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貳』 請問經濟補償金是指哪些方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的補償;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額外加付的罰金。
『叄』 什麼叫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肆』 什麼叫做經濟補償金
什麼叫做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伍』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些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些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經濟補償金是指當企業破產清算是給予在職員工的一部分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當企業破產了就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今天華律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公司破產員工賠償的標准
根據勞動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准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
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那麼我們現在知道了當企業在破產時必須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如果您在這方面有需求,請務必讓專業律師介入,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進入,咨詢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情況一覽表
勞動者因工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金
『陸』 什麼是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主要是法律性質不同,構成要件不同,責任主體不同,責任計算也不一樣。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是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的,而賠償金實際上是一種損害賠償制度,違約金的性質是對合法契約的一種保護。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的法律結果。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稱為損害賠償。違約金產生的基礎是雙方協議或合同的約定,因此沒有約定就不會有違約金的產生,其在性質上是對合法契約的保護。構成要件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強制的結果,其目的在於保護弱勢的員工,所以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主體為企業,具有單一性,僅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一種責任,對於員工一方來講,不存在由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主體是雙方的,在違約金或賠償金責任產生時,由企業或員工向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拓展資料:由於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金的構成要件則主要有兩個:一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二是違約金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柒』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准,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