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狀態 > 怎麼把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

怎麼把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

發布時間:2022-09-01 23:18:39

⑴ 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加快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依法納入財政預算。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的聯系方式,依法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強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第八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定期開展檢查評價,提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第九條對在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第十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的區域。第十一條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橋梁和橋下空間、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和公共廁所,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按照合同履行環境衛生責任;未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無產權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公園、港口、賓館、商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等,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醫院、學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城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道路范圍內綠地、綠化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城市內的河道及兩側管理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土地交付後,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城市內鐵路、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區域,由管理或者養護單位負責;
(十一)城區臨街門店、單位周邊一定范圍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門店經營者、單位負責。具體責任范圍,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依據前款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仍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第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四)建築物退讓道路紅線范圍內的路面無坑窪、破損。

⑵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有關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可將其部分管理職能委託給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
本條例規定的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可以由政府授權的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轄區責任制,堅持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新聞傳播媒體應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負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愛護公共設施,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舉報。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正常作業。
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第八條主管部門應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可向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應對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於十日內作出答復。
主管部門應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經核實的,主管部門應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主管部門具體制定。第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為執行,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三)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第二章轄區管理責任第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保轄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擺賣、亂張貼、亂塗畫、亂開挖、亂搭建、亂堆放、亂掛曬;
(二)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達到國家有關標准,無暴露垃圾、污水、無污跡、無余泥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達到國家有關標准。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區、鎮、街道辦事處按行政區域劃分;
(二)住宅區、工業區、旅遊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按物業管理范圍劃分;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建築紅線劃分。第十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單位具體劃分如下:
(一)城市主、次幹道、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廣場的清掃保潔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二)內街小巷、住宅區的公共場所由物業管理單位或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水域、河道由主管單位負責;
(四)旅遊區及旅遊景點、商業網點、工業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口岸、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由管理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五)商品市場(含集貿市場、燈光夜市)由市場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范圍內由其自行負責;
(七)個體門店、攤檔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八)高速公路、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築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政府預留地由規劃國土部門負責;
(十一)待建地由業主負責;
(十二)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十三)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⑶ 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面規劃,配套建設,綜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分片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所屬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和街道、鄉、鎮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負責日常的檢查監督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衛生、宣傳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行環境衛生工作承包責任制,逐步實行環境衛生服務社會化和有償服務,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改善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條件,提高工資福利待遇。第七條對在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以及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條各種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第九條張掛標語、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並且書寫規范,字跡清晰,保持整潔。第十條設置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應與周圍景觀諧調,整潔美觀,保證安全,及時修飾。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一條設置戶外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應當保持功能完好。出現損壞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等情形時,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第十二條在市人民政府規定范圍內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圍擋。施工期間,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施工車輛車輪帶泥行駛。工程竣工後,對場地內的剩餘材料、工程棄土及其他雜物,應當及時清理干凈。第十四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第十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並應當保持整潔,接受監督管理。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
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公共場所、公共綠地、集貿市場、公路、鐵路沿線、河湖水面以及單位內部,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四)零散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五)公共廁所、單位內部廁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第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保潔責任,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衛生責任區的劃分標准,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第十九條城鄉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轄的范圍,確定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責清掃保潔。

⑷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特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積極維護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扶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即市城市管理辦公室,下同)負責管理特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准,結合特區的具體情況制訂特區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准,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特區城市管理監察隊伍,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具體監督檢查。第八條城市管理監察隊伍的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監察人員)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監督檢查職責時,必須佩帶統一的執法標志。在執行處罰時,必須有二名以上監察人員在場,並出示有關證件。罰款或罰沒物品,必須使用統一的罰沒收據。第九條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體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特區內的中、小學校設置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健康教育課程,增強學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新聞單位應當利用新聞媒介宣傳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播放、刊登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廣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主要公共場所設置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廣告。第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設置提醒市民注意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明顯標志。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投訴制度。市民發現有任何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均可向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進行登記,並認真處理。投訴人要求答復的,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於十日內答復。第十二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義務監督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告和制止。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一節市區道路容貌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面出現坑窪、隆起、破損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城市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及時組織修復。第十四條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由設置單位保持完好、正位。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丟失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設置單位及時更換或正位。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佔用城市道路。因社會公益活動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因建設或商業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先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佔用道路申請和審批手續,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道路佔用費。影響交通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交納交通管理費。
依前款規定取得佔用道路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關主管部門審定的時間、佔用范圍內作業或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六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後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必須挖掘的,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城市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及時修復。第十七條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樓宇之間設置架空管線。對原有的架空管線,架設單位要逐步進行改造。

