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涉及經濟糾紛派出所可以抓人嗎人抓後多久放
經濟糾紛,派出所是不會抓人的,只有刑事案件才會抓人,經濟糾紛,頂多把雙方叫到一起協商,如果協商不行,就會告訴你通過法院來解決問題。
㈡ 一般的經濟案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的經濟案從起訴到開庭最快需要32天,慢則需要兩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經濟案法人談話要多久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程序
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居於基本地位,因而下文專論民事訴訟行為及其調整規律。
民事訴訟行為是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實施的各種訴訟活動。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整個民事訴訟過程都是由訴訟主體前後有序的訴訟行為完成的。可以說,民事訴訟行為構成了全部訴訟過程的單元。
離開了訴訟行為這一聯結的鏈條,民事訴訟程序就無法繼續進行。
同時,訴訟行為本身又是訴訟程序的動力源。這表現在:一方面,民事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因而起訴行為是引發整個訴訟程序的根本動因;另一方面,前一項訴訟行為使後一項訴訟行為的發生成為必要和可能,而訴訟活動的最終指向是促成法院作出終局裁判。
在民事訴訟學說發展史上,德國學者曾一度把民事訴訟程序看作是一系列訴訟行為的總和,並且這種觀點在歷史上長期占據統治地位。
但隨著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建立,「民事訴訟程序即訴訟行為總和」的觀點受到了批評和挑戰。尤其在前蘇聯,各種正統教科書都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民事訴訟法學的邏輯出發點,而對於訴訟行為則鮮為學者問津。
誠然,將民事訴訟僅看作訴訟行為總和的觀點割斷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整體聯系,而訴訟法律關系理論則首次把民事訴訟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暫不考慮)、訴訟客體以及訴訟權利義務統一起來。
不過也應看到,無論是前蘇聯學者,還是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學者,都沒有對訴訟權利義務給予足夠的重視。從學理上解決上述問題,無疑有助於我們進一步認識調整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律。
從民事訴訟行為發生於訴訟程序過程中,因而為民事訴訟法所調整這一前提出發,我們可以將訴訟程序之外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構成撇開不論,而直接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納入我們研究的視野。
不少大陸法學者早已指出,全部民事訴訟行為可以分為兩部分:
其中一部分訴訟行為可以直接通過訴訟權利義務法定的方式規定,並直接根據法律規范所要求的法律事實轉變為主觀權利和義務,這部分民事訴訟行為在數量上占據了絕對優勢;
另一部分訴訟行為則不能通過訴訟權利義務法定的方式加以規定。這類訴訟行為非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能確定其主觀權利義務的內容。當然,這類訴訟行為在量上微乎其微,在中國民事訴訟法典中僅能找到合意管轄及訴訟上和解兩種。
將客觀的法律規范直接實現為訴訟權利即訴訟法律關系,這種法律調整方法在法理學上稱為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在民事訴訟中堅持法定主義調整方式是完全必要的。
㈢ 經濟案件調查取證一般拘留多長時間
經濟,刑事案件,調查取證,拘留都是37天之內必須立案逮捕。不然只有證據不足,無法立案釋放人。
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為國家所認可的盈利機構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以及不當的違法經營和商業舞弊、商業間諜,依據《經濟法》的相關章節,可以由當地政府和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的案件。
經濟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1.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2.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經濟權屬糾紛案件
4.企業破產案件
5.交通運輸經濟糾紛案件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和解,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3.訴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4.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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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的原則
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
客觀、及時原則
由於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後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
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
2.細致,是指代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與證明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
㈣ 一般經濟糾紛案件要審理多長時間
一般經濟糾紛案件要審理多長時間?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向法院起訴需要多少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三個月之內結案;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六個月之內結案。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發現案情復雜的,還可以依法延長審理期限。對於被告方當事人無法聯系的,法院需要公告送達;如果需要鑒定的,鑒定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之內。
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提出上訴。
因此,經濟案件最長多久能夠審結,要視具體案件而定。
通常的經濟案件一年左右能夠審結。少數疑難復雜的,則難以預料審結期限。例如,我代理了一起建設工程案件的被告,該案一審、二審都分別進入了鑒定程序,審了四年還沒有審結。
㈤ 被經偵大隊喊去問話、最多多長時間、會直接拘留嗎
刑事拘留最多37天,傳喚最多24小時。沒批准拘留的話都算傳喚。
經偵大隊辦理經濟案件要依照刑法以及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來辦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行政處罰,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
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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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後果需調查事實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得出。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
㈥ 經濟案到法院多長時間能開庭
第一,經濟案件屬於民事訴訟調整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提交起訴書之後的一些重要步驟各自的時限,但對從起訴到開庭的時限沒有明確規定 。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三,《民事訴訟法》對從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到案件審結、發布判決的一審程序整個時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四,綜上所述,根據以上第二點、第三點的時限規定,經濟案件從起訴到開庭最短也需要約1個月的准備時間,也就是說,普通案件約需要1-3個月,簡單案件約需要1-2個月。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