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論述題:試述農業合作經濟的優勢與功能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又稱農業合作社,是指農民,尤其是以家庭經營為主的農業小生產者為了維護和改善各自的生產及生活條件,在自願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規章制度,聯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所組成的企業組織形式。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業經營體制的一項重大創新。它的實質是把眾多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以集團購買的方式獲得較低價格的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集團供給的方式以較高的價格銷售農副產品,以內部購買的方式開展農副產品精深加工,將獲利以紅利形式返還給社員,以比較完備的網路系統收集、分析、預測和發布各種准確而實用的信息,使農民在低風險的狀態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參與市場的競爭。
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過程中,往往有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牧產品,這類產品無污染,是純天然的「綠色食品」但由於農戶的組織化程度低,這類產品在走向市場化的過程中,附加值低,農戶得不到相應利益。所以除了科技的因素之外,建立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落後地區農戶增收的重要途徑。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興起,是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的,是一種自發而興起的組織,它有各種各樣的名字,有的叫經濟共同體,有的地方叫專業協會,有的地方叫農工商公司,也有地方叫合作社的,其中叫專業協會的占絕大多數。這種協會或者合作組織,比如養雞協會,養羊協會,養牛協會,蘋果協會,馬鈴薯協會,蔬菜協會等等,每個都是專業的,參加的農戶有幾百戶,有的上千戶。這類專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好處是什麼呢?
首先是能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農村都實行的是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公司下定單給農戶,農戶按照定單進行生產,公司與農戶簽定合同,可是在交易的過程中,公司是強者,單個農民是弱者,強者跟弱者打交道,弱者是要吃虧的,比如到收購的時候卡農戶的等級、價格,而農戶作為單個的交易對象,在與一個組織之間進行討價還價時,力量就有點勢單力薄,就會吃虧,如果農民組織起來成立一個協會,讓協會跟公司打交道,強者對強者,如果公司不按合同辦事,協會可以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就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就簡單的公司加農戶的模式現在變了,變成了公司加協會加農戶的模式。
其次,是定單農業也好,自己生產也好,農戶只能從生產領域獲得好處,而流通領域的利益農戶無法獲得,如果能夠分享流通領域的利益,農戶的收入不是更多了嗎?現在在一些地方,這類協會或合作社已經做得比較規范,他們有自己的車隊,有自己的倉庫,有自己的信息源,通過對各地的市場信息情況搜集、整理、分析,然後組織自己車隊運輸,農民在這個過程當中分享到流通領域的好處,更為重要的是產業鏈得到延伸,從第一產業延伸到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第二產業的農產品的初步加工,第三產業的運銷,農戶獲得的利益更多了。
再次,這類新型的合作組織已經成為農村中新技術推廣的一個基地,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說馬鈴薯種子退化了,協會派出技術人員指導農戶防止退化,譬如說某種植物病蟲害產生,或者禽流感來了,協會可以通知下面的會員防止植物的病蟲害,防止在牲畜家禽中的瘟疫的蔓延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講,應該說新型合作化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幫助農民提高了收入。所以,通過這類組織農戶不僅增強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合作的意識,也提高了學習和應用先進科技成果以及經營管理能力。同時,農戶組織化程度的提高也有助於加強農戶與政府的聯系,使政府在了解農情和民意的條件下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來源:人民網--強國博客 (責任編輯:孝金波[實習])
② 農村合作社具體是什麼意思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什麼是農戶經濟合作擴展閱讀: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流通領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組織農產品交易,迎合了農業、農村和農民(三農)的發展需求,在廠商和農民,城市和農村之間築起金色的經濟橋梁。它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推動農民走向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
③ 什麼叫農村經濟合作股份制
農村經濟合作股份制改革的概念、特點和主要步驟如下:
一、農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農村股份制改革,即以原村級集體經濟為母體,借鑒股份制的產權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堅持集體資產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將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分離,讓全體社員股東享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分配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特點:
1、形式多樣化。社區股份制改革具體形式不盡相同,豐富多樣,有實行以農村土地承包權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據農民承包土地狀況以及對集體的貢獻等因素給農民配臵股權,使農民的承包關系從原來的土地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來確定;有實行以農民對社區集體企業持股為主要內容的社區企業型股份制改革,即集體企業實力雄厚的地區,改制主要以農民對集體企業持股形式予以表現;有實行以村級集體所有或部分凈資產量化為核心的社區集體股份制改革。
2、程序民主化。從改制調研、方案確定,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東代表選舉、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選舉及其成立、章程的制訂,程序上都體現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思想,全面體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
3、股權多元化。從股權設臵項目來看,集體股、個人股、募集股(現金股)三種類型都有不同比例設臵。集體股主要是為保證社區組織運轉開支和社區其他公共開支的需要而設臵,其股份比例一般在20—30%左右。個人股的設臵,基本按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性質、在本組織勞動貢獻、承包土地數量等要素,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分配到個人。也有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對享受優先股對象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方式,不再予以股權。此外,一些地方還設立經營管理風險股,由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董事長或總經理購買,風險股納入企業總股本、實行動態管理。
4、運作企業化。改制後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基本上以公司制組織形式為參照體系,內設有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機構,建立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實行「一人一票」為主要形式,少數實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為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常設的經營管理機構。
