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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什麼對民營經濟好的政策

發布時間:2022-09-14 08:10:56

⑴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⑵ 煙台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第一條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公平競爭、扶持引導、優化環境、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促進工作的領導,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引導、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專項資金對下列事項予以扶持:

(一)民營經濟組織創新發展;

(二)民營經濟組織規模升級;

(三)民營經濟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四)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五)政府確定的其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事項。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並重組、項目投資。除國家規定必須保持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確定國有股權比例,允許民營資本控股。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單獨設置附加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公共服務領域和公用事業領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國家發布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民營經濟組織都可以依法平等進入。第九條禁止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過程中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在政府部門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以企業經營年限、注冊資金、非強制資質認證、特定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等對民營經濟組織額外設置限制條件。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培育投資於民營經濟組織科技創新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採取參股、獎補等形式給予支持,扶持民營經濟組織融資和發展。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參與科技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工作,引導、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券、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融資。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組織信貸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信貸政策開發針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提高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比重。

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投入,提高民營經濟組織的申貸獲得率。

新發放公司類貸款審批過程中,禁止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歧視性規定,同等條件下民營經濟組織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民營經濟組織三方會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問題。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健全金融機構與民營經濟組織信息對接機制,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環境。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信用狀況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用融資支持。

⑶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稅務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的政策,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補助、基金以及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咨詢、指導服務。
民營經濟組織不得偽造事實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監測和分析機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設立、運營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范圍、標准和條件、申請程序等信息,方便民營經濟組織查詢。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參與「PPP」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保、脫貧攻堅、文化旅遊、民生康養等領域。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投資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並重組、項目投資。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開發區創業,依法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對於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拆除舊廠房或者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在建廠房加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加強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對外貿易平台,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因產品出口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護措施調查並被提起訴訟的,應當支持其應訴。

⑷ 國家對私營經濟實行什麼政策

法律分析: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國家放寬了對個體工商戶經營主體、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方面的限制,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登記都可以成為個體工商戶,可以經營「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⑸ 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

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5)國家有什麼對民營經濟好的政策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逐步擴大,開始發揮越來越廣泛的作用。

(1)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產權多元化和產權明晰,從而有利於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民營經濟的運行機制最接近於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在民營經濟中體現得最充分,因而民營經濟對國有經濟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供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4)民營經濟具有相對分散、規模小、易吸納勞動力的特點,有利於增加社會就業。

(5)民營經濟有助於調動多種積極性。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特點不同於傳統的經濟形式,所以能夠充分調動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6)民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培養和造就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營、管理人才。

⑹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⑺ 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應採取哪些政策支持

要運用好各地的支持政策。
財政支持方面,我省將逐步擴大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嚴禁通過設定附加條件變相對民營企業設置門檻。為充分發揮財政杠桿作用,我省將完善國庫現金存款資源配置機制,將參與國庫現金管理的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額度作為計算分配國庫現金存款額度的重要因素。省級財政將建立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金,對符合條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或費用補貼。

針對融資難題,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增資擴股、重組改造;支持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利用「區域集優」模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通過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積極推動民營企業成為創新主體。對民營企業建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最高給予50萬元的資助或獎勵;資助民企開展省級以上技術標准制定,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民營企業,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於企業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外國專家或高技能外國人才以及外省「兩院」院士的,將給予資金補助。

針對用地和用工難題,《措施》指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工業項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廠房建築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調整土地出讓金。對企業緊缺的技術工種,如技師、高級技師和工藝美術大師培訓並取得資格的,當地政府給予培訓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

