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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如何選股東

發布時間:2022-09-07 21:44:38

㈠ 集體經濟的股金

摘要 一是出政策。出台《關於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實施方案》,在全縣7個鎮61個行政村成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結合前期調研摸排,確定34個省級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試點村。二是建機制。引導試點村通過法定程序,推選村級黨組織書記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與縣城投集團合作成立東山澤農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將財政定向投入到試點村的專項扶持資金,量化折股參與投資經營。其中,澤農公司負責經營管理,試點村作為法人股東,派出村級黨組織書記擔任股東代表負責具體接洽,村民依託村民代表會議,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全程參與扶持資金使用、項目經營管理、收益回收分配等重要事項決策。通過抱團發展、入股分紅、全程監管,促進村集體有效分享產業鏈、價值鏈中的利潤收益。三是現成效。首個合作開發項目西埔鎮頂西村農貿市場(東市)已建成運營,34個試點村以法人股東身份參與項目建設,共投資5000萬元,開發6896.4平方米經營用地,獲得投資回報近400萬元,試點村村均獲利近10萬元;頂西村農貿市場運營後提供攤位700多個,有效安置解決本村211戶村民就業。

㈡ 什麼叫農村經濟合作股份制

農村經濟合作股份制改革的概念、特點和主要步驟如下:

一、農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農村股份制改革,即以原村級集體經濟為母體,借鑒股份制的產權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堅持集體資產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將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分離,讓全體社員股東享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分配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特點:

1、形式多樣化。社區股份制改革具體形式不盡相同,豐富多樣,有實行以農村土地承包權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據農民承包土地狀況以及對集體的貢獻等因素給農民配臵股權,使農民的承包關系從原來的土地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來確定;有實行以農民對社區集體企業持股為主要內容的社區企業型股份制改革,即集體企業實力雄厚的地區,改制主要以農民對集體企業持股形式予以表現;有實行以村級集體所有或部分凈資產量化為核心的社區集體股份制改革。

2、程序民主化。從改制調研、方案確定,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東代表選舉、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選舉及其成立、章程的制訂,程序上都體現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思想,全面體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

3、股權多元化。從股權設臵項目來看,集體股、個人股、募集股(現金股)三種類型都有不同比例設臵。集體股主要是為保證社區組織運轉開支和社區其他公共開支的需要而設臵,其股份比例一般在20—30%左右。個人股的設臵,基本按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性質、在本組織勞動貢獻、承包土地數量等要素,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分配到個人。也有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對享受優先股對象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方式,不再予以股權。此外,一些地方還設立經營管理風險股,由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董事長或總經理購買,風險股納入企業總股本、實行動態管理。

4、運作企業化。改制後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基本上以公司制組織形式為參照體系,內設有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機構,建立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實行「一人一票」為主要形式,少數實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為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常設的經營管理機構。

三、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步驟:

1、提出申請。准備進行社區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為發起人,提出改制方案及書面申請,報鄉(鎮)黨委和政府等批准,方可進行改制。

2、建立籌備機構。由村黨支部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社員代表共同組成股份制改革籌備小組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自籌建日起至首屆股東代表大會成立期間的政策擬定與宣傳、工作部署與落實等事務。

3、清產核資。對改制單位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賬面資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核准各類產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並填好財產清單,設立台賬登記造冊。

4、資產量化。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除一些非經營性資產如道路等公益性設施原則上不予量化外,對現金、流動資產、承包土地、固定資產等集體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統一進行資產量化,將資產從實物形態量化為價值形態。

5、成員界定。以戶籍關系為基礎,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勞動時間等為主要依據,確定享受量化配股人員的數量和名單,並向村民或社員公布。

6、股權配臵。根據量化集體資產的價值和符合配股的成員數量,按照配股要求,主要設臵集體股、個人股和募集股(現金股)。製作股東名冊和股權證書,列明每個成員持有股份的性質、股數、每股面值和股權總金額,並以人或戶為單位發放股權證書。

7、組建股份合作經濟主體。經濟主體股權配臵完成後,各地根據改革取向及習慣因素,組建以「××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為名的股份合作經濟主體,建立股東大會,通過民主方式選舉成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並制訂了相應的章程,明確各自權利、職責和運行機制。

8、注冊登記。

㈢ 股東可以是哪些人或團體

股東資格(1)自然人股東資格不受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但其主體資格證明反映該名股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該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可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註明其法定代理人或在登記時要求提交相關證明。自然人擔任股份公司發起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作為企業出資人;上述部門的內設職能機構,下設的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各類機構、各種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以及上述部門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也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和參股舉辦公司。部隊(含武警、消防)、人武部非經批准不得出資辦企業。 (3)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商業銀行不得成為非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東。但商業銀行依司法判決或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股權的,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可先由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承接股權,並辦理變更登記,但應同時要求公司按照《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一年內將所承接的股權由商業銀行予以處分,並在企業章程中作出特別規定。 (4)事業法人、社團法人、企業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自然人可以直接出資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和參股舉辦公司。 A:企業工會或職工持股會已經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其中,職工持股會只能作為本企業改制後的公司的股東,不得作為股東單獨對外投資舉辦公司; B: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公司股東; C: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股東; E: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履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投資主體;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投資主體,但應由村民委員會作出決議。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可以。

