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辭退員工的經濟賠償金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後分配進入管理費用。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
辭退福利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二、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1)離職的經濟補償金計入哪個科目擴展閱讀:
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B. 辭退人員補償工資計入什麼科目
辭退人員補償工資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主營業務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對於同一會計年度開始並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因此辭退人員補償工資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2)離職的經濟補償金計入哪個科目擴展閱讀:
補償工資計算公式為:
補償工資=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主營業務成本
C. 辭退職工的補償金如何做分錄
辭退職工的補償金分錄一般按照付職工薪酬以及辭退福利來進行核算。
辭退職工的補償金分錄如下步驟工作:
1、涉及的賬戶,分析哪些涉及經濟業務的賬戶發生了變化。
2、會計科目的性質,分析所涉及的某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屬於哪些會計要素,以及它們是否位於會計等式的左側或右側。
3、分析並確定這些賬戶是否增加或減少,以及增加或減少的金額。
4、記賬方向可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確定賬戶的借款方或貸款方。
5、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所有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辭退福利,無論是哪個部門,借款人均應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理念不再是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貸款人是應支付的員工薪酬。在性質上,此處應付的員工薪酬應為應急標准中提及的預計負債,但會計處理應通過「應付員工薪酬」標題進行。
如果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薪酬支付超過一年,企業應選擇適當的折現率,以折現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其金額與實際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的財務費用,以後期間實際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入財務費用。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
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D.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入什麼科目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會計科目。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 員工離職補償金應計入什麼科目
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八項.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於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
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准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後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
①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
借:管理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辭退員工補償的稅務處理
(一)辭退補償的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4]84號)中第二條,即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辭退補償的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另外,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三)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1)內部退養所得報酬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准,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准,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F.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什麼會計科目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會計科目。
二、使用會計科目的入帳依據
企業發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員經濟補償時的會計處理,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規定:
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解除勞動合同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發布的《經濟補償辦法》(該辦法與《勞動法》同時生效)及解釋性規定,對經濟補償金在何種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給予了進一步說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另外,《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合意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即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非過失性辭退的,即對於勞動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應依照《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規定執行。
3、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被裁減的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因為經濟性裁員非被裁減人員的過失,《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即「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企業富餘人員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問題,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13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費」,這里的一次性生活費就是經濟補償金,但《勞動法》和《經濟補償辦法》則未規定對富餘職工辭職的經濟補償做出明確的規定。
4、《勞動法》中未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即該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形即該辦法第4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圍作了解釋:「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從解釋的另一方面看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則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用人單位在五種情況下,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5、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於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給付生活補助費。標準是根據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該規定已由國務院第319號令於2001年10月6日明令廢止。該規定廢止後,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有關生活補助費的問題,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即2001年10月6日)為准,廢止前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時,應計發勞動者至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廢止後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勞動法意見》第38條對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做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這里的國家規定如《全民所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該規定第17條規定:「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或者屬於第13條第3、4項和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該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准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12個月的標准工資。」由此,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有例外。
6、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 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要通過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再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實現。如果調動、轉移工作單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可以不支付。
G. 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性支出計入什麼科目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會計科目。企業發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員經濟補償時的會計處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H.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該進什麼會計科目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後分配進入管理費用。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
所謂辭退福利,是指在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企業由於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而辭退員工,根據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提供一筆資金作為對被辭退員工的補償。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
辭退福利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二、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I. 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計入什麼科目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會計科目。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後分配進入管理費用。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會計處理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科目。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