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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國際經濟法需要什麼基礎

發布時間:2022-09-11 14:54:42

❶ 我是一名普通大學英語專業學生,馬上將升入大二,想考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國內)需要從現在准備什麼

國際經濟法這門課程並不難學,只是涉及的知識點多、內容廣,國際條約繁瑣,容易混淆。建議可從以下幾方面准備:
1、如果你是自考法律專業的,建議先由易入難,難易結合。針對國際經濟法這門課,請先通讀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知識產權法,因為裡面有很多內容是前述三本書中有所涉足的,看自學考用書的版本就可以了。
2、國際經濟法涉及的內容體系是相當大的,但並不深奧難懂,只是繁瑣罷了,建議可先通讀,再精讀。即先整體看一遍,了解一下大致內容,再每行、每頁精讀,找准每章的知識點和重點內容並作好筆記,如有時間的話,可對於書本中涉及到的書籍、編著也能夠做到看一遍。
3、「讀書千遍,其意自見」,要讀到一千遍,不可能,至少在三遍以上吧,這樣在腦海中才會形成記憶。
4、學以致用,你想自學這本書一定有自己的目的,如果是因為考學需要,那按照以上的方法做,通過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如果是工作需要的話,那就要融會貫通,因為書上的知識是死的,要能真正做到學以致用還是需要一個過程。
5、重點、難點: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三大提單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國際海運保險、國際支付(托收和信用證)、WTO規則、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稅法,還有一個重要的就是法律的規避問題。
6、如果你不是急著考試的話,就稍安毋躁慢讀、細讀,最好把書里涉及到的所有書籍(挑自己有興趣的)通讀一遍,效果是最好的。一定要說一個周期的話,每天學習2小時,半年左右吧,如果只是看這本書本身、掌握一下知識的話,三個月足夠了。

❷ 我想咨詢一下,由於我對錄取這個國際經濟法專業不了解,所以想問下針對這個情況我該做些什麼准備比較好

這個專業對於英語要求比較高。目前來說是最好還是加強英語能力的提高。一般這專業六級是必須過的。還有法學類專業最後可都要通過司法考試的。國際經濟法本身只是法學專業的一個專業方向。

❸ 我想跨專業考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請問要做哪些

1、想跨專業考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首先要確定報考的目標學校。有了目標才有動力和備考的依據。
2、自己去目標學校官網查看專業目錄和參考書目或考試大綱,然後按照學校的要求備考就行了。

❹ 考研考國際法,要考哪些內容

一、國際人權法。
二、海洋法 。
三、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 。
四、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
五、條約法 。
六、國際環境法 。
七、國際經濟法 。
八、國際刑法。
九、國際組織法 。
十、國際爭議法 。
十一、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❺ 國際經濟法考研需要考哪些科目

北京大學法學(國際經濟法)專業2015年考研招生簡章招生目錄
專業代碼:030122
研究方向
01.國際經濟法
02.國際私法
03.海商法
考試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論
201英語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選一門
656國際經濟法(含國際私法和海商法)
871法學綜合卷
備註:
法學綜合卷考試內容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刑訴、民法、民訴。復試階段進行專業面試,復試比例為150%。

❻ 怎樣學好國際經濟法啊好難啊

單純從國際經濟法的概論可以看出,這門課程相當復雜,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國家反托拉斯法、國際貨物運輸以及保險、國際投資、國際稅法。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支付。
很多內容需要專門的知識,比如國際貨物買賣以及運輸保險等,需要國際貿易的相關知識,國際支付又需要銀行業務相關知識,所以學習起來跟其他法律的共同之處相對較少,感覺難以下手。
以下幾點建議:
1,如果能把這些國字頭的法律去掉國字,就可能簡單不少,打個比方吧,把國際貨物買賣法轉化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然後從中找相同的地方,這樣可能輕松很多。
2,繁中取簡。先學習相對簡單的東西,比如國際商事仲裁,國際稅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等,需要相關其他知識的放後面逐一攻克。
3,可以選擇重點復習。比如國際支付重點在信用證、跟單托收。國際貨物運輸重點在海商法以及海牙規則。國際貨物保險重點在我國的海上貨物保險險別,以及英國的海上貨物保險法。國際貿易法重點在CISG公約。

