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職工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法律分析: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⑵ 經濟補償金有規定在離職後多長時間內發放嗎
勞動法並沒有對員工離職結算工資時間做出期限的規定。 離職結算工資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商定,若逾期不支付的就屬於拖欠行為,員工在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後可以向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⑶ 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根據我個人日常工作接觸和經歷,只能給出下面的參考意見:
①高溫費會支持你的訴求,拖欠多少補給你多少,不會有額外補償。
②罰款要看有沒有懲罰制度做依據,有的話你就無話可說。即使沒有相關制度,你的部門出了質量問題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到了仲裁或者法院也是調解了事,不會有額外補償。
③最常見的可以索要補償的情況有:1、受了工傷而且評定了傷殘等級,在退休前不管因個人還是單位原因離職,單位都要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在你合同沒有到期,而且沒犯重大錯誤也沒受到公檢法處理的情況下,單位無故與你解除勞動合同。3、單位強行變更崗位、降工資之類導致你的總體工作待遇明顯變差了,你被迫辭職。4、合同到期之後,單位提出不再和你續簽合同。
最常見的就這些,再有其他情況需要咨詢當地勞動仲裁了。
⑷ 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原則上,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但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⑸ 辭職了會有經濟補償嗎
如果主動辭職(或者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不能獲得經濟補償,但原1年期合同已經終止,可獲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到期後並未續簽,而是一直工作至今。」,你還可主張2009年2月1日至年底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即再給一倍),因為沒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⑹ 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分析:沒有,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後又主張系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⑺ 要怎麼辭職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首先,研究一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勞動者主動辭職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有個例外,那就是「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只有一個條件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來查看一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只要勞動者能夠找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情形,就算是主動辭職也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但這僅僅是從法條找到了依據,還有關鍵的一個環節!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步,辭職在程序上很有技巧。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時你還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別急,辦法總比問題多的:用掛號信或者同城快遞的方式給單位送達《辭職信》,並且在快件備注欄內註明是《辭職信》,同時復印《辭職信》一份備用。 這樣,快遞收據和《辭職信》復印件就可以成為用力的證據來支持你依法維權,爭取經濟補償金了!
⑻ 關於辭職後是否有經濟補償
你不給他補償已經算蠻好的了,還指望他給你補償呢,真是痴人說夢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