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受賄是否屬於經濟犯罪
法律分析:不屬於。刑法對受賄行為進行處罰不是因為錢,而是因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保持廉潔,因此受賄罪不是經濟犯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從本罪犯罪客體可知,刑法對此行為進行處罰不是因為錢,而是因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保持廉潔,因此受賄不是經濟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Ⅱ 行賄受賄金額達到多少算犯罪
行賄罪的立案標准: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受賄罪的立案標准: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Ⅲ 受賄罪是經濟犯罪還是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一種統稱,即但凡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都可稱之為刑事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搶劫罪等等。而經濟犯罪是所有刑事犯罪下面的一個體系,經濟犯罪里含有很多種罪名,例如合同詐騙等等,這些都是經濟犯罪。在看守所里,一般不會專門分別關押涉嫌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不同。1.立案機關不同,一般的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濟犯罪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管轄機關不同,一般的刑事犯罪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經濟犯罪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處罰力度不同,一般的刑事犯罪可處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經濟犯罪的處罰力度較大,通常在判處徒刑的同時會並處罰金4.犯罪主體不同,一般的刑事犯罪的主體為不特定的,可由自然人或法人作為主體;經濟犯罪的主體是特定的主體,一般多由法人或特定職位的自然人作為主體。5.犯罪客體不同,一般的刑事犯罪客體較為廣泛,可以是財物、人身權等;而經濟犯罪的客體是國家或社會公共財產6.兩者性質不同,經濟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及圖利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Ⅳ 刑法規定受賄金額多少才立案
法律分析: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Ⅳ 達到多少錢算經濟犯罪立案標准
1、金融詐騙類的。如個人信用卡詐騙,票據詐騙,合同詐騙,只需5000元以上就可立案。個人集資詐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在50萬元以上的,就可進行到經偵大隊立案。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的存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且吸收公眾存款的戶主達到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且吸收公眾存款的戶主達到150戶以上的;就可通過經偵立案。
3、職務貪污受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私人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和便利,違反法律規定,貪污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私下吃回扣,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可被立案追訴。
4、職務徇私舞弊。國企、事業編制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給親朋好友進行非法牟利的。給國家經濟損失造成10萬元以上,幫親朋好友非法牟利20萬以上。造成有關國企、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以及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5、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生產、銷售商品中進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金額達到5萬元可立案。
6、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故意製造假幣,或者明知道是假幣還使用的,假幣總金額在4000元,假幣數量在400張以上,應予立案追訴。
7、銀行貸款轉高利貸。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將被立案;如果沒有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屢教不改的,也會被立案追訴。
(5)受賄多少就是經濟犯罪擴展閱讀: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1、貪利性。大多數經濟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犯罪人為了一己之利,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侵吞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損害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同時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
2、法定性。經濟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這一點有別於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等傳統犯罪。
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人們憑借社會常識和倫理道德規范就可輕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將其宣布為犯罪,是因為古往今來人們都認為其是犯罪。
3、雙重違法性。經濟犯罪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犯罪,它既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的法律,又觸犯刑律;既侵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經濟利益,又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傳統犯罪只觸犯刑律。
4、復雜性。經濟犯罪由於發生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因而相對於其他類型的犯罪,其犯罪結構十分復雜。市場經濟運行領域是一個極其龐大的動態領域。
其中圍繞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形成的紛繁復雜的經濟關系相互交織在一起,幾乎囊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和部門。
而近幾年來隨著中國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證券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及科技市場等各種專業市場的建立。
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變得更加多樣化。在這樣一種復雜的經濟環境下,形形色色的經濟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特點。
5.智能性。經濟犯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豐富的經濟、財稅、貿易、會計或者法律方面的專門知識,具有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
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執仗、不具有攻擊性,犯罪人往往以其專業知識或利用其職務便利。
深思熟慮、精心策劃,通過鑽法律空子達到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因而經濟犯罪在西方被稱為「白領犯罪」。
6、隱蔽性。經濟犯罪並不像傳統犯罪那樣赤裸裸地違反社會公德和人們所熟知的行為規則,其行為人往往又是經濟關系的一方當事人。
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經濟活動的性質,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眾所知曉,其社會危害性也不易被人們所認識。
外在形式的特徵
1、犯罪主體的外形表現,大多數經濟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少數由單位構成(特殊主體)。
2、危害行為的外形表現,現行刑法典及單行法規,把經濟犯 罪分成若干類別,又分為若干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一般的偽劣產品、假葯劣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產品等,偽劣產品必須有銷售性,違法性(違反質量法規定) 和銷售金額的特定性(銷售金額五萬元)。
內部結構的特徵
1、本質經濟結構。即有社會危害性,危害國家整體經濟秩序, 是商品經濟時代的副產品,行為人在經濟運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國民經濟的主體結構。
2、經濟犯罪的違法結構。與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違反刑事 法律,又違反經濟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也違反了民事法規。
3、經濟犯罪的心理結構,是故意犯罪,或以營利為目的,或以佔有為目的,或以其他為目的傳播、破壞等。
一般特徵
1、經濟犯罪具有復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 一種犯罪形態,商品經濟越來越發展,經濟犯罪也隨之越來越復雜。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
首先,因為經濟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徵,即指僅僅是由於法律的專門規定,其行為才被視為犯罪。
其次,還因為經濟犯罪的智能犯特徵,其犯罪主體許多受過良好的正規教育,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職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在自己熟悉的經濟領域中進行犯罪。
第三是因為經濟犯罪行為人的欺騙性。這些人主體身份特殊還打著搞活經濟、改革開放的旗號,在承包、聯營等經濟活動的掩護下,大肆進行犯罪活動。
第四,是因為犯罪被害人的顧慮性,這些人有些是在經濟犯罪中得到好處的人,如行賄人與受賄之間,挪用公款人與使用人之間,他們害怕本人受到牽連。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大力發展。
從傳統的財產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經濟犯罪,如詐騙罪衍生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等;表現之二是新型的經濟犯罪不斷產生。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這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Ⅵ 商業賄賂金額超過多少算犯罪
商業賄賂金額超過5000算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受賄多少就是經濟犯罪擴展閱讀:
一、認定商業賄賂罪有如下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客觀上採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
(1)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
(2)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
(3)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遊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4、主觀方面
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商業賄賂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應該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二、商業賄賂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商業賄賂罪是金錢數額的犯罪,所以不管是其的立案標准還是量刑標准都離不開行為人受賄所得的數額。在立案中,受賄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追訴,而判刑的時候起刑點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資料:
網路-商業賄賂
Ⅶ 收受多少錢算受賄,有哪些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9號
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Ⅷ 受賄屬於經濟犯罪嗎
法律分析:受賄罪不屬於經濟犯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是貪污犯罪,不是經濟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Ⅸ 受賄多少構成犯罪
受賄一萬元是構成犯罪的,給甲方一萬元如果不是屬於工程款或正常途徑的錢就是屬於受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9)受賄多少就是經濟犯罪擴展閱讀
其餘受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Ⅹ 受賄多少錢才會算構成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與貪污同罪,五千以上就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