❼ 要考對外經貿大學的國際經濟法研究生,法律英語這部分該如何准備呢

首先,《國際商法教學案例(英文)選編》是必看的,考試的時候很有可能是從中抽出一個案例,有時連題目都不會變,可是書中沒有標准答案,還要憑自己的法律知識作答。其次,合同法、公司法以及CISG的中英文對翻要掌握。最後,大量的法律英語專業詞彙的積累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可能涉及到名詞解釋(當然,是英文的法律術語用中文解釋),此外,日常英語,特別是詞義相近的英語單詞需要注意區分,選擇題會考到。

❽ 復習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的要點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必知40點:
1、根據以往的歷次司法資格考試的經驗,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主要涉及的是國際貿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書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內容。

2、考試中考的最多的貿易術語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釋通則中的13種術語都不直接和鐵路運輸有關系,但各種運輸都可以適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來越多,因此也比較重要。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作為考試法規與去年的相比內容及考試重點有何變化?2000年的貿易術語較99年的相比,沒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兩點:一個是FAS和DEQ術語中進出口手續的辦理,另一個是FCA術語下卸貨責任的承擔問題,其餘的和99年的一樣,掌握的重點也一樣。

4、在CIF合同中,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則:A.賣方無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B.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C.賣方可向買方提供包括保險單在內的全 部裝運單據;D.賣方只能依保險單向保險人求償 答案應是B和C.

5、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當事人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受害方有權(AC) A要求損害賠償 B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C有權宣告解除合同 D提請仲裁 選擇哪個比較合適,為什麼?

6、涉及國際貿易法的部分復習可以細點,但涉及國經總論、對外貿易管制和國際經濟法其他領域法律問題時掌握要點即可。

7、營業地在我國的當事人對外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適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或雖未選擇准據法但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那麼此時公約不適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況時需看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如果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非中國的其他公約締約國,公約適用,否則公約不適用;最後應看買賣合同的客體是否屬於公約規定不應適 用的七種情形(參看指定用書第195頁公約適用范圍之(2)),如果是公約也不應適用。

8、我國加入1980年公約時對公約關於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與99年新《合同法》有沖突,這是否意味著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仍需採用書面形式方才有效?盡管我國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許涉外合同採用口頭形式,但在中國沒有撤銷對1980年公約所作出的有關保留前,該保留仍然有效。但這也並不意 味著我國目前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因為並非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適用公約。換言之,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適用 80年公約,那麼該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無須適用80年公約,而是適用我國新《合同法》或其他對合同形式要件沒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麼沒有採用書面形式不會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的13種貿易術語很難記得非常清楚,在掌握這13種貿易術語時有什麼訣竅嗎? 在短時間內搞清並記住這13種貿易術語的每一項規定既不現實也無必要,比較簡潔的方法是記住下列共性和個性的東西。(1)13種貿易術語中只有EXW由 買方辦理出口手續,DDP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其餘11種術語均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理進口手續。(2)EFCD四組術語中賣方的義務逐漸增加。E 組中賣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備妥貨物交買方即可;F組中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C組中賣方須安排運輸,CIF和CIP情況下賣方還須投保,但對風 險轉移後(風險轉移的時間均在出口國)發生的貨物滅損和額外費用概不負責;D組中賣方須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並承擔在此之前的全部風險和 費用。(3)重點搞清楚FCA、FOB、CIF和CFR這四種常見的貿易術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10、關於要約,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發出傳真稿:「急購巴一級白砂糖200噸,每噸250美元CIF廣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裝船。」巴 西B公司回電稱:「完全接受你方條件,1994年5月1日裝船。」依照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巴西公司的回電屬於下列哪項( B)

A.反要約 B.一項新要約 C.無效承諾 D.有效承諾

11、根據80年公約,貨物的風險確定應考慮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其次,如果合同對交貨時間沒有明確約定,但要求賣方安排貨物的運輸,那麼賣方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時間即為交貨時間;最後,如果合同既沒有約定交貨時間又沒有要求賣方安排運輸,那麼賣方在其營業地或特定地點貨交買方時或買方不收取貨物而約定的交貨期限屆滿時,風險即轉移。(2)如果貨物在交 貨以後發生的滅損是由於賣方的過失所致,貨物的風險不轉移,即應由賣方承擔貨物損失;(3)如果銷售的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則上述規則不適用,而應適用其特 殊的風險轉移規則(參看指定用書第209頁)。

