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仲裁的范圍包括什麼
仲裁的范圍包括這些:
1、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2、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3、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等。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㈡ 仲裁法適用於什麼范圍
法律分析:
我國《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
2、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
3、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要注意的是「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仲裁的糾紛限於民事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主要有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糾紛及其它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糾紛等。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財產權益,但這類糾紛往往是與當事人自己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密切聯系。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也叫做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發的爭議。這類爭議只能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衍生問題:
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仲裁與訴訟有以下的這些區別: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也不同;審理的程序以及涉案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也有所不同。
㈢ 仲裁范圍及仲裁的條件
法律分析:(一)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
根據仲裁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以下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一是勞動爭議;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 仲裁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㈣ 經濟仲裁的主要原則都有哪些具體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1、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2、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3、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㈤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㈥ 仲裁適用范圍
關於仲裁的適用范圍,我國《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質根據如下原則規定的: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於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二、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三、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法律依據: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㈦ 仲裁法律適用領域有哪些
經濟仲裁適用領域有涉外經濟仲裁和國內經濟仲裁。國內經濟仲裁主要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涉外仲裁主要處理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㈧ 申請經濟仲裁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1、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2、約定的仲裁事項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㈨ 經濟仲裁可以適用哪些領域
法律分析: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系,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