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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社章程如何通過

發布時間:2022-09-18 23:06:21

⑴ 怎樣起草農民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由本社的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的,並由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制定章程是合作社設立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序之一。章程必須經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才能形成。章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全體設立人在章程上簽名或蓋章。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名稱和住所。
(2)業務范圍。
(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實踐中,應立足本合作社實際情況,參考農業部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制訂本合作社的章程,但不能照搬照抄。

⑵ 辦理農村合作社的章程

可以參考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本示範章程中的楷體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其他字體部分為示範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本示範章程制訂和修正本社章程。
專業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註: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註: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註: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註: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註: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註: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註: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註: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准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個月內【註: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註: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准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等【註: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註: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註: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註: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准,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人。理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註: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年後【註: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註: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註: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的決定【註: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並,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⑶ 怎樣辦理農村經濟合作社

第一步到工商局領取合作社用的《名稱核准表》及附屬表格;
第二步攜帶合作社章程(需要會員簽名或蓋章)出資人員名單及核准表到工商局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後在當地銀行設立臨時帳戶;
第四步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⑷ 如何貫徹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程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制定的重要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基本准則的規定,對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等合作社的所有成員都具有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合作社的章程一般是原則性規定。在合作社的興辦過程中,還可以根據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若干個專項管理制度,對某個方面的事項做出具體規定,進而把章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和落到實處。一般而言,合作社可以制定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勞動人事制度,產品購銷制度,產品質量安全制度,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益分配製度等專項制度。這些制度的制定,有的需要由理事會研究決定,有的還需要成員大會研究通過,並向成員公示,以便成員監督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章程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規章,其效力僅限於本社和相關當事人。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當出現違反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就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行解決。

⑸ 農民合作社章程怎麼寫

參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根據組建合作社實際情況寫。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註: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註: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註: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註: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註: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註: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註: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註: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准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個月內【註: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註: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准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等【註: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註: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註: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註: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准,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人。理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註: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年後【註: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註: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註: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註:或者理事會】的決定【註: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並,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⑹ 怎樣辦理農村經濟合作社

辦理步驟:
第一步到工商局領取合作社用的《名稱核准表》及附屬表格;
第二步攜帶合作社章程(需要會員簽名或蓋章)出資人員名單及核准表到工商局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後在當地銀行設立臨時帳戶;
第四步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合作社或農村經濟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雛形,與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著本質的區別,過去的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計劃統籌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強制性的傳統農業經濟集體,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各地為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發展生產力,幾乎都實行分田分地到戶,這一舉措,使農業經濟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飛躍發展,進入21世紀,這種單乾式小農經濟,又再開始制約農業經濟的發展,主要是農業資源分散,無法形成規模化發展,單干有他積極的功能,現在已進入市場競爭的階段,如何發展是現代化農村的新命題.農村經濟合作社是目前發展新農村必經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農業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參與市場競爭,積累財富,走向可持續發展之路;具體地方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開的四公原則,按照股份制企業的模式進行操作.
本人認為如果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業務和流程,還有經營范圍適當的調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擴大,那麼可以成為商業銀行在農村中的縮影。

⑺ 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經濟合作社建設,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鞏固壯大集體經濟,發展農村商品經濟,促進農民共同富裕,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村經濟合作社和其他名稱的農民集體所有制的村級社區性、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置。第四條設立村經濟合作社,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社長為法定代表人。村經濟合作社法人資格登記注冊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村經濟合作社是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發包方,社員個人、家庭或專業隊(組)是承包方。原已簽訂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滿前繼續有效。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集體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具有生產服務、協調管理、資源開發、興辦企業、資產積累等職能。其主要任務是: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三)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第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四)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五)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提取集體提留;
(六)協調本社范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
(七)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為社員家庭或聯戶生產經營提供有償服務;
(八)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集體提留制度、勞動積累工制度、農業發展基金制度和合作基金會制度,健全積累機制。第九條戶籍關系在本村、年滿16周歲的農民,均可以參加村經濟合作社成為社員。戶籍關系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勞動的農民加入本村經濟合作社問題,由村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是社員會議,由本村全體社員組成。社員會議由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有1/5以上社員提議,應當召開社員會議。
社員人數較多或地域范圍較大的村經濟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會議。社員代表會議每屆任期3年。社員代表由社員會議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社員會議可以罷免社員代表。社員代表人數由村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
社員代表會議由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有1/3以上社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社員代表會議。設社員代表會議的村,在每屆社員代表會議任期內,至少召開1次社員會議。第十一條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全體社員利益的重大事項,主要職權是:
(一)通過、修改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二)選舉、罷免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成員、監察委員會成員或監察員;
(三)聽取、審查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或監察員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村經濟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年度財務計劃和各業承包方案;
(五)討論決定村經濟合作社幹部報酬的方式和標准;
(六)監督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第十二條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進行選舉、罷免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以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選舉和罷免的具體辦法,由村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
社員會議或社會代表會議作出決議,分別以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工作機構是合作社管理委員會。
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由社長、副社長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社長和副社長在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本村其他村級組織的幹部通過選舉,可以當選為社長、副社長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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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濟合作社章程如何通過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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