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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經濟責任審計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03 23:57:10

① 經濟責任有哪些審計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按單位性質基本可分為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縣市區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於不同類型的被審計對象呈現出各自不同的特點,在審計實務中,就要針對各自的特點選擇與之相適用的審計方法。
一、基本分析法
這類審計方法,主要運用於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行政事業單位的特點是:承擔著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責,或者擔負一定社會公益的職能。經費全部或絕大部分由財政供給,有一部分規費收入和罰沒收入,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各單位的規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基本分析法,就是要針對行政事業單位的以上特點,首先了解單位的人員編制情況,結合人員編制情況,分析經費中人員經費是否合理。其次是了解單位的行政職能和管轄范圍,對比分析公務費開支的合理性。第三是了解維持行政職能的資產總量是多少,財政核定的年度經費預算額度和有無專項資金收入,分析研究領導任期內主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理合法性。
在以上基本分析的基礎上,對變動比較大和顯著不合理的地方,再採用常規審計手段進行深入核實,調查取證。對一些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和有一定收入的事業單位,需要分析的內容要復雜一點,但是按照基本分析法的邏輯思路,仍然可以達到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指標修正法
縣、市區長做為一級行政區域的行政首長,全面負責一個地區的經濟工作,其擔負的經濟責任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是經濟責任評價指標內容廣泛,往往涉及到一個或幾個指標體系,有些指標是建立在有完備會計資料基礎上的財政財務收支指標。
二是經濟責任評價指標的綜合性強,如國內生產總值、人均GDP指標、經濟增長率、財政收支規模等,單純地通過對其行政區域內的財政收支活動來評價領導者的經濟責任,既不全面也不準確。只有對業已形成的完備的指標體系進行必要的審核修正,才能用這些量化的經濟指標來評價和界定被審計對象的責任,這樣的評價才具有全面性、客觀性,才可以防範以偏概全、以點帶面造成的審計風險。
採用指標修正法,就是在運用綜合經濟指標對縣、市區長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時,不能照搬照抄業已形成的各項指標形成審計評價結論,而是對需要運用的指標分類進行處理,對有健全會計資料的財政、財務收支,專項投資等重要經濟指標,應當堅持運用審計手段進行查證核實,對建立在統計基礎上的社會經濟發展指標,要運用抽樣調查、因素分析等方法,對重要經濟指標的可信度進行驗證,對明顯有粗估冒算、泡沫水分的虛假經濟指標,要堅決予以修正,以防止由於運用了虛假的經濟指標而對被審計對象得出錯誤的評價結論。
三、結果利用法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長、責任范圍廣的問題。要在有限的審計時間內,全面、完整、真實地評價和界定被審計單位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就需要充分地利用已有的審計結果和其它與經濟責任相聯系的結論。
一是在縣市區長經濟責任審計中,要分析利用各類專業審計的審計結果,因為專業審計往往在某一方面著力較多,查處較細,對違紀違規問題反映比較全面。如對虛增財政收支規模、擠占預算專項資金、自立收費項目等問題,主要分析運用原財政預算決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投資項目審計的結論。
二是對任期較長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人員要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已進行過的各類審計結果(包括上級審計機關的專門審計和本級審計機關的階段性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結論,以及法院對該單位涉及經濟問題的判決都要進行收集整理,對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聯系的結論都要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對內容翔實、結論可靠的就要加以利用,對違紀問題表述含糊,運用法規不適當,結論可靠性有疑問的要進行必要的審計復核和審計調查,在充分甄別的基礎上,決定取捨。
三是對企業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中,要充分利用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結果。
四、線索篩選法
由於經濟責任審計是人格化的審計,審計的范圍超出了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范疇,審計的對象直接針對的是被審計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所承擔責任的經濟活動,在審計實施前,要向紀檢等部門發徇證函,在進點後要進行審前公告,要求被審計單位對提供的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實行審計承諾,這些方法的運用拓展了審計發現問題的途徑。但是對多種途徑匯集來的各種問題線索要進行篩選,把那些確實與被審計對象經濟責任有關系的問題進行整理,在審計中加以關注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中對領導幹部廉政問題的評價內容。
但對以下問題的線索要進行必要的處理:
一是不屬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范疇內的問題,如人事安排問題、濫用行政職權問題,要移送有法定職權的部門進行處理。
二是與本單位或領導人員負主管責任的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沒有關系的問題,審計不予涉及。
三是與責任人個人廉政行為沒有經濟關系的問題,一般不予涉及。對涉及責任人負有主管責任的所屬單位的幹部個人經濟問題,如果是在審計范圍之內的,必須進行查處,是審計范圍之外的要將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發現有明顯犯罪事實的可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四是對與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有牽連的重要經濟問題在審計過程中,要予以重點落實。

