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特區制度
法律分析:1979年4月鄧小平首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後於1980年3月,「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② 特區經濟主要實行什麼條件
經濟特區是在國內劃定一定范圍,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較國內其它地區更加開放和靈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區。在我國,是中國政府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並實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經濟特區內,對國外投資者在企業設備、原材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屬隨員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從特徵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吸引外部資金、特別是外國資金進行開發建設的特殊經濟區域;從功能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窗口、排頭兵和試驗場。這既是對經濟特區特殊政策、特殊體制、特殊發展道路的概括和總結,也是對經濟特區承擔的歷史使命和實際作用的概括和總結。
主要特點
1.特區經濟發展的資金以利用外資為主;
2.特區經濟活動以市場調節為主;
3.對前來投資的客商給予特殊優惠和便利;
4.國家給特區較多經濟自主權。
提出
「經濟特區」一詞,1979年由中國首先提出,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特區的經濟基本特徵
建設資金以外資為主。
經濟結構以「三資」(外資、僑資、港澳資)企業為主。
產品以外銷為主。
其經濟運行機制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的市場調節為主。
特區經濟以發展工業為主、實行工貿結合,並相應發展旅遊、房地產、金融、飲食服務等第三產業。
中國經濟特區的主要經濟成分
社會主義國營經濟
社會主義集體經濟
外商獨資經濟
中外合資與合作經濟
個體經濟
此外,還有「三來一補」(即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企業。其中「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是中國特區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
③ 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經濟制度,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
1、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處於同等級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種新的地方行政區域。
2、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制度與內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3、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特別行政權的高度自治權是特別行政區獨特法律地位的體現。具體如下:
①行政管理權,凡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均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或處理。
②立法權,除了有關外交、國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特別行政區不能自行制定外,其餘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對於不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法律發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銷,由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決定。
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終審權屬於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應繼續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它們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④ 民族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經濟特區有什麼異同(簡短一點)
區別:
1、三個區本身的概念不一樣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國領土范圍內,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由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權,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領土范圍內,根據憲法、法律設立的、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並實行特別社會制度的行政區域。
經濟特區,是指在我國領土范圍內,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劃出一定的區域,實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用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實行優惠的辦法,以便更好的吸引和利用外資的特定區域。
2、三個區設立的地區不同。
民族自治區是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自治的行政區域,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區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是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澳門以及將來大陸統一的台灣等特定地區。
經濟特區是指我國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島等地區。
3、三個區設立的目的不同。
民族自治區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從而捍衛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下為了妥善解決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
經濟特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對外經濟關系,擴大開放,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4、三區享有的許可權不同。
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如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等等。
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權和國防事務權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此外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以自行處理某些有關的對外事務。
經濟特區不享有自治權,只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特殊」的管理體制。
5、三個區實行的社會制度不同。
民族自治區和經濟特區都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實施憲法和全國統一的法律、統一的司法制度。
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付諸實施後的相當長時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主權的國家裡,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6、三個區許可權范圍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一般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的職權外,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根據當地民族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除國防、外交由中央統一管理外,享有立法權、行政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經濟特區有權在經濟上實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體制。
相同點:
1、三個區都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設立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都是我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都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
2、三個區設立都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有利於國家穩定和發展,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有利於鞏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⑤ 我國經濟特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最大的區別是 A
我國經濟特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最大的區別是 一國兩制。經濟特區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法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和特區基本法。
⑥ 特別行政區、經濟特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分別「特」在哪裡
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民族自治區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1、三區的區別是:(1)三區設立的目的不同。①我國設立經濟特區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對外經濟關系,擴大開放,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②我國在「一國兩制」下設立特別行政區是為了妥善解決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③設立民族自治區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從而捍衛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2)三區設立的地區不同。①經濟特區是指我國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島等地區。②特別行政區是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澳門以及將來大陸統一的台灣等特定地區。③民族自治區是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自治的行政區域,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區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3)三區實行的社會制度不同。①我國的經濟特區和民族自治區都實行社會主義制度;②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付諸實施後的相當長時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主權的國家裡,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4)三區享有的許可權不同。①經濟特區不享有自治權,只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特殊」的管理體制。②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權和國防事務權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此外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以自行處理某些有關的對外事務。③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如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等等。2、三區的聯系是:(1)三區都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設立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都是我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都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2)三區設立都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有利於國家穩定和發展,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有利於鞏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⑦ 我國經濟特區與特別行政區的最大區別
我國經濟特區與特別行政區的最大區別是社會制度不同。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經濟特區在大陸范圍內,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經濟特區是我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吸引外部資金、特別是外國資金進行開發建設的特殊經濟區域;從功能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窗口、排頭兵和試驗場。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第二,經濟特區建立的目的是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建立起開放型經濟,促進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第三,經濟特區是大陸的地方行政機構,雖然有較多經濟自主權,但管轄權歸省或直轄市,經濟特區,不是政治特區,經濟特區內全面行使中國國家主權,經濟特區是擴大出口貿易、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發展經濟的比較成功的好形式。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⑧ 經濟特區的經濟體制是什麼,和其他地區有什麼差別
現在的都是市場經濟,全國都是一樣,但如果是十年前的中國,經濟特區與其他地區確實是有不同,他們的不同是:經濟特區實行特殊政策,吸引外資、擴大出口,但現在全國都是一樣的,沒什麼特殊的經濟體制,在改革開放以前,中國都是計劃經濟,但經過改革發展,現在的中國全都是處於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市場主體不管是人還是企業,只要是自然人,都必須有獨立的產權,有獨立的經濟利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 平等經濟,競爭經濟,效益經濟,服務經濟。網路經濟。開放經濟,動態經濟,體驗經濟,
⑨ 民族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經濟特區有什麼異同
民族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和經濟特區的區別如下:
1、設立目的不同。
民族自治區是為了聚居的少數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權,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而設立的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
經濟特區是為了更好地實施對外開放和更好的吸引、利用外資而設立的。
2、實行的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
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除基本法以及基本法附件所列出的全國性法律,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基本保留;
民族自治區和經濟特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實施的法律是憲法和全國統一的法律、統一的司法制度。
3、許可權范圍的不同。
經濟特區在經濟上實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體制;
民族自治區除行使一般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的職權外,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根據當地民族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除國防、外交由中央統一管理外,享有立法權、行政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民族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和經濟特區的相同點:
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地方行政區域,都是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領導的一級地方政權,都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設立。
(9)經濟特別區實行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特別行政區是中國行政區域劃分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除了香港、澳門和台灣,中國內地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卧龍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