三、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步驟:
1、提出申請。准備進行社區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為發起人,提出改制方案及書面申請,報鄉(鎮)黨委和政府等批准,方可進行改制。
2、建立籌備機構。由村黨支部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社員代表共同組成股份制改革籌備小組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自籌建日起至首屆股東代表大會成立期間的政策擬定與宣傳、工作部署與落實等事務。
3、清產核資。對改制單位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賬面資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核准各類產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並填好財產清單,設立台賬登記造冊。
4、資產量化。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除一些非經營性資產如道路等公益性設施原則上不予量化外,對現金、流動資產、承包土地、固定資產等集體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統一進行資產量化,將資產從實物形態量化為價值形態。
5、成員界定。以戶籍關系為基礎,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勞動時間等為主要依據,確定享受量化配股人員的數量和名單,並向村民或社員公布。
6、股權配臵。根據量化集體資產的價值和符合配股的成員數量,按照配股要求,主要設臵集體股、個人股和募集股(現金股)。製作股東名冊和股權證書,列明每個成員持有股份的性質、股數、每股面值和股權總金額,並以人或戶為單位發放股權證書。
7、組建股份合作經濟主體。經濟主體股權配臵完成後,各地根據改革取向及習慣因素,組建以「××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為名的股份合作經濟主體,建立股東大會,通過民主方式選舉成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並制訂了相應的章程,明確各自權利、職責和運行機制。
8、注冊登記。
④ 農業合作經濟 定義
農業合作化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通過各種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個體農業經濟,改造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業合作經濟的過程。這一社會變革過程,亦稱農業集體化。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辦互助組為主,同時試辦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了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並以草案的形式發給各地黨委試行。此後,各地黨委加強了領導,使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到1952年底,全國農業互助合作組織發展到830餘萬個,參加的農戶達到全國總農戶的40%,其中,各地還個別試辦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社)3600餘個。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發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出現了急躁冒進傾向。為糾正這種傾向,中共中央於1953年3月8日發出了《關於縮減農業增產和互助合作五年計劃的指示》,又於3月26日發表了《關於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並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4月3日,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闡述了「穩步前進」的方針。10月15日、11月4日毛澤東兩次同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談話,提出互助合作運動是農村中一切工作的綱,是農村工作的主題,說「糾正急躁冒進」是一股風,吹倒了一些不應吹倒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兩次談話,有許多正確的意見,但也表現出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急於求成、貪多圖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此後,農業合作社從試辦進入發展時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第二階段,初級社在全國普遍建立和發展。1954年春,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9.5萬個,參加農戶達170萬戶,大大超過了中央提出的數字。4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二次農村工作會議。會議分析了互助合作運動的形勢,指出農村將相繼出現一個社會主義革命高漲的局面。為了吸引更多的農民入社,國家從各方面大力支援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國新建農業生產合作社13萬多個,加上原有的共22.5萬多個。
1954年10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了全國第四次互助合作會議,決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0萬個。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農村工作部關於這次會議的報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發展到67萬個。由於發展速度過猛,不少地方又出現了強迫命令、違反自願互利原則的現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發現了上述問題,發出了一系列通知和採取措施糾正偏差。1月10日,中央發出《關於整頓和鞏固農業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發展,集中力量進行鞏固,在少數地區進行收縮。3月上旬,毛澤東提出了「停、縮、發」的三字方針,即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停止發展、實行收縮和適當發展。為了貫徹三字方針,農村工作部於4月下旬召開了全國第三次農村工作會議,總結經驗,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國原有67萬個合作社,經過整頓,鞏固下來的有65萬個。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開華東區、中南區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個省市委書記會議。根據毛澤東原來的提議,會議提出1956年發展到100萬個社的意見。6月中旬,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批准了關於到1956年合作社發展到100萬個的計劃。不久,毛澤東從南方考察回來,主張修改計劃, 加速發展。擔任農村工作部部長的鄧子恢不贊成改變計劃,認為合作化運動應與工業化速度發展相適應,不宜發展過快。毛澤東認為鄧子恢和中央農村工作部思想右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第三個階段,也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迅猛發展時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開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毛澤東在會議上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對黨的農業合作化的理論和政策作了系統闡述,並對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報告還嚴厲批評了鄧子恢等人的「右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七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實現半社會主義合作化。會後,農業合作化運動急速發展,僅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在全國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底,參加初級社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6.3%,參加高級社的達總到農戶總數的87.8%,基本上實現了完全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由農民個體所有制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⑤ 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社什麼意思
