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出售經濟適用房需要交哪些費用
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減半即按2%收取、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買賣交易的手續費為25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5%、公共維修基金:房價款的2%。
經濟適用房賣了需要給國家多少錢?
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價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㈡ 經濟適用房過戶需要交什麼費用
法律分析: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上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契稅。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衍生問題:
經濟適用房可以用於抵押貸款嗎
經濟適用房可以用於抵押貸款,但經濟適用房必須滿5年才能用於抵押貸款。一般情況下經濟適用房有四種貸款方式: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質押加保證貸款。現在採用較多的就是以所購的經濟適用房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方式。
㈢ 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交那些稅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要交的稅費有:1.5%的契稅;0.05%的印花稅;3元/平的交易費;1.36元/平的測繪費;200元權屬登記費取證費;差價5.5%(房產證未滿5年)的營業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20%或者房款1%的個人所得稅等。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㈣ 經濟適用房交稅
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交易稅費有:1、賣方交納: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2、買方交納: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核定超標部分,交納綜合地價款:超標部分 X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㈤ 經濟適用房過戶需要交什麼費用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上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契稅。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
5、公證費高300元。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哪些稅費?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1、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3、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4、契稅:1.5%,由買方繳納。
㈥ 賣經濟適用房都需要交什麼費用
法律分析:1、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減半即按2%收取、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買賣交易的手續費為25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5%、公共維修基金:房價款的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㈦ 什麼是一類經濟適用房,買賣需交哪些稅
一類經濟適用房是為低收入一些家庭的住房保障,以經濟價提供的住房。其土地是劃撥性質的,購買這類房的一般為達到經濟房住房標准本地戶口,年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收入標準的家庭。
一類經濟適用房一般滿五年才能出售。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該房產只能按照原購買價格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家庭。而滿五年交易一次以後房本性質變更為商品房,需繳納稅費包括增值稅(滿兩年,免徵)、契稅(二套房,稅率為3%)、個人所得稅(滿五唯一,免徵)、綜合地價款(按成交價的10%,或按成交價減去原價後溢值的70%)。
㈧ 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需要交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一)二手經濟適用房賣方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賣的房子是非住宅類的話,無論什麼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稅率是交易總額的1%或兩次交易差額的20%。如果是滿足家庭的住宅,且購買的時間超過5年的話,就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兩個條件要都滿足。有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就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二手經濟適用房賣方需要交納營業稅
如果二手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滿兩年或契稅完稅證滿2年,則免徵營業稅,不滿2年的話,則是地稅局評估價或網簽價(取價高者)×5.6%;
(三)二手經濟適用房賣方需要交納印花稅
二手經濟適用房房款的0.05%;
(四)二手經濟適用房賣方需要交納交易費
3元/平方米。
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方應繳納的稅費:
(一)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方需要交納印花稅
二手經濟適用房房款的0.05%;
(二)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方需要交納契稅
住宅類房屋標准按房款總價的1%-3%交納契稅,具體的比例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房者的購房時間、購房單價、購房面積、是否第一次購房等因素來確定;非住宅類房屋按計稅參考價的3%交納。
(三)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方需要交納測繪費
1.36元/平方米;
(四)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方需要交納交易費
3元/平方米;
(五)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方需要交納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
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㈨ 經濟適用房交易需要交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在交易過程中繳納以下稅費:
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
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印花稅:買方房價款的0.5‰。
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
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
登記費:每建築平方米0.3元。
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收費4元。
印花稅:每件5元。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