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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反映了哪些屬性

發布時間:2022-09-07 05:06:10

㈠ 談談你對經濟法屬性的理解與認識

1.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另外,有關經濟法之性質的爭論,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認為已無現實意義,皆因當今行政權力之擴張於社會生活各領域。社會本位法律觀念的回歸,所以,本人認為於現實中再討論這一性質問題已毫無意義。)

樓主,此問題實在太大,以上僅為概括敘述,並加之一些個人觀點,所以不詳之處歡迎指教。不勝感激!

㈡ 經濟法有哪些主要特點試說明你對經濟法獨特作用的理解。

經濟法學的特點
(一)邊緣性學科
學習經濟法學,要全面地知曉、運用法學各個領域的知識,特別是綜合運用法理、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理論。學習經濟法學,不僅僅要運用法學學科分析的方法;而且要學會運用其他學科的分析方法。
(二)新興性學科
經濟法學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歷史,在新中國只有20餘年的歷史。
(三)挑戰性學科
經濟法學在理論上定論較少、流派紛呈,法律數量多、內容豐富、更新速度快,時時催人奮進,富於挑戰性。
經濟法的特徵
(一)政策性
涵義
經濟法的政策性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實施和目標必須和一定歷史時期基於國家的社會、政治、經濟等形勢的發展做出的政治決策和對策相一致。
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市場經濟的自覺規制、調控,其目的是通過「對萬變之經濟生活的及時應對」,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障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持續增長。因此經濟法具有比其它部門法更為顯著的政策性特徵。
政策性特徵是經濟法內在屬性的一種外在反映,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因具有這一特徵,進而具有鮮明的易變性和靈活性。這一特徵顯著區別於作為傳統法的法典化的民法。後者以體制超越性、中立性,進而具有穩定性的特徵著稱。
(二)經濟性
涵義
經濟法的經濟性一方面是指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人們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中形成的宏觀經濟利益格局下的經濟關系;另一方面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實施主要應以經濟學(特別是宏觀經濟學)的理論為基礎,這使經濟法表現出很強的專業性。這一特徵顯著區別於民法,民法以倫理性特徵明顯著稱。
(三)時空性
涵義
經濟法的時空性是指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或在同一歷史時期市場經濟的不同國家、或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市場經濟歷史時期,經濟法的具體內容、對國民經濟規制、調控作用存有差異。
我國經濟法和西方國家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產生、發展時間上的差異性和依存環境上的差異性,決定了必須注重研究經濟法的時空性。法律在不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歷史背景下的存在,是對其現實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我們必須重視這種差異性。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的經濟法,是當時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文化、科學等諸多因素的綜合反映。這些因素的發展、變化,會導致經濟法的發展、變化。
(四)綜合性
涵義
經濟法的綜合性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實施要公私法兼顧、經濟法的調整綜合運用多種手段。

經濟法的理念與體現
(一)實質正義
1、涵義
正義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時代或者國家,人們對正義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學說。傳統法理學認為,法律的正義只能是形式正義。其基本涵義是: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每一個人;法律應該保證給予每一個人同等的機會。這種平等被視為起點公平。實質正義相對於形式正義而言。它源於人們對徒具表面意義的形式正義的不滿。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點公平,而是結果公平。法律應該傾斜保護社會經濟弱者,提供更多的機會給那些需要特別幫助的人。經濟法所弘揚的是實質正義理念。
2、體現
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了實質正義的理念,體現在經濟法上:對經濟領強者與弱者區別對待,重點維護消費者、小企業、經濟發展落後地區的利益,傾斜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向經濟最弱者提供基本經濟福利。
(二)社會本位
1、涵義
法之本位,即蘊含於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法律中的本位觀,揭示的是一部法律或者某一部門法作為價值選擇的根本立場。
當今資本主義社會存在著反對將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絕對分野的傾向,以至於學者們認為有必要從「市民社會——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中分離出一個獨立的領域,以形成「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三分的格局。由此產生分別強調三種利益本位的個人本位、社會本位、國家本位的觀念。然而,對上述觀點不無爭論,20世紀以來,不論公法抑或私法學者,都不約而同地出現了以社會本位為其本位觀的思想,毫無疑問這與法律社會化的興起有著必然聯系。所以,社會本位是現代法律的本位觀。
社會本位相對於國家本位、個人本位而言。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思考法律對策的出發點和終結點,顯示出既不將國家這一抽象的主體凌駕個人之上,也不將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將社會利益作為價值取向的獨特精神。社會利益中的「社會」需要界定,需要代表符號。如消費者組織或者機構所代表的消費者群體、各個行業協會所代表的該行業群體、合作社聯盟、環保組織所代表的眾多環境受害人等。社會利益中的「利益」也需要界定,不僅包括當代人的利益,甚至未來人類的利益也是今天的人類應該關注和維護的利益。
2、體現
社會本位在經濟法中主要表現為:面對不同階層復雜的利益沖突,從社會整體利益和多數人的長遠利益出發,任何市場主體都不得只顧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或者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並應努力實現社會責任;政府等公共主體、社會團體等半公共主體應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其目標,剋制集團、部門的私慾。經濟法不僅要權衡當代人類利益的公平,而且要權衡代際人利益的公平。要始終貫穿可持續發展觀和科學發展觀。
——CUPL銀劍山莊