新型農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國農村80年代以後出現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的專業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專業(行業)協會、各類經濟聯合體等組織的總稱。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法律規范。新型農村合作社與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以下區別:
1.新型農村合作社是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新型農村合作社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在它的發展過程中,沒有來自政府的行政干預,是農民自己的組織。農民加入經濟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
2.新型農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農民可以根據自己意願加入一個或者多個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退出合作社,並依法辦理相關的財產交割。
3.新型農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市場交易上的必要服務。由於我國新型農村合作社尚處於起步階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是以為組織成員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但對於同其他的合作經濟組織或非本組織的社員進行交易時,則往往會追求合作經濟組織的利潤最大化。合作經濟組織的盈餘,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按比例返還給社員。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新的獨立的市場主體。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機構、成立目的、決策機制和盈餘分配方式等特徵看,既不同於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也不是個人合夥或者合夥企業,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賦予其法人資格。
⑥ 什麼是農村經濟合作社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上世紀的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⑦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屬於什麼類型,成立農村合作社的條件和流程
回答⑧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性質
農村合作社的性質特徵主要分為三個方面: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農村合作社定義:是一種為了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農村范圍內,將農民各自所擁有的生產資料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一起進行集體勞動,各盡其職,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一、農村合作社是什麼性質
1、農村合作社性質
(1)農村合作社和企業法人,社會團體,行政機關不同,具有獨特的政治性質,是一種為了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農村范圍內,將農民各自所擁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農具、耕畜等)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一起進行集體勞動,各盡其職,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2)農村合作社的性質特徵主要分為三個方面: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
2、農村合作社的發展過程
(1)合作化時期:這個階段,農民對於社會主義改造熱情高,生產積極性高,合作社對經營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較強。
(2)人民公社時期:該階段實行政社合一,雖然強化了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化管理,但是損害到了農民的利益,生產積極性,最終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⑨ 什麼是農村合作社呢
農村合作社是農民自願聯合的,是一種農業合作化運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⑩ 什麼是經濟合作社
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體系下,集體共有、合作策劃、自主經營、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需接受當地政府的統一監督,配合村級組織,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級事務和公益所需的資金。村民委員會應該支持經濟合作社,依法開展相應的經濟活動和事務,保障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經濟合作社的前身是農民自發的小型合作、互幫合作的組織,這與農村合作社有著本質區別。土地是每家每戶的,合作社是在勞動力市場上的銷售旺季部署安全生產和經營活動。而當初農業經濟合作社通過使用集體土地,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意,並依法登記成立的,是有營業執照的合法法人組織。
(10)什麼是農戶經濟合作擴展閱讀:
村經濟合作社:
合作社或農村經濟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雛形,與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著本質的區別。過去的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計劃統籌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強制性的傳統農業經濟集體,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各地為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發展生產力,幾乎都實行分田分地到戶。這一舉措使農業經濟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飛躍發展。
進入21世紀,這種單乾式小農經濟,又再開始制約農業經濟的發展,主要是農業資源分散,無法形成規模化發展,過去因為要解決溫飽問題,單干有他積極的功能,現在已進入市場競爭的階段,如何發展是現代化農村的新命題。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發展新農村必經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農業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參與市場競爭,積累財富,走向可持續發展之路;具體地方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開的四公原則,按照股份制企業的模式進行操作。本人認為如果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業務和流程,還有經營范圍適當的調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擴大,那麼可以成為商業銀行在農村中的縮影。
村經濟合作社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即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能。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