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出讓金是怎麼計算的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是:主房土地出讓金=(同地段住房評估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單價)×面積×50%;附房土地出讓金=(同地段住房附房評估單價-經濟適用住房附房單價)×面積。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② 二類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二類經濟適用房的3%是指的網簽價格的3%。
但是如果網簽價格低於地區指導價,就要按著地區指導價的3%計算。
③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怎麼算
關於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出讓金的規定如下:
1、購買經適房的價格與上市交易時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導價的差價的70%上交。日前,國土房管局出台補充規定,經濟適用房上市要補交3%土地出讓金。
2、某些特定已購公房上市出售要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扣除價款。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④ 經濟適用房現在要交多少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具體補交金額如下:
1、主房保障面積以內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面積×50%;
2、主房保障面積以外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補辦出讓時點的出讓和劃撥兩種用地性質市場評估價的差價全額補交;
3、附房、閣樓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閣樓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附房、閣樓時的單價)×附房、閣樓面積。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差價款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收取並繳交市財政局設定的專用帳戶。
⑤ 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說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
2、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回遷後不是按照回遷房給的,而是按照商品房處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這個3%的
⑥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徵收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標準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徵收標准。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餘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徵收系數。不同地方對於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不一,以武漢為例,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計劃的項目,其購房人購買房屋期滿上市交易時,按照該房屋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置價格價差70%的標准補交土地出讓金,並簽訂個人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且經濟適用房只有滿五年才上市交易,交易時候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綜合地價款等稅款。
【法律依據】《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述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本通知發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於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⑦ 經濟適用房買賣要交多少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准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根據《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 號】規定: 自 2008年4月8日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戒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經濟適用房買賣注意事項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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