12、共同海損,如何理解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請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也就是共同海損的獲救財產的價值,以及共同海損本身。比如說,一艘價值100萬的船載有三批貨物,貨物價值分別為50萬、30 萬、20萬,當船遇大風浪為保持船舶平衡將20萬的貨物全部拋入海中,此時20萬的被拋貨物即為共同海損,而這個損失挽救了船和另外兩批貨,因此此案中獲救財產的價值即為船100萬,另兩批貨50萬和30萬。同時,由於被拋的20萬可以在獲救各方中得到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當事人也應參與共損分攤。所以此 案的分攤價值就是所有的獲救價值180萬以及共同海損20萬,共200萬。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都屬於貨物的部分損失。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點: (1)必須是船貨共同危險;(2)犧牲或費用必須是有意做出的;(3)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合理的;(4)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同時具備上述要件的部分損 失就是共同海損,否則即為單獨海損。比如,船上貨物起火,以水撲滅後發現一部分貨物水損,一部分貨物火損,水損的貨物即為共同海損,而火損的貨物就是單獨海損。

13、原產地規則在如何起到非關稅措施的作用?原產地標志有什麼用?原產地標志似乎與智力性創造成果沒有什麼關系,它是否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范圍,與工業產權,著作權又有什麼關系? 貨物的原產地和貨物的進口關稅關系密切,嚴格的原產地規則會使大批進口貨物不能享受優惠關稅,所以原產地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會起來關稅壁壘的作用。特定的原產地標志對貨物的質量、信譽是一種保證,其作用類似於商標,可以將某一種商品從同類商品中區分出來並表示出該種商品特定的質量。比如一提到巴黎香水

人們就會產生一種高質量、高信譽的聯想,而假冒原產地標志的後果和假冒商標類似,因此無論巴黎公約,還是TRIPS,都將其列為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14、倒簽提單指的是提單中註明的裝船日期早於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指的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二者的區別在於倒簽提單中涉及的貨物在簽發提單時實際已裝船,而預借提單中涉及的貨物在提單簽發時尚未裝船。二者的共同之處是同屬於欺詐行為,但由於預借提單對收貨人的利益損害更大,因此可以 認為其欺詐程度也更深。

15、關於代位權,當貨物損失是由第三者過失引起的,保險公司賠付全部損失後,殘存價值大於賠付額的部分歸保險公司嗎?追償所得的大於賠付額的部分歸還給被保險人嗎?

如果貨物已經實際全損,就不存在殘存價值的問題。如果貨物是推定全損,在保險公司按實際全損賠償以後,被保險人應發出委付通知,殘存價值歸保險公司所有。在保險公司按部分損失賠償以後,殘存價值歸被保險人所有。

16、租船合同中的諸多條款應如何掌握?有哪些要點? 重點是要搞清楚各種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條款的含義及其產生的原因。具體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預備航次條款和裝卸期間條款;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條款、運送合法貨物條款和航區條款。

17、第六章雖然只有16頁,可是包含的深度廣度很大,書中介紹的范圍很大,可比較籠統,閱讀是感覺難度很大。在學習時也很難把握需要掌握的深度。 第六章主要掌握一些要點。主要包括世貿組織的基本情況、基本原則以及烏拉圭回合的三個新議題所取得成果的基本內容。服務貿易協議中主要掌握適用的服務貿易范圍,以及該協議中特有的逐步自由化原則;TRIMS中涉及的基本原則以及要求必須取消的五種投資措施;TRIPS的基本原則及其保護的知識產權客 體。

19、國際經濟法的重點部分都有可能出案例。

20、國際金融法的復習重點就是各種國際融資方式的特點。

21、國經中有關保險的內容很復雜,怎樣才能區分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這三種主要險別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逐漸增多的。比較簡潔的記憶方法是:平安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但單純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單獨海損(即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不屬於平安險的承保范圍;水漬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即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和單純由於自然災害造

成的貨物單獨海損;一切險則承保水漬險的保險范圍和11種一般附加險(承保外來原因,即不與海水或運輸工具相聯系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的承保范圍。

22、首先要和世貿組織的各成員方進行雙邊談判,然後履行了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的各種程序,就可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23如果是短途運輸,貨物早於單據到達進口國,國際上也 採用副本提單加保函的提貨方式。

24、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這三個規則僅涉及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並且主要涉及提單運輸,我國海商法的內容不僅涉及海上貨物運輸,還涉及有關船舶、海事、商事等諸多問題,在海上貨物運輸方面我國海商法主要援引了海牙、維斯比規則的有關內容,並且引入了漢堡規則中的少數規定。

