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犯罪判多少年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因經濟犯罪包括的罪名非常多,具體怎麼判的問題,必須要針對具體的罪名和情節才能確定。
㈡ 涉嫌經濟犯罪 嫌疑人 會被拘留多久
一、經濟犯罪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按照《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不過,拘留只是刑事案件處理的開始,37天內會變為逮捕,然後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直到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時間通常半年到一年之間。當然,也有可能變為取保候審。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二、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規定,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准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需要明確的,司法行為的每一個程序或者步驟都有著明確的法規進行規定。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案件舉報的相關文件後,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然後對犯罪事實進行查證,搜集相關證據,一般情況下,如果超過37天不進行批捕的話,就必須要無罪釋放,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期間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㈢ 經濟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經濟犯罪有很多種,具體會判刑多久,應根據具體罪名和情節進行確定。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中的生產、交易等領域,為謀取非法的利益,違反國家的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到了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依據我國的刑法規定應受到刑罰處罰。但是如果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㈣ 經濟犯罪後多久不能追究
經濟犯罪後的法律追究時限應當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作出。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㈤ 經濟犯罪最長拘留多久
經濟犯罪最長拘留37天。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