⑸ 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和維護整潔、優美的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有指導、監督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
鼓勵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實現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產業市場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條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准,保持整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鼓勵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高於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准。第九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部進行清洗、粉刷或者維修。不履行的,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清洗、粉刷或者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在新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安裝護欄、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遮陽棚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准,保持整潔、完好。第十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外部的裝修、改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准。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頂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雜物,建築物、構築物臨街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清除,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花壇等隔離,並保持整潔、美觀。第十二條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通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燃氣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准,並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不履行的,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架空管線應當符合省的城市容貌標准。第十三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並保持整潔、完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設置景觀燈光設施不得以強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響交通或者消防通道暢通。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牌、電子顯示牌、實物照景、宣傳欄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置,並符合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准。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牌、電子顯示牌、實物照景、宣傳欄等戶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進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不履行的,責令限期履行,可以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⑹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潔、環境優美,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城市(包括市、建制鎮、工礦區,下同)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已經設立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市,由該部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努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並負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破壞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務。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重視和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技術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於認真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條城市的建築物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第九條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因地制宜,選用以綠化為主的透景、半透景圍牆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
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臨街的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鑄塑像和各種街頭建築小品等的管理,使其保持整潔、美觀。第十一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臨街建築物或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准,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陽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美觀的物品。
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不準亂塗、亂畫、亂刻,不準隨意張貼布告、通告、牆報、標語和戲曲、電影海報等宣傳品。在城鎮設置標語牌、畫廊、招牌、櫥窗、燈箱、霓虹燈等,應做到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定期維修,保持整潔。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徵得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城市主幹道和供車輛、行人過往的主要通道,不準擺攤設點和出店經營。在主幹道和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設置商亭、攤棚、貨架和流動貨車,必須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固定售貨攤點不得出攤經營。第十三條禁止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各種形式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投施。有特殊需要的,須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在城市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進入大中城市的車輛進入市區前,車身不清潔的,應由駕駛人員自行沖洗除塵或到沖洗站沖洗除塵。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避免泄漏、遺撒。第十五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堆放整齊,建築垃圾應按照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和鋪裝場地。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六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第十七條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在城市主次幹道、旅遊景點、飯店、旅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飛機場、港口、公共汽(電)車始末站、醫院、各類市場等場所,建設對公眾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建築的形式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設立醒目的引路標志,化糞池應設在糞車能通行的地方。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經審定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一、二類水沖式公共廁所可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⑺ 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 主、次幹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 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 建築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 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 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准。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幹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幹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⑻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准,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部門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對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共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

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活動。第七條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宣傳法律、法規,勸阻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第八條宣傳、城市管理、教育體育、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等媒介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內容,增強公民的法治、環境、文明意識。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者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准。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等建築景觀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建築景觀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整潔、美觀。

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或者自然資源規劃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物不得新安裝外挑式防盜窗(欄、籠),現有的外挑式防盜窗(欄、籠)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同一建築物上的防盜窗(欄、籠)樣式和色彩應當統一,並與原建築物相協調。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築物和設施,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可以並處建(構)築物和設施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劃定建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的清洗翻新、修繕的重點區域。劃定和調整重點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對建築物進行外立面修繕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報建的法定程序,報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和改造建築物的,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准,選用透景、半透景圍牆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第十三條在城市內進行建設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簽訂市容保潔責任書。

施工場地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有效防止塵土、泥漿、污水等污染環境的設施。施工場地出口處應當設置防泥設施並對車輛進行沖洗,防止車輛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清理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經城市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能撤離施工現場。

違反第一、三款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責令清除污染,並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十元罰款。

閱讀全文

與怎麼把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飽得故事屋用英語怎麼說 瀏覽:344
西廂記源於唐代元稹的哪個故事 瀏覽:155
手機幸福卡怎麼取消 瀏覽:60
物業如何發展經濟 瀏覽:285
美女為什麼笑得這么可愛 瀏覽:795
夜鶯講什麼故事 瀏覽:803
夫妻的婚姻如何保持良好的關系 瀏覽:146
自相矛盾是一件什麼體裁故事 瀏覽:319
如何避免眼睛健康 瀏覽:511
愛情中隔閡是什麼 瀏覽:543
經濟學中rs表示什麼 瀏覽:186
鎮政府事業編人員如何改制 瀏覽:788
虎男猴女婚姻會克什麼 瀏覽:16
健康保險價格多少 瀏覽:97
有哪些愛情養成游戲 瀏覽:454
廈門人叫美女叫什麼 瀏覽:991
長春大學哪個美女多 瀏覽:153
大連人美女哪裡最多 瀏覽:769
廣西健康碼怎麼弄場所碼 瀏覽:823
為革命事業壯烈犧牲的人有哪些 瀏覽: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