②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內蒙經濟責任審計有哪些擴展閱讀:

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幹部施展才幹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於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於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後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③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一;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准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二;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三;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著被審單位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如會計資料)的真實公允性的一種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四;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說,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鑒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④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三)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
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此外,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還應當關注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⑤ 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有哪些 審計評價依據是什麼

審計評價前應編制評價工作底稿,將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歸納、匯總,為審計評價作準備。[1]

1.定量評價

定量評價是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行業標准等進行對比分析,客觀反映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2.定性評價

定性評價是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的評價。其中,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循相關會計准則的情況,以及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

3.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要求綜合運用上述兩種評價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支、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和所在單位財務收支、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以及所在企業的管理、發展、資產營運、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客觀反映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內容:

1.要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1]

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是法人的主要經濟職責也是審計檢查的基礎,還是審計評價工作內容之一。只有把財政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搞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的審計評價才有效,才可靠、可信。

2.要評價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看其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一切經濟活動必須置於法律、法規范圍之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單位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責任和法律責任,不僅要評價錢花得好不好,還要評價經濟行為有無違規違紀。

3.要評價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領導幹部政績的一個重要量化指標,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核心。屬於隨意拍板、盲目投資、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於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以幫助規范為主,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

4.要評價領導幹部重大經濟決策的規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領導幹部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關繫到廉政建設,有些失誤的背後,往往隱藏著領導幹部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對領導幹部具體決策行為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

5.要評價領導幹部是否存在短期行為

要看其經濟決策是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顧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是否兼顧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做不到這幾個兼顧就是短期行為。

對企業領導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關注以下幾點:

(1)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2)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3)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4)重大技改、建設項目決策、資金來源、項目招投標及項目效益情況。

(5)長期投資決策、管理及投資收益情況。

(6)重大融資、擔保決策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7)任期內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壞賬核銷決策情況。

(8)大宗、批量物資采購情況。

(9)企業對環境的保護和投入情況。

(10)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的情況,是否依法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

(11)企業領導人員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情況。

(12)其他需要評價的問題。

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2]

客觀性原則,即審計人員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按照事物本來面目說明問題,使審計評價的依據和結論建立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就要做到審計什麼反映什麼,審計到什麼程度就反映到什麼程度,絕不能將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提供的未經查明證實的材料作為評價的依據。

有些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重大,為了迴避矛盾,乾脆在審計報告上不寫審計評價,不提出任何結論性意見。有些審計人員乾脆什麼都評價,什麼好聽寫什麼,需要什麼寫什麼,只看到滿紙功績,看不到責任所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不評價或不負責任地亂評價,都違背了客觀性原則。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審計人員首先要核實查明的事項,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作適當的調整,使相關數據能反映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如要真實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凈利潤和凈資產問題,就要對有關項目進行適當的調整,不要簡單地搬用企業會計報表上的數字。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必須以適用的法律法規為准繩,去衡量被查明的事項。要歷史地看問題,要和問題發生時的政策、法規、社會環境相聯系,堅持全面看,以一分為二的觀點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問題。不能用一般的標准去衡量特殊場合下出現的個別情況,不能用現在的政策、現有的標准去判別過去事項的正誤。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將事實與標准對照後,做出恰如其分的結論。結論性意見,必須以確鑿的事實為依據,做到內容准確,措辭恰當,文字簡潔,切忌空談。對於依據不足、性質不明或政策法規不明確的事項,可只擺事實,提出結論性意見。在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時,必須分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或者是不負有責任。責任界定是審計評價的核心內容,一定要實事求是,應該有什麼就寫什麼,不應誇大,也不應縮小。對因受審計職責許可權和審計手段、條件限制,或者由於被審計單位的原因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而沒有查清或沒有完全查清的問題,可以提出保留意見,一般不提出結論性意見。凡有結論性意見的事項,一定要做到資料翔實、事實清楚、依據准確,要有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

(二)重要性原則

整個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貫徹重要性原則,以利於實現審計目標,節約審計資源。而在審計評價中更要履行重要性原則,不可能也沒必要面面俱到。

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只限於經濟責任,除此之外,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沒有責任,也沒有權力做出評價。由此可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抓住經濟責任這個重點。

首先,應明確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責任范圍。根據單位領導人的職責,領導人對外依法代表單位行使權力,進行行政、經濟、民事、管理活動,同時,作為一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對本單位的一切生產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負有責任,按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領導人的責任范圍就是領導人的職權范圍。

