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怎樣辨別企業是否真的是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僱多個勞動者的情形。
所謂經營不善那就得要公司拿出近幾年的經營報表,這個可以證明經營不善。經營不善有的是經營規模縮小,有的是經營虧損,當然形式很多。當然你們也可以要求勞動監察部門介入,經濟裁員和正常解聘的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
有一個文檔你可以看一下附件
❷ 公司違法裁員
如你說的公司裁員很正常啊,程序也正常啊,現在還沒把你們裁掉呢你去勞動仲裁什麼東西,只有把你們裁掉了你們才可以去申請仲裁。可是你們裁掉了,你是在賠償協議上簽字了的,說明是同意了。說以仲裁你們不會贏。
現在你們不答應,公司就掉著你們。這是你公司的高明之處啊。
實在點,拿錢走人。愉快找工作
❸ 公司裁員需要向勞動部門報備嗎
一、正面回答
根據情況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反之不用報備。
二、分析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三、裁員注意事項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❹ 裁員為什麼要向政府備案
一是法定的程序,企業必須依法操作;二是因為資方是主導權地位,勞動者相對為弱勢群體,通過備案程序能讓政府主管機關更好的維護勞動者有合法權益與公平地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該條款規定了裁員的人數要求及程序要求:……
❺ 公司讓我離職的原因是公司經濟性裁員,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我該得到哪些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謝謝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的這情形可主張六個月平均工資補償(倒推一年的工資收入,含基本、績效、獎金、提成、年終分紅等工資項的月平均工資),另可主張多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已終止社保等情形)。
另,經濟性裁員,需要向當地人社局報備核實,如果該流程違法,可主張違法解除一倍的賠償金,即再拿六個月補償金。不過這很難主張,需要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來認定和主持裁決。
❻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經濟裁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經過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❼ 被裁員後拿到補償金還是否可以再次向勞動部門提出企業的此次違法裁員並得到雙倍賠償呢
被裁員後已拿到經濟補償,原則上不可以再次向勞動部門提出賠償。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裁員未經法定程序,且存在欺詐、脅迫現象的情況除外。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重新進行裁定,但是會根據裁定的結果將補償金進行再次核算。應當不會進行雙倍賠償,核算的結果比現在多將會補充發放賠償金。5205
❽ 如何得知公司裁員是否經過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