⑻ 國家和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

、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凡是承諾向外資開放的領域,都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文規定的,不得另行設置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鼓勵民間資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和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領域投資發展。選擇一批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向民營企業開放。 2、民營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顯著、市場佔有率高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可爭取國家、省、市項目貼息。3、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留學歸國人員投資創辦科技型企業,或以其技術成果、專利參與投資入股以及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對其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全額獎勵。4、對處於創業階段不具備查帳徵收條件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年度終了後進行清算。除國家另有規定外,3年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和徵收有關稅費。對個體工商戶月銷售貨物5000元以下的、應征增值稅勞務3000元以下的,免徵增值稅;月銷售應稅勞務5000元以下的,免徵營業稅。5、民營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費用,以及科技成果引進、轉化、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技術開發費用,按實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民營企業研製開發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和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6、民營企業申請國家專利和PCT國際專利,給予適當資助。已產業化的專利技術,經市有關部門確認,可直接參加市級科技成果評審。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50萬元;新獲國家級免檢產品的企業,獎勵20萬元;新獲江蘇省名牌產品或江蘇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出資受讓他人知識產權,其實施的專利技術被授予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獎勵30萬元;被新授予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獎勵20萬元。7、民間投資新建、擴建各類專業市場,免收基本建設過程中的相關政府性基金。8、對民營企業生產性重大項目,由市統一調劑、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凡允許協議出讓的新增民營企業工業用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協議出讓的最低標准執行,也可以採用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逐年繳納租金。民營企業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折價入股。9、鼓勵市內外民間資本投資創立擔保公司,民營擔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規費。10、政府出資培訓人才的計劃指標向民營企業從業人員開放,民營企業用於員工培訓的經費,可按實列入成本。民營企業與其它所有制企業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營企業人員出國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經貿活動,可循因公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11、大力扶持初始創業。本市以自主創業方式實現就業或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殘疾人和被征地農民等人員,從事初始創業的,每戶可提供10萬元以下小額貼息創業擔保貸款。下崗失業人員、軍轉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明確限制的行業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以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期限為3年。對處於創業階段不具備查帳徵收條件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核定征稅,稅負從優,征稅額度一年一定,並自創辦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農民創業,發展特色高效農業、農產品加工業和非農業生產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減征、免徵所得稅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12、鼓勵科技人員創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留學歸國人員在我市投資創辦科技型企業,或以其技術成果、專利參與投資入股以及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對其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獎勵。市屬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可以與所在單位保留聘用合同關系2年,期滿後不回所在單位的,與單位辦理辭聘手續,解除聘用合同關系。13、鼓勵機關幹部離崗創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在本地領辦、創辦企業的,由同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補貼。工作年限滿30年,或滿20年並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務員,若有志創業,經本人申請、任免機關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14、鼓勵鎮江籍人士返鄉創業。鎮江籍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海歸人才返鄉創業的,在用地、融資、建設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提供小額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對從事規模種植、養殖的,提供無償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15、鼓勵二次創業。實施中小企業發展「335」工程,每年新創辦小企業3000戶以上,培育300戶小企業進入規模以上企業行列,培育50戶成長型企業進入億元民營企業行列。推動個體工商戶升級創辦私營企業,在不具備查帳徵收條件下實行核定征稅,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激勵私營企業進入規模以上行列,優先安排財政資金扶持、優先安排公益服務、優先列入融資服務重點。引導本地成長性強的規模企業,加快創新管理模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施名牌帶動戰略,鼓勵其技術創新,規模擴張,外向開拓,做大做強。16、規劃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各轄市區在今年底前應在省級開發區和各鄉鎮工業集中區,根據產業特色規劃建設至少1個中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參與興建創業基地標准廠房,並逐步完善政務代理、融資擔保、信息咨詢、創業指導、項目推介、技術支持、人員培訓、法律援助等專業化、規范化的服務。對達到省、市級創業示範基地標準的,享受省、市級相關的扶持政策。政府主辦和享受政府資金扶持興辦的各類創業基地標准廠房,可採取減免租金1-3年的辦法,吸引創業者入園。17、建設培育創業專業市場。結合大批發、大物流、大旅遊市場的開發建設,各地要加強資源整合,開辟或擴大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聚集創業的專業化市場,通過市場攤位優惠出租、免收2年市場管理費等政策引導創業者進場交易,強化集聚輻射功能,提升市場影響力,努力做到建一個市場、帶一片產業、富一方百姓。18、鼓勵家庭創業。各地要引導工藝簡單的勞動密集型項目進入家庭經營,鼓勵園區企業將簡單工藝工序剝離後外包給家庭加工,鼓勵廣告創意、設計、軟體開發等創意產業、網路營銷進入家庭經營。19、開發社區服務項目。要依據各自資源條件,注重樓宇經濟建設,合理規劃建設小型創業基地及設施。社區要充分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和出租房進行改造、再利用,打造社區創業孵化基地,以減免租金1-3年等辦法,引導創業者投資經營社區衛生醫療、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等行業。對市區自建創業孵化基地、安排本市下崗失業等人員進場創業實驗的街道、社區,凡安排1人穩定創業在6個月以上的,從市全民創業資金中給予2000元補貼。20、推進高效農業項目。各地要大力發展高效農業項目,依法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每年培育並重點扶持一批特色農業經營大戶和種養加企業。21、加大政府性資金扶持。市財政設立全民創業資金專項,首期2000萬元,今後逐年增加,重點用於扶持初始創業者的小額貸款擔保、貸款貼息、風險補償、創業獎勵及創業服務平台建設。各轄市區相應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創業者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22、加大信貸支持。繼續推進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合作,完善銀企對接平台,採取洽談會、交流會等形式推動銀企合作。商業銀行要降低對創業主體的貸款門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創業主體的信貸需求,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貸款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創業主體融資渠道。23、加強融資擔保扶持。著力培育一批資本金過億元、管理規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各級政府根據擔保機構為初創企業和微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服務情況,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由工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和動產抵押登記,為初創企業和微小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24、完善創業咨詢服務體系。市民發辦要利用互聯網完善全民創業信息服務平台。各轄市區要依託現有的就業訓練中心成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在人力資源市場大廳設立創業服務窗口,免費提供創業 「一條龍」服務。實施創業培訓工程,把城鎮新增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失地農民、失水漁民、復轉軍人等人員納入免費創業培訓范圍。鼓勵發展為創業服務的中介組織。25、完善技術與人才服務體系。引進、聯辦、新建5-6家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國家級技術服務平台。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的研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組織各級人才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尋求專業人才、引進高校畢業生搭建服務平台。開展中小企業獵頭、派遣和引進國外智力服務。26、進一步優化收費??每年由物價部門及時公示涉企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及其依據,未公示項目一律不得收費。除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慈善、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捐贈活動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拉贊助、拉捐贈。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中介服務列為項目審批中的前置條件。依法確需中介服務的,一律由企業自主選擇中介組織。27、進一步規范執法檢查行為。嚴格執行每月1-25日為「無例行檢查日」制度和涉企檢查申報審批制度。簡化和改進涉企監督檢查方式,在強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以教育引導為主,嚴禁以罰代管。對企業首次違規,屬於非主觀故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執行「初犯警告不罰」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⑼ 我國對民營經濟的政策是什麼

我國對民營經濟的政策也是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給予鼓勵扶持貸款等等。政策。

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

法律分析: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迴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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