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集體經濟資產包括哪些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並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佔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於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於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2. 農村集體經濟有什麼用
農村集體經濟有什麼用?
集體經濟可以發展鄉村
建設以及改善民生福祉保障作用。
3. 村委會如何使用集體資金
法律分析: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村級財務屬集體性質。農村各類資產需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同意後,才可以處置閑置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村集體資金可以用於投資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要經過法定程序決定使用。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加強貨幣資金管理。
2、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主要包括: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益、土地徵用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一事一議資金、上級專項資金及補助收入、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收入。
3、嚴格執行票據管理制度。村(居)集體在收取各種款項時,必須使用區經管局監制的農村專用收款收據,收據由「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管理,村(居)會計根據需要領取。代管中心對領用人、領用時間、票據號碼詳細登記,對使用的收據存根收回備案審驗。其中「一事一議」要附有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
第二十九 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5. 村集體資金使用規定
法律分析:村集體的資金使用屬於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