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按照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不設上限,沒有封頂。但是如果職工的工資超過上一年社會評價工資的3倍,那麼經濟補償的標准將以12個月為上限,也就是最多支付12年。
《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 經濟補償金規定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不一定,需要看具體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一、在公司的服務年限;
二、用人單位是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三、月工資是否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即如果月工資高於當地市平工資三倍,最高年限只能認定十二年。
4. 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年限為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同時本條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身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 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上限是多少呀謝謝
如基數大於所在地社平工資三倍以上的,上限為12年,否則按實際年數進行經濟補償
6. 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嗎
法律分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 無錫補償金封頂多少
三倍。
法規定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還有一個新條款,即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封頂條款:「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8. 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是多久
是工作年齡而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