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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產生的社會經濟條件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11 14:36:49

A. 成立一個合作社需要哪些條件

如何您想成立合作社需要以下條件:

1:找到至少5名成員,農民成員所佔比例不低於80%;

2:召開設立大會,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理事長、監事長等;起草章程、確定合作社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營業范圍等;

3:授權代理人辦理到你們當地的縣工商局辦理合作社設立登記手續,材料合規當場辦理,頒發營業執照;

4:到你們縣公安局指定的刻字店(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刻制合作社公章;

5: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一般是地稅);

7:到銀行辦理開戶許可證(需提交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證復印件,還要攜帶公章和法人章),將對公賬號報稅務局。走完這些程序就能辦下你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手續了。

B. 成立農村合作社要具備什麼條件,有什麼好處

合作社在農副產品的各個儲存、加工、運輸、銷售(包括批零銷售和進出口)以及農用生產資料的定貨、運輸、購買和質量檢查等諸多環節,根據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

為農民最大限度地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成本,減少浪費,確保農副產品保值增殖以及農用產品售後服務和產品質量,達到合作社經營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而從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收入。

成立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2、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4、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6、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2)合作社產生的社會經濟條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基本特徵

自願、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徵。合作社作為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公司型企業相比有著本質區別。

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質特徵是建立在企業利潤基礎上的資本聯合,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資本量」的多寡直接決定盈餘分配情況。

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務。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

合作社的盈餘,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

實行按股分紅與按交易額分紅相結合,以按交易額分紅為主,是合作社分配製度的基本特徵。當然,合作社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也會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C. 農民合作社具備什麼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6、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3)合作社產生的社會經濟條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1、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1)、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3、第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4、第七條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1)、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5、第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

D.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條件是什麼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條件如下:
(1)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充抵出資;不得以繳納的出資,抵銷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
第十四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權利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法律規定的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財務審計報告;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E. 要創建一個農村合作社應具備哪些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的四個基本條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F. 成立農村合作社的條件有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之上。是由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為主體,自願組織起來的新型合作社。那麼農業合作社成立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就帶大家一起來詳細了解下吧。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之上。是由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為主體,自願組織起來的新型合作社。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自願和民主的經濟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他們成立或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位成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並實行民主管理,在運行過程中應當始終體現“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農業合作社成立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流程

(1)需准備的材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具體內容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拓展閱讀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G. 農村合作社要哪些條件才能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二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7)合作社產生的社會經濟條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六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信息通報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

H. 農業合作社成立所需條件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農業合作社成立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之上。是由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為主體,自願組織起來的新型合作社。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自願和民主的經濟組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他們成立或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位成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並實行民主管理,在運行過程中應當始終體現「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8)合作社產生的社會經濟條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需准備的材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I. 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成員加入合作社的條件進行了不同的規定。

對於自然人而言,須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員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須為中國公民,這是對自然人成員國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符合法定條件,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根據我國農村和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即在保障生產順利進行的條件下,保證自然人成員許可資格的廣泛性和適用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經營業務情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對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對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而言,則要求其必須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一規定首先肯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形態,可以以組織成員的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針對法人及有關非法人組織成員又強調了經營業務的相關性。允許多種形式的組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營實力,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如龍頭企業、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協會等單位可以以組織的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規定所有以組織身份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並成為其成員的,其經營業務必須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業務直接相關。

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除了必須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於成員資格條件的有關規定以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1)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於滿足成員的「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能夠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才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只有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的成員的參與,才能保證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從而維護成員自身的權益。

(2)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運行與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只有在承認並遵守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承認並遵守章程是指對章程全部內容的承認,遵守章程所有記載事項的規定,履行由此產生的義務,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在對章程記載的任何事項提出異議或者保留的情況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3)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未就成員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明確章程應當將成員入社的程序作為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即章程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就成員入社手續作出規定。

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總體構成也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農民成員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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