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糾紛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經濟糾紛就到你們當地的基層法院去起訴或者到中級法院去起訴都可以的。
你可以看數額是否大小?數額小的就到當地的基層法院去起訴。
數額比較大的那麼,你就到當地的中級法院去起訴就可以了。
2. 民事經濟糾紛去哪裡報案
法律分析:一般是去法院。民間經濟糾紛案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首先是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第二,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經濟糾紛。
第三,如果簽有仲裁協議的,則應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 經濟糾紛去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因經濟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有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也可以由上述法院管轄,但是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經濟糾紛去哪裡報案
經濟糾紛去當地派出所報案。
攜帶相關證據有助於及時立案處理。如果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或者處理速度上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帶相關證據去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產生經濟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和解。協商解決是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依法談判、磋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請求調解。即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經過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根據爭議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糾紛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解決的糾紛,依法審理、調解、裁決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又不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5. 拖欠工程款找哪個部門
遇到工程款拖欠問題,居民可以尋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級領導部門解決或者尋找政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律師起訴進行訴訟解決。
第一,工程款的拖欠屬於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首先應該咨詢律師然後到法院起訴解決問題。如果起訴至法院,並起訴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請,通過拍賣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財產來強制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償還拖欠資金。
第二,由於我們國家拖欠工程款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頻繁發生,由此相關政府部門也都設定了建設局來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對於部分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工程款,負責人可以先申請先由政府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中國以法治國,對於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做的非常全面與嚴格。對於由經濟引起來的民事糾紛,國家支持民眾直接申請法律解決,相關的政府部門也會給民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政府部門只能夠在民事糾紛當中起到相關的調解和規勸作用,並沒有裁決權和審判權,所以對於拖欠工程款問題,建議直接以法律維權最為有效。當然也可以藉助相關互聯網媒體的作用。
根據我們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八百零七條 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6. 經濟糾紛案件在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法院,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