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社會經濟基本權利是中國憲法學者依據憲法文本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學分類,它大體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權、生存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具體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如何理解社會經濟權利的勞動權擴展閱讀:
社會權是社會權利的簡稱,是指國家通過對經濟社會的積極介入,保障公民獲得公共福利的權利。由於社會權受國家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約的特點比較明顯,故對通過國家立法及執法來保障其實現的依賴性也比較明顯。
例如,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就意味著國家要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積極的執法措施,確立並保障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擇業權、獲得勞動報酬權和保障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勞動爭議處理的提請權等權利的勞動法律得以切實貫徹等等。
這些都屬於國家為保障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所確立、實施的生活扶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制制度。
例如,本屆廣州市政府將市民的社會保障看作最大的民生工程,著力構築了全民社保雛形的形成。其中特別是退休保障線、最低生活保障線經過不斷地「擴面提線」,已名副其實地傲倨全國「一線」。目前廣州以財政預算10%左右的「真金白銀」,切實保障著市民物質幫助權的實現。
網路-社會經濟權
人民網-憲法保障你的社會經濟權
3. 社會經濟權利
法律分析: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有:公民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公民財產權是公民擁有自己合法佔有的私有財產,如土地、房屋、動產等。勞動權是公民通過勞動獲得報酬。休息權是勞動者可以享受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等。社會保障權是參加了社保後,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一、《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二、《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是什麼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有:公民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
5. 勞動權屬於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嗎
轉手一,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嗎?這個肯定是要向身邊的功夫就影響力,勞動所得有經濟所得,這個肯定是經濟權利了
6. 什麼是勞動權
勞動者的勞動權利,是指任何具有勞動能力且願意工作的人都有獲得保障的工作的權利。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可從狹義、廣義兩個方面理解。狹義上的勞動權利,是指勞動者獲得和選擇工作崗位的權利,與工作權、就業權同義,具體包括職業獲得權、平等就業權和擇業權;廣義上的勞動權利,是指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所獲得的一切權利。
一、產生條件
在人類歷史上,勞動並非自古就與權利結合在一起。勞動上升為權利是人類歷史發展和進步的結果。勞動作為一種權利而存在,源於以下幾個條件:
(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勞動成為權利的經濟背景。長期以來,由於社會生產力低下,勞動都是人們必須從事的行為。在生產技術落後和物質產品匱乏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謀生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一件必須進行而沒有選擇的活動,因此對於勞動根本談不到什麼權利問題。
(二)日益強化和普遍化的權利意識是勞動成為權利的政治背景。沒有一種逐漸發展和高漲的權利意識,就不會產生普遍而強烈的權利需求。沒有一種普遍而強烈的權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權利從自然法和道德層面上的應然狀態轉化為法定狀態。所以,沒有一種普遍的權利意識,勞動也就不可能上升為權利。
(三)自由主義精神的重大轉變是勞動成為權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義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社會的主導的意識形態,它的變化或轉向對於西方國家政治影響巨大。19世紀中葉自由主義的側重點發生了變化,它已經不再是個人畫地為牢的消極自由了,而是轉變為個人積極參與的積極自由了。
二、特徵
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代人權體系中誕生歷史較短但發展較快,並且最為引人注目的權利類型。勞動權作為相對獨立的權利類型具有以下特徵:
(一)法定性
勞動權是法定權利。勞動權是由憲法和勞動法所規定、由勞動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權利。由憲法所規定的權利為勞動基本權。由於各國憲法規定上的差異,勞動基本權的內容不盡相同,但勞動權都包含狹義的勞動權,即工作權。勞動法是規定和保障勞動權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勞動權是通過勞動法來規定的。即便是勞動基本權,也必須通過勞動法加以具體化,才能保障實現。
(二)綜合性
勞動權涉及人權的各個層次,是一種綜合權利。人權的內容與人權概念一樣,都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從勞動權的內容構成來看,勞動權涉及了人權的所有層次。
(三)雙重性
勞動權是生存權,也是發展權。「勞動不僅是公民獲得財產的最基本途徑,而且是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勞動權是公民生存和發展權中的重要內容。」生存是人類的第一公理,人類的一切權利的享有都以獲得生存為前提。生存權賦予其他權利以意義,是其他權利之本。確保勞動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這是勞動權的生存理念。人類不僅要生存,更要不斷發展,發展同樣是人類的需求,是人類社會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不發展,社會就不會進步;不發展,就不能創造出日益輝煌的人類文明。社會的發展與人的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條件的。社會的發展為人的發展創造條件,人的發展又是社會發展的源泉和動力。人的發展應該是全面的、突出質量的發展。
三、內容結構
勞動權是由一系列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種勞動權按照一定的分工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發揮出權利系統的合力。從邏輯結構來看,工作權是基礎和前提,報酬權和福利權是核心,其他權利是保障。
(一)工作權
工作權也可以稱為就業權,內容包括工作獲得權、自由擇業權和平等就業權。職業獲得權在積極的意義上表現為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在消極意義上是對抗用人單位(西方國家通常稱為僱主)無理解僱的權利。前者因具有請求性而稱為積極的工作獲得權;後者因具有對抗性而稱為消極的工作獲得權。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是國家不可推卸的義務。但是,國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履行這種義務,是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狀況密切相關的。一個國家的經濟繁榮穩定、結構平衡、人口適度,勞動者積極的工作獲得權的實現就有了可靠的保證。勞動者積極的工作獲得權的實現狀況可以通過社會就業率體現出來。國家促進就業,提高就業率是有條件的,並且是受各種因素制約的漸進過程。
(二)報酬權
報酬權即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廣義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三種收入形式。報酬權包括報酬協商權、報酬請求權和報酬支配權。報酬協商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契約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權利。其核心是協商勞動報酬的水平,即協商確定自己勞動力的價格。在勞動法日益脫離民法之私法軌道,不斷融入公法因素而成為社會法的前提下,國家和社會團體的力量在勞動法上的作用不斷增強。勞動自由盡管是勞動契約的基礎,但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在勞動報酬的協商方面,勞動者的自由權利受到來自於國家最低工資標准和集體合同的雙重約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協商的勞動報酬不能低於集體合同的標准,更不能低於國家的最低工資標准。
(三)休息權
休息權即獲得休息和休假時間的權利。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勞動權,是確保勞動者得以恢復勞動力,實現個人全面發展的權利。
(四)職業安全權
職業安全權是指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人身安全和健康獲得保障,免遭職業傷害的權利。由於人類不可避免地會遭受來自於自然和社會方面的危險或風險的威脅,因而躲避風險,尋求安全保障,就成為人類近乎恆定的心理需要。無論是自然的風險,還是社會的風險,有些是無法躲避的,但大多數風險尤其是社會風險都可以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予以化解或轉移。
(五)職業培訓權
職業培訓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訓練和教育的權利。職業培訓作為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素質和技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六)民主管理權
民主管理權是勞動者可以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民主管理權不同於企業經營權和投資人的股東權,它實質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民主在企業內部權利結構上的表現。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勞動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七)團結權
