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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集體經濟如何使用管理

發布時間:2022-08-27 09:56:44

1. 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以及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後成立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股東。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業合作化和農民群眾勞動積累的成果,承擔穩定與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共同富裕等功能。第四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合作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其經營收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並依照本條例規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在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農村集體資產不受侵犯、維護農村集體資產正常運行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平調、破壞。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領導、支持和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職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和社區協商,為農村社區事業發展提供物質支持。
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別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內部監督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負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與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尚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暫由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成員行使。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監督與指導體系,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財政投入,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民政、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利、林業、文化、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第二章資產權屬第八條下列資產屬於農村集體資產:
(一)依法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域等資源性資產;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生產經營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各種貨幣資產以及債權、股權等經營性資產;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社會資助、捐贈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進行界定確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予以登記。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定期清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資產,如實登記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對報廢的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核銷。
對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的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登記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賃的期限、收益等情況。

2.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土地等生產資料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鄉(含鎮,下同)經濟聯合總社、村經濟聯合社、組經濟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立,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管理和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政策、法規的規定,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或損害其資產所有權,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不得干涉其生產經營和管理。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置和規模,在當地人民政府及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自願的原則,由組成該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第二章設立第十條土地依法屬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組一級可以設立經濟合作社;土地依法屬於村(原生產大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村一級設立經濟聯合社。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村范圍內的經濟合作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社;鄉范圍內經濟聯合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總社。
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後,原以農工商公司或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一條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之間是經濟合作、聯合的關系,根據組織章程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經濟彼此獨立,土地和其他資產不得平調、挪用。第十二條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含縣級市,下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取得法人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其法定代表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登記辦法,由省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和自有資金,並有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成立的組織機構。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變名稱、合並、分立、撤銷,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並、分立或撤銷時,必須保護其資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第三章社員第十五條凡戶藉在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年滿16周歲的農民,均為其戶藉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戶口遷出者,除法律、法規和社章另有規定外,其社員資格隨之取消;其社員的權利、義務在辦理終止承包合同、清理債權債務等手續後,亦同時終止。第十六條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本社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有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各種形式的承包合同,有權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購銷等經濟合同;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社內管理人員和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的權利,依照章程參加社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本社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有權按社章規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服務、收益分配及集體福利;
(五)有權發展家庭經濟,自願參加或發起成立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執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以及本社管理機構的決議和決定;
(二)依法承擔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愛護集體財產,維護集體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 村集體經濟收入使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省委關於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強基層組織活力,充分調動幹部群眾投身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彝良縣村級集體經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集體經濟是指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在縣直有關部門指導下,以村(社區)為單位組建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級集體經濟公司),以運營村級集體資產為核心,以帶動農戶、貧困戶共同發展為目的,同步實現集體經濟收益穩步增長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公司由村委會出資設立並控股,以村級集體資產折資和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持資金作為注冊資本,原則上村級黨組織書記為公司董事長,村委會主任為公司總經理,村監委會主任為公司監事。

4. 村集體經濟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
1、財務收入管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財務開支管理
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定期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編制財務預決算
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並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明確資金管理崗
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5、設立財務公開制度
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法律依據】
《彝良縣村級集體經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集體經濟是指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在縣直有關部門指導下,以村(社區)為單位組建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級集體經濟公司),以運營村級集體資產為核心,以帶動農戶、貧困戶共同發展為目的,同步實現集體經濟收益穩步增長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公司由村委會出資設立並控股,以村級集體資產折資和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持資金作為注冊資本,原則上村級黨組織書記為公司董事長,村委會主任為公司總經理,村監委會主任為公司監事。

5.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在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入市交易規則,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要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促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方案的編制和審查要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准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編制出讓、出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對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再轉讓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

第四條 本社集體資產包括:

(一)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

(二)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

(三)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本社接受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社會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五)依法屬於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六條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護利用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等資源,並組織發包、出租、入股,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等;

(二)經營管理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並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護運營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提供本社成員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六)其他業務:

6. 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於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三)制定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增量投向監測;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章集體資產所有權第七條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塗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築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采礦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並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減免稅和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集體資產管理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7. 村集體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省委關於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強基層組織活力,充分調動幹部群眾投身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使用范圍包括產業設施建設,機械設備購置,生產費用周轉,投資入股經營以及用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相關的其他合理支出。同時明確扶持資金及收益不得用於下列支出:不得用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以外的項目配套;不得用於償還村莊債務;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不得用於購買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不得用於發放個人補貼。規定資金撥付審批程序,所扶持村莊提出資金使用申請、開具收款收據並經鎮(街道)主要領導批准後,將扶持資金轉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納入代理中心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健全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8. 如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
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提供勞務及各項活動中產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支出、管理費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加強支出管理要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對村幹部的通信、交通等非生產性支出要實行限額控制,具體限額標准南街道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2.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支出原則上應取得合法、規范的支出票據,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憑證且金額較小的,可由收款方出具自製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具體金額按縣或鄉鎮制定標准執行,原則上不得使用無據支出憑證報銷。
3.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並由經手人簽名、證明人簽證,會計和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審批人審批後,出納付款。如果支出是實行鄉鎮、街道集中核算、代理記賬的,上報鄉鎮、街道村級財務服務中心審核,審核合格後,再由代理會計登記入賬。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退回補辦手續,支出票據原則上應在一個會計期內報銷,對於跨年度,明確註明無效的憑證,不得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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