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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准則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8-30 01:04:08

1.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
發展中國家關於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權的主張,受到發達國家某些法學家的抨擊。有些人誣蔑發展中國家這種正當要求是什麼「主權迷了心竅」;有些人則指責這種主權觀念是「最大的開倒車,」比如英國代表在上述聯合國大會第6屆特別會議上,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自本國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另外一些西方國家代表也對永久主權觀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資源國的主權應當與所謂的「國際利益」互相「協調一致」。
發達國家大多是當年的殖民國家、宗主國,它們對於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資源,歷來是全權的所有者;對於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則長期是蠻橫的霸佔者。在弱小民族擺脫殖民枷鎖、收回經濟主權之際,卻以所謂「國際利益」、「現代經濟生活」需要為名,力圖繼續染指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其論證邏輯,無非是「我的歸我獨享,你的我佔一份」。
經過激烈的論戰,《宣言》終於寫上了:「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採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同時,還鄭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國佔領、異族殖民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地區和民族,在它們所固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一切資源受到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時,有權要求物歸原主,並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國殖民主義者索取充分的賠償。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主要目的在於更方便地利用東道國當地廉價的原料、便宜的勞力和廣闊的市場,更有效地掠奪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和剝削殖民地人民的勞動成果,以攫取超額利潤。
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對外投資達到空前的規模,外國資本和跨
國公司往往在其經營活動中以各種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東道國政府的管轄,排擠和打擊東道國的民族工商業,干涉東道國的內政,嚴重侵犯東道國的政治主權。
發展中國家與外國資本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管制與反管制的矛盾斗爭從未止息,其實質是侵害東道國經濟主權與維護這種經濟主權的尖銳沖突。經過長期的聯合斗爭,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關於管制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正義要求,終於載入了《宣言》、《綱領》和《憲章》。
《宣言》特別強調:「接納跨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根據它們所擁有的完整主權,可以採取各種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措施來管制和監督這些跨國公司的活動。」《綱領》進一步規定: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應當採取具體行動,制定一套國際性的跨國公司行動准則,藉以防止跨國公司干涉東道國的內政。《憲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則,同時更為鮮明地強調了它的法律規范性,即通過東道國制定的法律規范,加以貫徹實現。
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國資本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既要對境內外商的合法權益加以切實的保護,又按照《憲章》的基本規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切實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接受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東道國「有忍受干涉的法律義務」。此種主張得到西方發達國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強國)的支持。與此相反,發展中國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貫主張在徵用外資時只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從而維護自己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經過激烈論戰,1962年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徵用,但它同時規定:「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徵用或轉移其所有權。對比1962年的上述決議,在徵用賠償標准上,刪除了」以及國際法的規定「等字樣,也刪除了關於發展中國家絕不損害殖民主義者在殖民統治時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無理要求。至此,終於肯定了每個國家必要時可以徵用境內外資的經濟主權權利,而且排除了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它們的傳統觀念在徵用賠償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所施加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公平標准「的約束。

2. 如何理解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公平互利原則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律規范的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
從法理上說,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准則。原則源於規則又高於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但在創製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准則,並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准。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後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麼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麼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於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後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現實中,許多借主權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於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於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於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於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於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於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後,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於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於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於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並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並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
正處於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並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於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對於經濟實力相當的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平等關系的維持;對於經濟實力懸殊的不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糾正以及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設。就應當讓經濟上貧弱落後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
貫徹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從世界戰略全局和發達國家本身利益出發,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公平互利關系,有助於緩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困難,也有利於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總的來說,現在公平互利原則不僅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而且也適用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所以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3. 工業革命確立了國際經濟交流的那些基本准則

國際經濟交流基本准則的確立:
以自由主義為原則,保證資本的自由流動、安全與增值;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給與他國最惠國的待遇,逐步取消關稅保護。通過基本准則的確立,使國際交流更加理智,信用增強,標志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成熟。

4.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們都有哪些限制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是國際法的分支
具體規范經濟行為

5. 國際經濟交流基本准則是什麼哪一年確立

18世紀中期開始的工業革命,確立了國際經濟交流基本准則

6.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五十五條 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聯合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7. 戈特哈德·貝蒂·俄林的國際經濟理論的准則

李嘉圖
生產要素稟賦理論自創立以來,雖然受到里昂惕夫等學者的質疑,但仍被奉為當代國際經濟理論中的圭臬,西方經濟學界認為該理論構成了對古典學派李嘉圖比較成本說的重大挑戰,奠定了現代國際貿易理論的基石。俄林被譽為「第二代斯堪的納維亞經濟學家的旗幟」。俄林貿易理論的價值及現實意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俄林理論有助於我們分析、判斷和預測世界各國的貿易模式,並制定相應對策,在充滿風險的國際競爭中知己知彼,掌握主動權。此外,我們應認識到一國的生產要素實際是變數,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科技和教育的發展,生產要素的數量、質量和結構相應發生變化。當代技術革命已改變了要素的內涵,促進了人力資本、技術創新信息資本等無形要素和有形要素的相融合,賦予生產要素以全新的內涵。

8. 19世紀中期,資本主義國家確立的國際經濟交流的基本准則和措施是什麼

按照自由主義原則確立了資本的自由流動安全與增值的國際經濟交流的基本准則,在國際貿易中給予他國最惠國待遇,逐漸取消關稅保護

9. 論述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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