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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怎麼交易

發布時間:2022-09-11 00:41:19

『壹』 集體土地房屋到哪裡交易

不能進行買賣,因為農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只有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才可以使用,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民、城鎮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購買主體。也就是說,只有本村村民之間的購買協議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貳』 集體證可以過戶嗎

集體土地可以過戶,但前提是,買方必須是本村村民,否則不予變更。集體土地如果土地證不辦理變更,房產部門是不會給你變更房產證的。(國有土地變更:先更房產證,後土地證。集體土地:先土地證,後房產證)。
二、持有房地產證的房屋出售,交易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申報銷售價格,到市房地產交易核心申請辦理交易過戶和登記手續,購房者領取房地產證。
三、土地證過戶費用若屬抵押(按揭)購房,在辦理交易過戶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核發《房地產他項權利證》給銀行。
四、繳交資料
1、市房地產證買賣登記申請表;
2、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3、房屋買賣征詢意見通知(房屋屬共同共有或出租或房改房的);
4、房地產證(如兩人以上共有,提交共有證);
5、測繪分戶圖(按申請戶數);
6、買賣雙方身份證明;
7、解困房買賣合同(屬解困房);
8、地價評估答復書(未辦土地有償出讓手續的房地產)出售或購房一方屬單位者,還須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9、有關部門同意出售或購買的證明屬抵押(按揭)購房者,還須提供以下資料:市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抵押物價值評估書或雙方確定價值協議書、抵押合同和主合同;
拓展資料:集體房產證怎麼買賣?
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是不能進行自由交易的。因為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房屋如果想要進行交易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交易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且是集體經濟組織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叄』 農村房子怎麼買賣交易

法律分析】:農村房子買賣交易流程如下:1、需要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2、共同所有房屋,還需要經過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3、提交相應資料原件,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有瑕疵;4、需要訂立書面買賣合同、申請審批、房屋過戶等手續。農村房子買賣,賣方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而買方可以說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肆』 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本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農村基層廉潔建設,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 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塗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宅基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 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 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 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 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佔有的份額;

(六) 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 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 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農村集體應當對集體資產開展清理和建立台賬,並進行年度盤點。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台。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轄區內農村集體開展資產清理、台賬建立和年度盤點,並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第七條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鎮(街)農業管理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機構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 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台,監管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台使用情況;

(二) 指導農村集體進行交易申請;

(三) 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四) 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 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六) 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第八條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本轄區統一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或者根據本轄區實際分級、分片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交易服務機構是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專門服務平台,履行以下職責:

(一) 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二) 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 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四) 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五) 指導交易合同簽訂;

(六) 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七) 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合同歸檔備案;

(八) 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伍』 農村集體用地土地可以交易嗎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不可以買賣。由於集團土地是集團經濟組織的資產,像其他商品一樣可在市場上流通,即土地流轉,但在市場上流通的不是集體土地的實體本身,而是集體土地權利。 由於土地位置固定性、不可移動性,集體土地流轉重要的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轉,而是佔有和利用他的各種土地權利的流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陸』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宅基地

法律分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此種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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