25、全程運輸責任指的是聯運經營人對貨方承擔的責任,而實際承運人的分段責任指的是實際承運人對聯運承運人承擔的責任,二者並不矛盾。

26、自動許可就是公開的一般許可,只要提出申請,有關機構即予批准,無需特殊審查,它適用於那些不需要嚴格管理的商品;非自動許可就是特別許可,就是提出申請後要經過有關機構的逐級審批方可獲得。二者就是一個手續繁簡的區別。

27、有關貨物買賣合同判斷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標準是: A.雙方當事人的國籍 B.雙方當事人的營業所 C.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 D.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和營業所根據80年公約確定貨物買賣合同國際性的因素是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

28、如果不可抗力屬於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情況,買方不能向承運人索賠,而應向保險公司求償。

29 這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就是國際貿易的四個環節:買賣合同、運輸、保險、支付,涉及的當事人當然主要包括買方、賣方、承運人、保險人,有時還涉及銀行。

32、OICQ為什麼要易名QQ,OICQ是商標還是版權? 域名既不是商標,也不是版權。根據法院的最新判例,尚不承認其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對其法律性質的確定尚在爭議之中。對域名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程序管理,適 用先申請先獲得的原則,因為美國在先申請了ICQ,所以在同類產品上在後申請的OICQ構成了識別上的混淆,因此被迫改變為QQ.

33、《服務貿易協議》適用的服務貿易有哪些? 《服務貿易協議》適用的服務貿易包括如下四種:(1)跨境服務,即從一成員方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提供的服務,例如通過郵電、計算機網路提供的視聽服務、信息傳遞等;(2)過境服務,即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國民到另一國接受旅遊、金融服務等;(3)商業存 在,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銀行或保險公司通過其在另一國建立的分支機構提供服務;(4)自然人 存在,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一成員方自然人的商業現場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演員到另一國舉辦演唱會,一國醫生、教師到另一國提供專業服務等。

34、有關「反傾銷」的問題 我國放開了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如何預防「反傾銷」這把「雙刃劍」傷己傷人,到頭來還是傷著自己? 最重要的是增強反傾銷的意識。即當有國外商品進口傾銷時,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申請,而在產品出口時利用行業協會等各種渠道查找信息,避免以低於正常價

值的價格出口。

35、什麼叫做「軟條款信用證」?為什麼它屬於一種欺詐行為? 信用證的「軟條款」主要指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限制性付款條款、對賣方裝運限制的條款等等,含有這種條款的信用證可使買方控制整筆交易,而受益人賣方因

為無法達到信用證要求的轉運要求、獲得付款或者使信用證生效的條件而處於一種受制於他人的被動地位。如果信用證中加入這些條款的目的只是為了讓買方騙得履 約金、傭金或質保金,而不實際取得貨物並讓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那麼開立這種信用證即具有欺詐的性質。

36、依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運輸中貨物的風險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但由於對運輸中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公約又規定如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

自交給交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課本209頁) 這里是指風險自什麼時起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

一般情況下,運輸途中貨物的風險自買賣雙方簽定合同時轉移,但是如果貨到目的地後,無法確定貨物的損失發生在合同簽定之前還是之後,那麼此時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因為風險已經在賣方貨交承運人時已經轉移。這樣看錶面上對買方不公平,但*作性最強,因為買方在受讓貨物時同時受讓貨物的保險合同,他更 方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所以,公約做此強制性規定。

37、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國際貿易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嗎? 如果合同必須適用80年公約,那麼其必須具有書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適用80年公約而適用新合同法,口頭形式不影響其效力。

38、在中國公司甲與外國A公司的國際貨物買賣中,規定CIF孟買,信用證付款,甲忠實履行交貨義務,貨物比提單先到,A用提單副本加保函領去了貨物並 銷售,沒有去付款贖單,甲向信用證開出行交單提款,開出行承兌後以A不付款贖單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開出行由於金融風暴被宣布破產,此時甲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時甲應向開證行要求付款的同時持正本提單向承運人索賠,向開證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證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開證行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向承運人索賠的理由是保函只調整提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對抗收貨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單,因此其為收貨人),承運人應賠償收貨人損失後持保函向提貨人索賠。

39、互惠是指世界貿易組織的締約方必須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無條件是指締約一方給另一方的優惠應該立即、無限制、自動地適用於締約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締約

