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文
法律不管這事
是公安部要求不可以,具體可以見
《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㈡ 經濟糾紛公安局處理嗎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是不會介入民事糾紛的,公安機關只會處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所以出現經濟糾紛應該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㈢ 派出所處理經濟糾紛嗎
派出所不能處理經濟糾紛。派出所大部分都是處理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得插手經濟糾紛,否則屬於違法,可以向公安督查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公安局為什麼不能介入經濟案件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事件,在現實中時有發生,或是將合同糾紛認定為刑事詐騙,或是將所有權糾紛認定為刑事侵佔。
一些地方公安經偵部門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後,動輒以經濟犯罪,如合同詐騙、職務侵佔等罪名,對正常的經濟糾紛進行刑事立案,並抓捕對方當事人,在逼取債務或者達到委託人的目的後,再考慮放人。
應該說,作為肩負打擊經濟犯罪重任的公安機關,這些年依法偵破經濟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確實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社會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
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其實,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㈣ 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
法律分析: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規定: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倒把、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㈤ 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法律分析: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第二條 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㈥ 公安派出所有權利管經濟糾紛嗎
經濟犯罪類的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如果是民事關系中的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關系范圍,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法律分析
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不能插手經濟糾紛,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因此如果屬於經濟糾紛,則應由法院等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如果因為經濟糾紛而導致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則屬於公安機關的處理范圍。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管轄轄區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但是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屬於法院受案范圍,不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依法是不能管的。(一)有合同簽訂的,根據合同訂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沒有訂立糾紛解決方式的,可以事後達成該合意;事後也不能達成的,可以起訴、仲裁。 (二)沒有合同的,可以和解;也可以搜集好證據,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或者讓法院調解。(三)除經濟糾紛外還有人身等收到威脅的,可以報警。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是不會管理經濟糾紛的,如果發生經濟糾紛那麼直接去可以管轄的法院進行起訴就可以了,公安機關是管理刑事案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