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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和經濟收益怎麼做

發布時間:2022-08-30 14:56:11

『壹』 經濟發展和環境生態關系

正確認識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

一、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我們生活的環境,我們的子孫後代也要在這里生活。我們發展經濟破壞了環境,有些破壞是無法彌補的。我國是具有悠久歷史和文明的大國,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更應該重視環境保護,為子孫後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間,不能犧牲後代人的生存環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二、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自然規律的要求。 

經濟發展過程中,如果自然環境受到了嚴重損害,那麼我們將受到自然的嚴厲懲罰。世界各地因為環境破壞而受到重大損失的例子很多,洛杉磯光污染事件,倫敦煙霧事件,我國北方沙塵暴肆掠,尼羅河洪水泛濫等。

自然規律是無情的,誰侵犯了它誰將受到它的報復。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做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三、解決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矛盾的根本出路在於科學的發展。 

我們講的發展,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也就是要科學發展。我們不能為了發展而發展,不能為了發展而自毀家園。發展,歸根結底是以人為本,如果經濟的增長,換來的是人的生活空間被逼迫得越來越污濁狹小,這樣的發展是害人。

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破壞環境也就是遏制發展。科學的發展則可為環境的改善和美化創造條件,使之更加適宜於人的需要。當前的關鍵是,如何在二者之間找到平衡點。這就要根據各地的地理和環境特色,發展與之相適宜的產業。

(1)生態環境和經濟收益怎麼做擴展閱讀:

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在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之間找個一個最恰當的平衡點。

一、全面樹立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環境友好的決策和制度體系。       

堅持以人為本,從維護群眾的環境權益,改善環境質量出發,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

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要研究綜合環境與發展的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

推行領導幹部任期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克服單純追求GDP的傾向。做到發展經濟時,生態環境也得到保護,符合環境友好型的要求。 

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 

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轉變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

建設以節水、節地、節能、節材、節約其他資源和保護環境為主要內容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按照「減量化、再使用、資源化」的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為核心,努力實現產業生態化;

積極推行清潔生產,以生態化改造工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積極利用經濟手段、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各行各業節約資源、降低污染排放;繼續推廣各類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安陽市應該加快產業升級,利用自身的優勢,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做到可持續發展。

『貳』 如何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關系是經濟發展的要求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關系,就必須改變過去把生態環境資源看作是經濟增長的外生變數,不把生態環境資源看作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內生變數的觀點,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既相互制約,又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矛盾關系。

『叄』 聯系自己的工作實際,談一談你如何為本地生態環境保護和發展低碳經濟做貢獻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肆』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如何保護生態環境

從客觀上來分析,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是彼此依託、互相推動的。一方面21世紀所提倡的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將環境作為經濟成本的一個部分,因而環境保護成為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途徑。經濟發展速度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依賴於自然資源的豐富程度和持續生產能力,因而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了經濟穩定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條件。另一方面,我們今天所說的環境保護,不只是單單的保護,或者是消極的防治,而是在保護的前提下,對環境進行合理的開發和利用。要求人類倒退文明來保存自然的原始是荒謬可笑的。今天的環保不但不能要求經濟停滯不前,還恰恰需要經濟持續的力量為環保提供物質上、技術上的條件。由此看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是相輔相成、唇齒相依,是完全可以並行不悖的。
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我們生活的環境,我們的子孫後代也要在這里生活。我們發展經濟破壞了環境,有些破壞是無法彌補的,是對子孫後代的犯罪。現在世界各國都已高度重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研究,大力發展綠色工業,無公害產業。我國是具有悠久歷史和文明的大國,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更應該重視環境保護,為子孫後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間。
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自然規律的要求。經濟發展過程中,如果自然環境受到了嚴重損害,那麼我們將受到自然的嚴厲懲罰。重大的洪澇災害都是破壞環境造成的必然結果。自然規律是無情的,誰侵犯了它誰將受到它的報復。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為經濟發展與環境的保護提供了一種可行的戰略。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現代人的需求以不損害後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換句話說,就是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它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既要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使子孫後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
可持續發展的內涵有兩個最基本的方面,即:發展與持續性,發展是前提,是基礎,持續性是關鍵,沒有發展,也就沒有可持續性;沒有持續性,發展就行將終止。發展應理解為兩方面:首先,它至少應含有人類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因此經濟增長是發展的基礎。其次,它以所有人的利益增進為標准,以追求社會全面進步為最終目標。持續性也有兩方面意思:首先,自然資源的存量和環境的承載能力是有限的。其次,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當代人不僅要考慮自身的利益,而且應該重視後代的人的利益。

『伍』 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是不可分割的,一味的追求經濟發展的速度,可能會導致生態環境的破壞,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注意資源節約和環境的保護。

『陸』 生態效益的經濟核算如何進行

生態效益用影子價格體系核算。
影響法
影響法是以項目對國民經濟的影響來評價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基本思路:分析項目的投入產出,對國民經濟的初次影響和二次影響,計算出項目引起的國內增加產值。
初次影響:指由於項目的上馬,引起的對於投入物的需求增加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二次影響:指項目產出的國產經濟凈增值的分配和使用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局限性:投入、產出因素的分類不夠清晰、計算時容易造成重復或者遺漏、部分因素量化困難。
「有無法」和「前後法」
「有無法」是指根據「有項目」和「無項目」的費用,效益差異分析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前後法」是指根據「建成項目前」和「建成項目後」的費用,效益差異分析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在分析新建項目時,兩者是一致的,但在分析改擴建項目時「前後法」會存在一些問題,故一般情況不要用「前後法」。
費用效益分析法
是指從國家宏觀利益出發,通過識別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經濟費用,求得項目的經濟凈收益,判斷項目經濟可行性的過程。
費用效益分析的關鍵:
①准確劃分項目造成的經濟效益和經濟費用。 ②確定影子價格等國民經濟評價的重要參數。

『柒』 如何處理保護環境與經濟發展關系

綠色發展,綠色發展是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基本途徑。

習近平同志指出,要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理念,更加自覺地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決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

這對我們協調推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綠色發展把保護環境作為經濟發展的前提,從本質上講就是把資源消耗強度、生態系統狀態等環境要素作為評價經濟發展的內在因素,將二者看作互為關聯的一個整體。

(7)生態環境和經濟收益怎麼做擴展閱讀:

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的重要意義:

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在推動可持續發展方面積極探索,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色發展,在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方面獲得了新認識、走出了新路子。

綠色發展打破了環境保護末端治理的單一模式,實施前端保護、過程嚴控、污染嚴懲的治理模式,跳出了「先污染、後治理」的怪圈,能夠確保發展的可持續性。

綠色發展立足經濟發展新常態,通過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生產綠色產品、推動綠色消費、營造綠色文化,能夠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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