㈣ 被選為農村股民代表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農村股東權利如下:1、股東(成員)依法依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享有選舉和當選組織股東(成員)代表、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2、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3、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按規定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理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成員)大會、股東(成員)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等;4、按股份享受分紅和優先配股的權利;5、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㈤ 村級經濟如何進行股份制改造


第一,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撤村建居後,原村集體資產、集體積累仍屬村集體經濟組
織的全體成員所有,不得平調、侵佔和私分。
第二,明確集體資產的范圍和內容。凡屬村級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實業資產和土地含村辦企業用地和農民的宅基地均為村集體資產,國家使用集體土地,必須通過合法徵用的手續。
第三,明確股權設置。將集體資產按人口、勞動年限折股量化到人,建立以產權關系為紐
帶的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四,重申和明確原村辦集體企業的性質。撤村建居後,原村集體興辦的各類企業繼續存
在和發展,其已經形成的股份合作、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不變。
第五,明確改革後的經營管理主體。改革後的集體經濟組織稱「股份經濟合作社」,繼續依法行使對原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
第六,明確資產量化的比例。股份制改革實行「民主、公正、穩定」的原則,以股權的形式明確社員在集體資產中的份額,並規定了量化資產必須占集體凈資產「兩個80%」的最低限額比例。
第七,明確改革後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改制後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要重新制訂章程,選舉
產生股東代表、董事會和監事會,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在明確政策原則的基礎上,要求各區、鄉鎮逐級細化政策,在統一政策原則的前提下,實行因村制宜。

㈥ 村委如何壯大集體經濟

1、充分發揮農民集體所有資源優勢

土地、山林、水面等農民集體所有的資源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最大的經濟優勢,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首先就是要充分發揮這一優勢,找准具有市場前景的產業,將資源變資本變資產,特別是可以利用集體非農建設用地。

進行市場化開發,發展物業經濟,既為農民提供大量就業崗位,又能為集體帶來豐厚而穩定的盈利,還可以依託美麗鄉村發展旅遊業,農家樂、民宿、健康養生養老產業等美麗經濟。

2、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通過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產權,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為擁有明晰產權權利的股東,讓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充滿活力的市場主體,積極與國有資本、各類社會投資主體開展互惠互利的生產經營開發,在經營管理上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實現了集體資產多種形式的保值增值。

委託有經營才能的人來經營集體資產,構建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型集體經濟經營形式,確保集體資產快速增值和保值,確保廣大社員股東平等享受集體資產增值的好處。

3、走聯合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路線

農村地域廣闊,區位條件、自然經濟實際差異性極大,再加上單個村發展空間十分有限,因此走聯合合作發展之路,抱團發展集體經濟不失為一個好路徑。現在各地把這一方法應用於強村帶弱村的發展模式和抱團取暖式發展。

確定一批經濟強村結對幫扶一批經濟薄弱村,選擇一批市場前景好的物業項目作為當地經濟薄弱村合作聯合參股的發展項目,項目經營紅利返回給經濟薄弱村分紅。

4、構建新型雙層經營體制

既能發揮農戶家庭經營積極性,又能發揮集體統一經營制度的優越性,是雙層經營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優勢所在。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展鄉村新興服務業和現代農業領域都可以發揮集體統一經營和服務的優越性。

現在越來越多的家庭從事農家樂和民宿,農家樂帶動了全村農戶紛紛效仿,同時村集體又與專業旅遊公司等合作成立村旅遊開發公司,打出統一經營品牌,積極開拓市場,改善基礎設施和專業服務,形成了有分有合、有機融合的充滿活力的雙層經濟體制。


5、因地制宜,發揮優勢

發展村集體經濟有以下幾種模式;開發農業型,就是利用村集體土地,發展村辦農場、林場、果園、水產、畜禽養殖等;基地農戶型,「公司+農戶」形式社會化服務實體,走既富村又富農的農業產業化之路。資源開發型。

加工增值型,依據當地的產業優勢和勞動力優勢,實現農副產品的加工增值。可以通過召開現場會,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帶動各村發展村集體經濟。

㈦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意思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是指由鄉鎮(街道)原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為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
【拓展資料】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擁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按照股份取得分紅權利,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等。不過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及董事會的各項決議;遵守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按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等。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實行同股同利,當年凈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積公益金,由股東大會研究制定方案,進行分配。對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超額完成經營目標任務的,對經營班子給予一定的股權或經濟獎勵。對經營不善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基本職能是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等。分配給股東的股權,屬股東個人所有。個人股權可依法繼承,但不得退股提現或退股抽資,不得抵押。持股滿 周年,經董事會批准,可以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轉讓。個人股一般不得對外轉讓。股份原則上實行靜態管理, 確定後不作變動。如確需調整,須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參加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東按人統一發給記名股權證書,股權證書是對股東股權的確認,股東必須認真保管,股東變更、股權證書遺失、股權證書所載股份發生變動的,都要及時申請補辦或變更。

㈧ 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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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集體經濟組織如何選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辦法》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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