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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表怎麼操作

發布時間:2022-09-01 23:31:05

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重復登記匯總表什麼意思

解釋如下
農村村集體經組織成員重復以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重復,主要是成員被兩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認定為成員。這時候,成員可以選擇保留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退出另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兩個村集體組織認定後辦理退出程序

❸ 現在農村填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是干什麼用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2.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定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個標准並非並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時,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嗣後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表怎麼操作擴展閱讀

類似的經濟組織還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又稱農業合作社,是指農民,尤其是以家庭經營為主的農業小生產者為了維護和改善各自的生產及生活條件,在自願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規章制度,聯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所組成的企業組織形式。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盈利以成員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易額分配為主。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一般特徵。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種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的一般特徵,這包括成員自願的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贏和利益共享等基本特徵。但作為一種特殊的合作經濟組織,它還具有下面三個基本特徵。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協作經營。農業作為特殊的行業,即經營模式是以家庭經營為主,從而農業經營的個體經濟就是家庭經營經濟,這一特徵使得農業合作經經濟組織在發展的初期,尤其是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過渡的時期更帶有社區性和綜合性。

❺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內)登記,交那部門申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正是因為上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義的不確定性已經其復雜的歷史沿革,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准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上也無據可查,是一個空白點。法學理論界對這一標準的界定也相當有爭議。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歷史沿革以及人口因需流動等相關不確定因素,成員的確權成為村集體內部自治性的事務。就目前的爭論,無論以戶籍、第一輪承包時間、以及是否以在該村耕種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這些標准都可以歸納為兩大類,既勞動的積累和資本的積累。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勞動的聯合和資本的聯合這一重要特徵來看,確定成員資格可以從兩方面來判斷,也就是勞動的積累和資本的積累。第一種情形,第一輪承包期間承包了本集體的土地、果樹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這就體現了勞動的聯合,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第二種情形,向接受村繳納了入戶費、公共事業費,向接受村投資修路、辦企業等就是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了積累,體現了資本的聯合,也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因此,凡是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就應當界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其成員資格予以確認。這符合公平、誠信的原則。四、對策目前積於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問題沒有明確的認定標准,又積於該問題屬於村集體內部自治事務范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要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農戶代表同意。但同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又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即是針對這種以多數人的意見否決少數人的成員權是否符合《憲法》所賦予公民的權利?應當被確認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又被排除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後的救濟手段有哪些?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從目前的狀況來看,分為以下三種情況:首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各地法院目前的措施都是不予立案,因為成員的界定問題屬於村集體的自治性事務。其次,如果就該問題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之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並進而對其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在繳納了資本積累以及採取了上訴行政措施的情形下仍不能取得成員資格的,依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並賠償增值部分。這種情況下雖然挽回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但是並沒有從本質上徹底解決成員身份的界定問題,也是潛在的矛盾。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問題直接涉及到產權制度改革中股份量化以及日後的收益問題,故在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前提請相關立法部門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盡快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標准,一方面可以加快產權制度改革的進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人民群眾內部矛盾,從而避免使矛盾升級,進而使信訪量激增。切實做到有法可依,讓人民群眾在遭遇不公待遇時可以訴求有路。

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條件如下:1、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2、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3、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❼ 怎樣才能開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個標准並非並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時,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嗣後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表怎麼操作擴展閱讀:

確定辦法:

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激活農村生產要素,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長期而有保障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著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沿革,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農業合作化運動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數個相鄰的自然院落范圍內,由農民自願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農具、耕畜等生產資料,經過改革發展形成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本質特徵的區域性經濟共同體。

按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沿革,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原農村生產隊,即現農業生產合作社。

農業生產合作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成員。

農業生產合作社成員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普通成員和特殊成員。

❽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
2.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法定婚姻關系(嫁入或入贅),並已放棄原居住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錄用的在編人員除外。
3.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5.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遷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工作流程
一、由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村工作組具體負責摸排登記、身份確認工作。
二、擬定本村初步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由各村發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
四、以公安戶籍信息為基礎,根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核實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主要包括:戶主、成員姓名、性別、與戶主關系、身份證號碼、現戶籍地、成員增減變動情況(填寫具體原因),核實登記由農戶簽字。
五、由村工作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進行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各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確認。
六、村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登記表(含電子檔)報鄉鎮人民政府及上級農業農村局備案。

❾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的。

它可以依如出生等法定事件而取得,也可以因婚姻遷入等依合法行為而取得。

所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1. 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

  2. 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而言,應該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拓展資料: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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