其次,要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應負的經濟責任,無論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審計,還是對審計領導幹部個人的審計,最終是要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評價,最終都要落實到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不真實問題、資金使用效益差問題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最後,必須突出評價重點。對與經濟責任的履行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必須評價,對與經濟責任的履行無重大影響的事項,可較少評價或不予評價。因此,必須就事項性質和數額大小來選擇評價的重點。如果經濟責任事項影響到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如果反映的經濟責任事項數額巨大也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如果經濟責任事項涉及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問題或廉政規定問題,更應該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三)謹慎性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持有穩健、謹慎態度,應做到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證據不足的不評價,不屬於審計范圍的不評價,責任不清的不評價,評價依據不明的不評價。

審計中所謂未涉及的問題,一般是指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所謂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指該具體事項屬於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例如,對被審計者的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審計人員只是從被審計單位的工作總結或被審計者的述職報告中取證,沒有從相關的會計資料中進行檢查核實。該事例表明,「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屬於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從述職報告中取得的數據,未與相關的會計資料進行核實,相當於該審計事項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

審計證據證明被審計事項的證明力不足。例如,某審計報告反映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截止被審計者離任時,在某飯店因業務招待而長期未結算的用餐支出5萬余元,而該經濟事項在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會計賬上無據可查(因為是某飯店的賒賬業務,沒有開具營業發票進行結算)。審計報告中反映該審計事項,僅憑審計座談會的會議紀要,說明該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來源於群眾反映,系言詞證據。由於言詞證據往往夾雜提供人的個人觀點、意見、感情和傾向,因而證明力較小。因此,在該事例中,審計人員應責成被審計者所在單位的財務人員把長期未結算的業務招待用餐費結算後納入會計賬,審計人員再進一步取證,摘錄審計簽證單。

審計證據不足,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明材料還不能成立,審計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因此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在審計評價前必須補充取證,確因某種原因不能補充取證,也寧可舍之,不作評價。

所謂不屬於審計范圍,即指非審計事項,是指不屬於審計范圍的,審計人員無法從會計資料、統計資料等經濟資料中取證的事項。

遵循謹慎性原則,評價用語一定要准確、規范,不得使用令人難以理解和產生錯覺的語句,盡量減少主觀評語,切忌粉飾性語言。對於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在真實性方面,一般用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在合法性方面,一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在效益性方面,一般用效益好、效益較好和效益差;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一般用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健全有效。切忌使用如「此次審計未發現有嚴重經濟問題」等語句。

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結束後,要根據審計結果和評價原則,圍繞評價內容、指標,採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發表審計評價意見。要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並對領導幹部未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包括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1]

問題與對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即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所以說,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一項重要工作,而現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3]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的統一性

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少具體的評價標准和評價指標體系,這給審計評價工作造成困難。盡管《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條文規定仍過於寬泛和籠統,不便於實際操作。不完善的評價標准和評價指標體系,致使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樣的問題,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了審計的客觀公正和審計的權威性。

二、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多元性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劃清經濟責任主體任期內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兩種責任很難區分。因為對領導幹部直接責任進行區分和評價需要界定個人責任,界定個人責任又往往涉及歷史的與現實的、主觀與客觀的、自主決策與集體決策以及社會、經濟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實際情況是,作為經濟責任主體的「一把手」,在單位的事務管理和經濟決策上很少是一人說了算的,大部分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很難找到界定領導幹部個人經濟責任的依據,難以量化領導幹部個人經濟責任輕重。

三、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歸屬性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要求審計人員正確劃分領導幹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責任。只有正確界定某一領導幹部的責任期限,才能恰當地評價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一界定也很困難。由於單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是連續的,以及權責發生制的記賬方式,上期責任可能延續到本期,本期責任也可能遞延至下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經濟責任過於簡單化、片面化,必然影響審計結果准確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手段的局限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涉及被審計的單位,還要涉及領導者個人。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最大的差別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基本上是有具體的載體記錄的,如會計資料、統計資料、會議記錄等,是很容易查實的;而個人經濟活動則是無據可查的,特別是社會關注的領導幹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揮霍浪費等經濟問題,一般很難從單位會計賬上發現。即使發現某種線索,如果沒有相關執法執紀部門的技術手段和強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僅憑現階段軟弱的審計執法手段是無能為力的。由於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准確評價領導幹部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是非常困難的。

針對上述問題的存在,提出解決審計評價問題的對策。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堅持的原則

1.穩健性原則。審計評價的內容、范圍只限於領導幹部的任期內經濟責任,絕不能作超出審計范圍的審計評價。同時,一定要採取謹慎負責的態度,盡量用審核後的數字來進行評述,用寫實性的方法來進行。

2.客觀性原則。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以客觀的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念的支配。堅持審計什麼就評價什麼,是什麼情況就評價什麼情況,對事實既不誇大,也不縮小。

3.全面性原則。我們所作的審計評價,必須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分析審計所查出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單個的事實去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把握的范圍和內容

