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法律分析: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1、因勞動者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2、適用期限內證明不符錄用標准;3、嚴重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4、因嚴重失職等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5、勞動者私自建立多個勞動關系,經單位明示拒不改正;6、勞動者觸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責。前述情形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
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的。
② 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以任何經濟賠償是什麼意思
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記錄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法律法規對何種行為可以被界定為「嚴重」,卻沒有規定。在實踐中,如果企業在其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辭退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只要這些規定不違法和非明顯不合理,一旦發生糾紛後,可以作為處理糾紛的依據。對於某些違紀行為雖然性質較輕,但如果屢教不改,也可以規定為辭退條件。具體的規定方式可以有三種:①就單位行為累計,如「無故遲到或早退,在一個月內累計達到X次,或一年中達到X次以上者,予以辭退,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②累計處罰方式,如「一個月內累計受到警告以上處分X次以上者,三個月內……予以辭退;③逐步加重式,如「弄虛作假,托他人代打工卡者,初次發現扣除工資50元,再次發現,即予辭退,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類情況應注意保留必要的證據。 用工流程輔導、法務顧問、認證咨詢、注冊海外公司 明道法咨詢
③ 勞動關系解除後哪幾種情況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沒有法定理由主動提出解除沒有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⑤ 老師,關於直接辭退不給予經濟補償的情況
本人認為如果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⑥ 什麼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予以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不予經濟補償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即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因以下原因導致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員工依據以上原因向企業提出辭職,員工仍然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因以上原因給員工造成損失的,企業還應當予以賠償。
⑦ 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和不予發放工資是兩回事嗎
是的,工資是勞動報酬。至於經濟補償是單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給員工的補償,按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准付。這要看你犯的錯誤的大小,如果是小錯誤,公司應該會發工資的,但如果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那公司有權追究你的責任,工資也估計不會再發了。
⑧ 什麼情況下被開除不用賠償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開除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時,有人單位有權宣布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經濟補償或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⑨ 勞動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什麼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