設立的經濟法律關系,雖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還需經原批准機關認可或批准方可變更;法律規定禁止變更的經濟法律關系,不得變更。

經濟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歸於終止。如購銷合同中,錢貨兩清時,經濟法律關系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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