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叫保險利益為什麼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遵循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為:1.必須是合法的利益2.必須是確定的利益舉例:機會損失3.必須是經濟利益如財產人身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
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承保與理賠環節中必須嚴格審查的關鍵問題,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是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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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利益為確定的利益其含義是指
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其含義是指已經確定或可以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毀損滅失直接影響投保人的經濟利益視為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第二條
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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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利益是什麼意思
保險利益的意思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財產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財產享有的經濟利益。
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於債務等關系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於合同訂立時必須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
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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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麼是保險利益原則是什麼
保險利益原則又稱 「可保利益」 或「可保權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基於對保險標的上的某種權益,而能享有的財務利益。如: 在財產保險中,當某項財產 (保險標的) 遭受不幸事件時,倘若某人將有財務損失,則他對此財產就具有保險利益,反之則不具有保險利益。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即為投保人或受益人對於他人的繼續生存而能享有的財務利益。保險契約的訂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對其所投保的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不能生效。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⑤ 保險利益是指什麼保險標記的自由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是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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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險利益包括的內容
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所有權。
(2)委託保管權。
(3)抵押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一般財產保險的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保險利益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於運輸貨物處於流動狀態,為了便於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五)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額度。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訂立之後的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應如實申報、陳述。
(1)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第一,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第二,合同訂立後,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第五,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2)保險人的說明內容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第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保險人的說明形式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兩種形式。
我國採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4)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第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的即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保險人同樣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1)按保證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2)按保證是否已經確實存在通常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違反保證與違反告知在事實的認定與責任後果上有較大的區別:
第一,判斷是否存在違反事實的依據不同;
第二,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保證的後果是嚴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其行為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的權利。禁止反言是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要求行使這項權利。
三、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四、近因原則
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時,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遠因。在損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一個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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