團結權是憲法和勞動法確認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團結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團結權是指勞動者組織和參加工會並保證工會自主運行的權利。廣義的團結權則是指勞動者運用組織的力量對抗僱主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團結權(狹義)、團體交涉權和罷工權。這三項權利被國外勞動法學界普遍稱為「勞動三權」,日本法學界則稱為「勞動基本權」。
(八)社會保障權
作為勞動權的社會保障權是指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年老、疾病、傷殘和失業等勞動風險發生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一定的幫助以維持生計。福利是一種生活上的利益,往往特指勞動者在工資以外所獲得的收入或所享受的待遇。勞動者的福利分為單位福利和國家福利。
法律依據:
《憲法》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7.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有: 1:財產權 2:勞動權 3:休息權 4:物質幫助權
財產權、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同時要求勞動者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7)如何理解社會經濟權利的勞動權擴展閱讀: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
1、物權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
2、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
8. 公民經濟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經濟權利是公民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是公民依照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寧有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或者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的權利。其含義主要包括:第一,公民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法按照自己的念志.為或不為一定的經濟行為;第二,公民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據經濟法律法規,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經濟行為;第三.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合同時.公民可憑借這種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履行或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法律規定我國公民的經濟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
第一,財產權(又稱財產所有權)。財產權包括公民合法的收人、儲簫、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我國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有權依法行使對自己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當公民的財產權利受到役害時,公民可向浸權人提出權利請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以判決的形式使侵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除民事訴訟外,我國還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依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
第二。繼承權。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權意味著國家也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繼承權。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享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的財產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在沒有遺囑和遺贈的情況下.接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財產分配原則.將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在法定條件下.對繼承財產有遺囑的.依照合法遺囑.將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方式。
第三,勞動權。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我過公民享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取得勞動報酬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等權利。國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增加就業崗位,多染道擴大就業機會:同時鼓勵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謀職業、自主創業,國家提倡勞動競賽,倡導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和義務勞動。
第四.休息權。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休假或休養的權利。國家規定8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國家加大財政投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並積極動員、調動和組織社會力。發展各種休息場所和休養、療養設施,為公民休息權的實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
第五,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單位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法定年齡或符合法定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有權退休安度晚年.並享有一定的退休待遇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六,物質幫助權公民年老、疾病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通過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實行退休保障制度,保障殘廢軍人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幫助安排工作和其他有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等保障公民物質幫助權的實現.
9.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嗎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不包括受教育權。
社會經濟權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公民的社會經濟基本權利是中國憲法學者依據憲法文本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學分類,它大體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具體權利。
公民社會經濟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學者所稱的第二代人權有高度的交叉關系,但又不完全重合。舉例言之,財產權在三代人權中當然歸屬於第一代人權,是自由權利的組成部分。
(9)如何理解社會經濟權利的勞動權擴展閱讀
作用:
1、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公民獲得自由與獨立的基礎
個人自由和獨立不能脫離經濟上的保障而存在,一個人只有在滿足基本的物質生活需求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其他活動。財產權所保障的創造財富的自由是人們取得進一步發展的前提。
如果一個人無法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則他的發展將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公民獲得人格自由與人格獨立的基礎。
2、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公民權利的前提條件
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領域的生活狀況,會影響到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實現水平。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促使公民更加積極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個人的社會化需要以客觀物質基礎為前提,在實現社會經濟權利的基礎上,公民往往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關注度也更高。
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公民權利的前提。著名的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指出,人的需求從低到高依次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實現需求。
社會經濟權利作為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是對公民生理需求這一最低需求的滿足。只有公民的生理需求得到了滿足,才有動力去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才可能追求並實現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