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辦
法律分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貳』 員工曠工造成的經濟損失怎麼辦
員工曠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向員工索賠。
曠工意思為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曠工一天扣多少工資的,按現行做法,曠工當天,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除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外,不得額外扣工資的。另外,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叄』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員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一)公司確實存在損失。(二)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三)損害與員工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四)員工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於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公司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才負賠償責任。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公司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公司的合法主張。從員工的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員工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員工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其次,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相關的規定。至於賠償方法公司與員工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於離職員工公司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肆』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標准具體如下: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
(2)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准不同。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3)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二、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伍』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員工因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情形,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准。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