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動產登記是干什麼的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
不動產登記標識不得用於商業活動或者私人行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在登記服務大廳、登記窗口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標識標牌。標識也可用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證件、崗位牌、胸章以及內部辦公、文書報告、宣傳材料等。
不動產登記的作用:
1、規范房屋登記行為。
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確立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房屋登記工作的具體標准,明確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的登記程序和履行的職責,保證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實踐中能夠准確地進行房屋登記。
2、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
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保證公示的房屋權利狀況等房屋登記記載事項的准確性和有效性,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權法》專節規定登記制度、賦予登記以公信力,目的就是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保護交易安全,也就意味著對善意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3、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不動產登記辦法》應當從方便權利人進行登記和切實保障其權利出發來設計房屋登記程序。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這確立了登記的權利推定規則,凡是記載於登記簿的權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該項權利。
因此,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房地產交易法律關系和權屬變化復雜的情況下,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❷ 不動產權利人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權利人意思如下:
1、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2、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初始登記;
3、房地產權利人涉及到的稅收有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以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土地稅;
4、所有權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物權。房屋權利人的權力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房屋有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❸ 不動產名詞解釋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
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採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一旦採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於動產。
不動產的特點是,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與土地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例如,建築物一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成其為建築物,其價值將大大降低。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3)市場經濟中的不動產權利是什麼擴展閱讀:
2014年,深化改革的力度空前。12月22日,事關億萬家庭切身利益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在經過長達七年的醞釀之後,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元年」的收官力作與國人見面,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輿論普遍認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出台,對中國經濟秩序和基礎規則建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所謂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政府職能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管理行為。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產權經濟。基於登記機構統一、登記簿冊統一、登記依據統一和信息平台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其核心價值在於通過明確不動產權利的歸屬,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❹ 不動產登記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是便於切實維護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結束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混亂狀況。便於提高行政管理機關效率,保證物權狀況的公開和明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便於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物盡其用,定分止爭。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4)市場經濟中的不動產權利是什麼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條 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申請登記,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有關監護關系等材料;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經過公證的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❺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什麼制度
您好,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重要的一個事兒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財產權制度。不動產是人們擁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財產形式。在我們國家,像農村居民家家戶戶都有一塊承包地,都有一塊宅基地,許多家庭還擁有自留山、自留地、林地、草地、四荒地,這是在農村。在城市,我們國家住房的自有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家家戶戶擁有房屋所有權,幾乎是家家戶戶,不是每一戶。相應的幾乎家家戶戶都擁有住房用地的使用權。所以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在整個財產權制度里處在一種核心的地位,所以要建立完善的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個功能:
一個是確認權利,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那些權利只有記入到登記簿才能真正得到確認。否則這種權利人就失去不動產權利這個風險,但是在分散登記的情況下,就沒法准確確定不動產權利。比如對同一塊土地,土地部門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地所有權證,農業部門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權證,農業部門發放了水域灘塗養殖權證,海洋部門發放了海域使用權證,就造成了土地權利確認的混亂,所以我們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不動產登記的第二個功能是公示權利。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要依法公開查閱,不動產購買者、承租者、抵押權人,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簿,可以准確了解你所要購買、承租或者抵押的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從而避免一物多賣、重復抵押等欺詐現象的發生,有效地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但是這個分散登記就難以准確的公示不動產權利,對於同一不動產每個部門對它都有確認的權利,土地部門確定了土地所有權,林業部門確定了林地所有權,如果土地交易的當事人去查這個土地登記簿就不知道到底他所要購買、承租這塊土地的權利人是誰。
第三個功能就是公信力,不動產登記有公信力。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被推定為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人,登記薄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被推定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如果因為登記錯誤給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了,登記機關負有賠償的責任。但是分散登記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登記錯誤,導致登記機關無法承擔起這種賠償責任,使得不動產登記失去公信力。這個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二個方面,就是不動產登記制度。
❻ 房產物權是什麼
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證券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6)市場經濟中的不動產權利是什麼擴展閱讀
不動產歸屬
物權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在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或者權利狀態不明時,請求有權機關確認物權歸屬、明確權利狀態。在民事審判中,經常會遇到需要確認物權的案件,例如,在「一房兩賣」情況下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究竟歸誰;
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所有權是否已轉移給買受人;以及在復雜的抵押合同中分辯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為誰,誰的權利優先等等。物權,這個民事審判中最基本的問題,源於其自身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性,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法治社會的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對於物權歸屬的判斷,直接關繫到一個法律關系的終結和另一個法律關系的更新,關繫到權利的優先,也關繫到民事判決的傾向。雖然《合同法》的頒布為中國物權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於物權規定的有限,物權理論混亂不一,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歸屬問題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難。在加快物權立法步伐、物權法行將出台的今天,筆者試從民事審判實踐出發,結合案例對如何確認不動產物權歸屬談一談自己的看法,與大家商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動產物權
❼ 什麼是不動產,不動產包括哪些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採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這一詞原本來源於日本,意思類似房地產。在中國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2017年年底之前,全國所有市縣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房源信息,將全部接入國家級平台。屆時,一個人在全國買過幾套房,只要進行過登記,就有望依法查詢。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