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也只能是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的有關經濟問題。需要強調的是,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以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為中心,其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和范圍應當與「黨政領導幹部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相一致,換句話說,若是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不應當負有經濟責任的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事項就不應該列為審計評價的范圍。

我們再從審計內容的角度來說。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評價。要結合審計查證結果,評價經濟責任人任期內貫徹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等。

(三)要建立統一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預算的執行及決算或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領導幹部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對於定性指標也要給以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

(四)要准確把握經濟責任性質

我們在做審計評價時,要用歷史的和辯證的觀點看問題。一方面,要考慮到當時國家政策性因素和整個社會大氣候的影響,不能以現階段的標准來衡量過去特定客觀環境下所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評價時要注意分清經濟責任產生的因果關系,看其是否與領導幹部任期范圍內所能單獨體現的經濟責任相關聯,不要將一些超越領導幹部職責范圍之外的經濟事項同其任期經濟責任相聯系。

(五)要正確界定經濟責任界限

1.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內行使經濟權力,直接組織實施、控制、指使、操縱、決策、簽發和干預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主管責任則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內由於個人主觀原因不重視、管理不力或放縱他人造成的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其他經濟犯罪的行為,以及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經濟事項,應當負有的責任。

2.劃清領導幹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

3.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

⑥ 請問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的內容:
一、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同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實施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僅限於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各部門、各單位財政
財務收支進行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由於各部門、各單位的資金來源狀況及資產、負債管理情況不盡相同,內部審計的重點也各不相同。對有國家財政資金介入的部門、單位,不僅要審查其自身財務狀況,還須重點檢查財政資金的使用渠道和使用方向。�
1.行政單位的內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重點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黨
派、社會團體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機構的行政經費、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
2.事業單位的內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重點是各項事業經費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包括用於科學、
教育、文化、衛生、廣播影視、地震、體育、民政、外交及農業、工業、交通、郵電通訊、商業貿易、工商行政、商品檢驗等各項事業發展的經費。這里,既包括財政預算撥款的審查,也包括財政預算外安排的各項資金、事業周轉金和事業性收費的審查。�
3.企業單位(包括金融企業)的內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重點是其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
審查的主要內容:企業制定的各項制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企業一定時期內擁有的資產、承擔的債務、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真實、合法性;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
二、經濟效益審計�
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是內部審計的基礎,經濟效益審計則是內部審計發展到現階段的特殊內容。而且,隨著
市場經濟競爭的加劇,質量和效益已成為每個企業發展的直接決定力;通過內部審計找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以提高經濟效益,也成為企業管理者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目的。內部審計人員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進行效益審計,有許多方便之處:一是熟悉本單位情況,可以有針對性地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工作;二是有足夠的時間深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及時取得有關資料和信息;三是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地位,有利於提供客觀、真實、可靠的信息,更好地為改善本部門或本單位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1.行政單位內部審計所進行的經濟效益審計,是結合行政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通過
對行政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和分析,促使行政單位節約開支,提高行政經費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同時也促進行政單位的廉政建設。�
2.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所進行的經濟效益審計,是結合事業經費籌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等財政財務收支活
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通過對事業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和分析,促進有關事業單位加強事業經費的管理,提高事業經費的使用效益。�
3.企業單位(包括金融企業)內部審計所進行的經濟效益審計,主要從改進生產經營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兩
個方面入手。一方面,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供、產、銷各環節,人、財、物各要素的檢查、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可以幫助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制定改進生產經營的措施,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內部審計通過評價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控制,發現管理缺陷,提出管理建議等手段,可以幫助本部門、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機制,提高經濟效益。��
三、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人員依法對經濟責任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的審查。內部審計人員進
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結合日常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及經濟效益審計進行的,一般側重於經營責任目標的審計;並通過審計資料和信息的積累,為離任責任審計服務。內部審計人員在執行經營責任目標審計時,首先通過分析企業盈虧指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業務經營指標和企業職工收入分配指標及各項指標的影響因素,確定審查的重點;然後再抓住幾個關鍵的指標,進行局部審查以便及時找出錯誤所在,糾正偏差,改進提高,最終促進任期經營目標的實現。

⑦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哪幾種形式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助於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以便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
經濟責任審計
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幹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幹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後,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⑧ 3.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總體來說,主要有:一是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二是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三是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四是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五是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六是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除此之外,根據不同類型領導幹部所負的經濟責任,還需確定如下具體審計內容。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一是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二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三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四是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五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及建設管理情況;六是機構設置、編制管理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七是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以及依照憲法、審計法規定分管審計工作情況;八是其他需審計的內容。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一是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二是有關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三是國有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四是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情況;五是有關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六是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七是對下屬單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八是其他需審計的內容。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一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二是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三是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四是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五是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六是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七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監管情況;八是其他需審計的內容

⑨ 經濟責任審計有哪些種類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3、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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