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欠錢不還法院拘留多久
法律分析:欠債不還法院最多拘留15天。因為欠錢不還只是民事問題,不涉及刑事責任。所以如果對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不履行償還的義務,法院最多也只能依法拘留欠債人15天。但是如果有事實證明,欠債人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償還能力但是拒不償還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要求強制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㈡ 欠錢不還坐牢要坐多久
欠錢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不會坐牢。除非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會坐牢。
【法律依據】
《刑法》第313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㈢ 經濟案件一般坐牢多久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按不同的犯罪類型,有不同的量刑標准,從罰款到死刑皆有案例。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㈣ 經濟案件一般在看守所關多久
法律分析:經濟案關押看守所半個月左右才會被釋放,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㈤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拘留多少天
欠錢只是民事問題,不涉及刑事責任。欠錢的前提下,如果對方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最多也只能拘留15天。如果對方確實是沒錢,還不能拘留,只能中止執行。欠錢不還屬於經濟糾紛,不在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欠錢不還可以先與對方協商,約定分期還款。協商不成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去法院起訴立案需要提交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證據復印件一份、並預交訴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㈥ 欠錢不還坐牢要坐多久
欠錢一般不要坐牢。欠款人一般只需承擔及時還款等民事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對方向法院起訴並獲得勝訴判決,而欠款人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可能會要坐牢。
【法律分析】
普通的借貸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是不用坐牢的。欠錢不還會坐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①債務人以借款之名,行詐騙之實,騙取數額較大的;②債務人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欠錢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不會坐牢。除非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會坐牢。從法律角度而言,坐牢是指承擔刑事責任,而債務是承擔民事責任,因兩者性質不同,故不能相互抵消。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欠款人一般只需承擔及時還款等民事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對方向法院起訴並獲得勝訴判決,而欠款人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可能會要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㈦ 欠錢不還,走法律程序要多久
對於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如果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據,還要看是不是在上面寫明了還款日期。寫明了還款日期的,從期滿的次日起算兩年,這個期間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前訴訟;如果沒有寫,或者寫了但沒有寫明,比如寫的是等手頭寬裕了就馬上還等等,那麼訴訟時效為從借款日起算二十年,過期將喪失勝訴的權利。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規定的非常明確,在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到期之前,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能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讓債務人還款,債務人拒絕還款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後開始計算。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公司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債權人催告當時公司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㈧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需要多長時間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需要六個月。
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從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開始計算。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