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適用房問題,房主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1
2. 本,後產權登記為經濟適用房,出賣方遲遲不過戶怎麼辦
房東遲遲不過戶,已經屬於逾期過戶了。
對於逾期過戶,誰違約誰承擔風險與責任,可以向法院起拆要求強制過戶或追究違約責任。銀行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上面都有約定過戶時間的,如果賣方未按約定辦理過戶手續的話,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合同上沒有約定的話,可以找中介作為見證人一同起訴賣方。
3. 用別人的名額買的經濟適用房,現在我想過戶,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您好。首先需要判定您的購買經濟適用房屬於什麼性質的房屋,目前有兩種:一種依據申請取得購房資格方式購買。另一種為拆遷後回遷等按照經適房管理的房屋。其次,要考慮經適房是否已滿五年及是否相關滿足可以上市條件,如果滿足上市條件,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對方不配合過戶,需要按照您與其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的過戶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4. 經濟適用房房房東不配合過戶的結局
房東不配合過戶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過戶,對方仍不配合的,可以要求其賠償違約金及相關損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是屬於違約行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5. 經濟適用房問題,房主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情況直接起訴對方
經濟適用房過戶條件: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可以參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銷售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參照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要憑借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但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經濟適用房過戶的業主要特別注意,如果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對於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至於經濟適用房在過戶中能否帶戶口及可以帶幾個人的戶口,主要看當地有無這個政策。
6. 房產證不能過戶怎麼辦
你可以這樣,把房款給他,然後和他去房管,辦理他項權證,註明住房產權抵押給了你,就可以了,到兩年後,你就可以和他一起先辦理注銷他項權證,再辦理過戶。導致過戶失敗的原因有很多,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情況:1.被查封被有關部門查封的房產2.抵押房未解除抵押的房產3.離婚業主離婚未辦理析產登記的房產4.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房產5.偽造產權「賣房」偽造房屋產權人的委託書進行出售的房屋6.賣方未成年賣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7.欠稅費拖欠相關稅費的房產8.央產房未上市的「央產房」9.未滿5年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集資房10.未繼承業主死亡,未完成繼承手續的房產11.產權糾紛房屋擁有共有產權人,,賣方未經其他產權人同意出售的房產12.無房產證賣方無法提供房產證注意:沒有完成房屋權屬轉移的,在法律上來講房子還是賣家的。房買家沒有進行房款監管,在過戶前就直接將房款支付給賣家,一旦過戶存在問題,能否追回放款就成為了未知數!所以購房記得做資金監管,規避購房風險,全面保護房款安全。
7. 經濟適用房賣家拒絕過戶
法律分析: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1、從建設經濟適用房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