方提供給另一締約方的各種優惠或特權應該也無條件的立即給予所有其他締約方,不得歧視任何締約方。

40、關於跟單信用證和國際貿易術語該怎樣抓住重點?國際貿易術語的重點是掌握E、F、C、D四組術語中每組的共同特點,以及CIF、FOB、FCA三種常見的貿易術語。跟單信用證重點掌握不同的類別、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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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學習與研究國際經濟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了解國際經濟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對象是法學專業本科學生,使用的教材是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傳麗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經濟法》。學生可參考使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製作的《國際經濟法》錄音教材、電視直播課堂、IP網路課件等其他教學媒體講授的內容進行學習和復習。

本課程為72學時,4學分。教材共有10章,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法、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第五章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第六章國際知識產權法、第七章國際投資法、第八章國際貨幣金融法、第九章國際稅法、第十章國際經濟爭議的解決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開始形成的一門新興邊緣性學科。目前,我國的對外經貿交往和國際經濟法實踐迅速發展,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知識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加入WTO以後,我國開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國人,中國的商品,中國的資本甚至中國的貨幣都要在國際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進行商業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貨幣和資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國境,就成為國際貿易,貨幣要是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金融,資本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投資。

國際經濟法究竟包括哪些內容?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國際經濟法究竟是從何時開始出現的?後來如何逐步發展?它與相鄰的各種法律門類或學科之間有何聯系?有何區別?在學習國際經濟法之前,應該對這些基本問題有一些了解。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亞歐非各國之間已經出現頻繁的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各種習慣和制度。這些習慣和制度,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定為處理涉外商務的成文准則,有的則由各種商人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處理根據,最終,逐步形成了有約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實際上,這些商事法規和商事習慣法就是國家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萬民法」和「市民法」之說,前者就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大量關於國際商務來往的規定,逐漸推廣到西歐大陸,以至於影響到世界許多地區。

中世紀時期,歐洲繼承了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在其基本原則基礎上豐富和發展了羅馬法,形成了歐洲的國際性商事習慣。

17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日漸頻繁,國際經濟關系空前密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17世紀到20世紀40年代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條約,以及國際習慣和相關的國內立法,不斷大量出現,而且日臻完善。

第二次世界以後,國際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形,不斷有新的民族獨立,成了新的國際力量的對比。這些政治和經濟大變化,引起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變,出現新的格局。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也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要學好國際經濟法,還要了解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學科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是,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際政治關系。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屬於國際經濟法范圍。《維也納外交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屬於國際公法范圍。

國際經濟法也不同於國際私法。國際私法又稱為「法律沖突法」,其作用是在各國法律,例如民法或商法相互沖突的情況下,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它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區別。國際商務慣例在這里主要是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定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則。國家或各國政府間組織如果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與異國私人進行經濟交往,從事跨越一國國境的一般經濟貿易活動,並且自願選擇適用國際商務慣例,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國際經濟關系也受國際商務慣例的約束。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法律學科。掌握國際經濟法知識的目的是付諸實際應用。所以,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做到理解掌握,學以致用。要在學習理解國際經濟法規則時,應當與實際生活中的相關現象聯系起來。可以通過案例來獲得對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知識。

在有了一些實際感受以後,還要結合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學會站在國際經濟法的立場上進行思維,或者說,學會站在一個企業家、投資家、交易當事人的立場上來判斷一樁交易的是非曲直,或者利弊得失。國際經濟法的許多規則都是來源於實踐。所以,你要真正掌握一項國際經濟法規則,就要能夠把它還原為生活現象,還原為交易實踐。

學習國際經濟法,要以制度和規則為中心。具體說,要在掌握各有關法律規則的制度理性(即有關「為什麼」的問題)和操作技術(即有關「如何做」的問題)的基礎上,全面、准確地了解各有關規則的涵義和它們的相互聯系,以便融會貫通,付諸應用。在學習過程中,掌握基本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概念只是法律現象的描述。國際經濟法具有很強的實用性,不能從概念到概念,不能脫離實際。

需要注意的是,要真正理解掌握一項制度或規則,必須「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說,要掌握制度和規則後面的法律政策。你要明白這個規定的意思,就必須知道它是用來解決什麼問題的,還要知道為什麼要採用這種規定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了解規則的內容和理由的基礎上,就要進一步懂得規則的應用。你要考慮,這項規則在適用時會發生什麼問題,有哪些難點,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如何克服這些難點。因此,你需要觀察一些實踐中的做法和案例,把規則與生活現象聯系起來,與當事人的利益和行為聯系起來,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思考如何運用規則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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