㈢ 論述題:論述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屬性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身關系等其他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系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的稱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這種「不同的社會關系」指的是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稱物質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說,財產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經濟法律關系是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人身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㈣ 經濟法的法域屬性是什麼

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4)經濟法反映了哪些屬性擴展閱讀

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法

㈤ 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經濟法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外化為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決定與法律的功能。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根本功能在於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進步,不同的法律部門以各自的方式,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著作用,經濟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功能在於保障和規范國家對市場的介入。這種規范和確認起到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

㈥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屬性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徵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1]其中,對於何謂「社會公共性」,學界至今仍沒有定論。筆者將從經濟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標兩方面分析社會公共性的內涵。
(一)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經濟法是社會法,所體現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體現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為代表的公法體現國家的意志,而經濟法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意志。社會公共意志即大眾的、社會普遍性的意志,是關於公有性而非私有性、關於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這一意志指導經濟法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時關注社會性和公共性,例如,社會穩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等。經濟法的意志決定了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二)社會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預性
經濟法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中的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並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首要法益目標。公共利益是屬於公眾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要實現公眾的利益,必須依靠一定的干預。這里的干預,除了內在自發性的,還有外在強制性的;除了市場機制調節,還有國家權力干預;除了私人自治,還有公共決策。只有藉助國家干預才能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決定了社會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預性密不可分。
綜上所述,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是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

㈦ 經濟法的本質在具體的經濟法制度中如何體現

經濟法的本質、特徵和基本原則

1、經濟法的本質

(1) 經濟法本質的兩層含義

Ø 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

Ø 經濟法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2)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集中體現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是由經濟的社會化所導致的國家干預、參與經濟之法 。

① 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經濟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②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Ø 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的設置和制約為核心,強調上下隸屬的行政關系,可以說是權力本位法;

Ø 民法強調人人生來平等和自由,以個人權利為本位;

Ø 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立足社會整體,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屬於社會本位法。

③ 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經濟法反映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種發展趨勢要求,體現法律的統、分調整機制功能的法律部門。

Ø 經濟法通過具體制度和規范,分別細致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

Ø 在總體上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的調整。

④ 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

⑤ 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按照羅馬法的經典界說,規定國家公務的法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為私法。而經濟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並對之進行平衡協調的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新型的法。

㈧ 經濟法的法律屬性

經濟法的法律屬性如下:

  1.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3.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㈨ 簡述經濟法屬性有哪些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法律屬性及其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特別是與經濟法又諸多相似的社會法) 有著何種關系等問題,在經濟法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為止仍未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切入,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法域;社會本位

1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可以分為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種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近代法體系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雖然是對羅馬法的繼受,但更應該說是19 世紀以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產物,是為了確保與國家支配相對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背後,是法學家們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反感。最富於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將國家比作是「利維坦」,以及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些偉人毫無例外對國家和極權持一種對抗的態度。一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公權,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等;私法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劃分為基礎的傳統法律體系的特點就是:高度抽象的主體制度,整個法律體系中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 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系中,當事人彼此平等,國家作為公斷人;在公法關系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為君王權力的繼承者,他是一方當事人,但具有高於其他人的權威) 。公法、私法這兩個極不相同的觀念的發展進一步把這種區分牢牢地紮根於法律制度中」。

2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之深入,端賴於範式轉換,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第一部分所論述「公私二元結構」可以認為是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設。而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 1 雙手並用假設雙手並用假設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 ,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稱「看得見的手」) ,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並用,從而構成一個二元結構假設。我國得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國家規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在現代國家雙手並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通過雙手並用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於更好地說明私法和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問題。

2. 2 兩個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一般認為,市場的缺陷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來彌補。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講,市場失靈為政府進行某種形式的干預提供了空間。但「對那些提議對市場失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採取政府幹預的人們,經濟學家提醒他們也不要忘記政府同私人市場一樣有缺陷」,「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正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餘地。

3 經濟法的產生在論述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時,其實已經可以看出經濟法產生的原因。這里筆者試圖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闡述這個問題。

3. 1 社會結構的變化為什麼需要經濟法? 這個答案非常簡單: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導致傳統法律部門無法正確有效地應對社會現實,促使了經濟法的出現。

隨著社會化分工,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出現了融合的地帶。著名的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描述到,新的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義務或者在於有規律地干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從而保護經濟上的弱者,這種思想雖然還沒有深入到私法觀念。一種新結合的經濟形式,不再使個人主義經濟力量任意發生作用,而是通過愈益包容廣泛的經濟單位組合聚集而加以組織和確定的經濟本身,已經躊躇遲疑地、偶爾不時地向新的社會法律思想伸出。市場的擴展,大規模的生產成為可能,大規模的資本聚集,在資本主義發展到19 世紀末產生了巨型的企業或組織。

「經濟結構的迅猛迅猛變化和新的利益的組織和成員,兩者的結合給政策議程和政治特性帶來了顯著的影響。盡管許多群體都支持改革,它們的具體目標差別顯著。所有的群體都認為地方市場體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斷增長的權力,構成了對財產權的重大威脅」。正是這些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於傳統法律體系而言,二元結構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點和基礎,傳統法律中不考慮組織的大小,而當社會基礎性結構發展到政治國家———團體社會———市民社會的三元結構,主體變為國家———組織———私人時,法律的調整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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