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如何調節運做給市場帶來平衡的價格
你也沒有懸賞分呢
那我就簡單的說下吧
市場經濟帶來的平衡價格取決於政府的政策,均衡的價格並不能給人們帶來最大福利,而且還會給人帶來大量的福利損失。通常都是發展落後的國家才採取計劃經濟
市場經濟是政府並不參與或參與較少,而是通過市場自己來調節供求,最終達到最優價格,也就是賣方最願意賣的價格,而買方最願意買的價格。這時社會福利達到最大。也就是看不家的「手」在挑控著市場,使市場達到最優狀態。
當然還有外部性問題,在這就不說那麼多了
② 什麼是計劃經濟
計劃經濟相對於市場經濟,是指一種不同於市場經濟的,高度集中的,實現高效率的社會經濟體系。計劃經濟,顧名思義就是有規劃、計劃地發展經濟。
從而避免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盲目性、不確定性等問題,給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危害。如:重復建設、企業惡性競爭、工廠倒閉、工人失業、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產生社會經濟危機等問題。
計劃經濟,或計劃經濟體制,又稱指令型經濟,是對生產、資源分配以及產品消費事先進行計劃的經濟體制。由於幾乎所有計劃經濟體制都依賴於指令性計劃,因此計劃經濟也被稱為指令性經濟。
解決三個基本經濟問題的是政府,所謂的三個經濟問題是指:生產什麼、怎樣生產和為誰生產。而其中大部分的資源是由政府所擁有的,並且由政府所指令而分配資源的,不受市場影響。其餘的三種經濟體系是市場經濟體系、傳統經濟體系和混合經濟體系。
(2)計劃經濟怎麼調整價格擴展閱讀
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不是一個統一的整體,而是包括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的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計劃體系」,另一部分是「市場體系」。
「計劃體系」 由一千家左右大公司組成的。這些企業規模大、技術復雜、投資數量大,所以從籌備建廠至生產出產品,中間經過很長的時間。因此,大企業要求安全和穩定,這就需要有預測和計劃;
企業為了確保自己的收益,就要控制產品的價格,一些大公司採取一致的行動,達成價格協定,這些被固定下來的價格可以長時期地被預測,同時,由於一個公司的價格又是另一個公司的成本,所以,成本也可以預測。
因為在這部分經濟中,市場競爭被 「計劃原則」代替,實質上是一種計劃經濟。這些由大公司組成的 「計劃體系」 擁有廣泛的權力: 控制產品價格和原材料; 控制產品銷售量; 控制資本來源; 影響和控制政府。
「計劃體系」消滅了貧困,已不存在階級對立,其權力掌握在技術和管理人員手中,公司的目標不是最大限度利潤而是穩定和增長,生產者主權代替了消費者主權。由於 「計劃體系」存在著上述優勢,所以它能憑此剝削 「市場體系」。
③ 對比市場體系和計劃經濟,二者分別是如何應對經濟稀缺的
其實不得不說是市場經濟下,經濟稀缺也會顯示物以為貴的現象。所以會導致一些稀缺資源價格出現明顯的上升,從而導致需求量的減少。而對於計劃經濟來說,對於經濟稀缺現象也會大幅度的減少計劃成本,所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來看待問題。
其實我們會發現,無論是市場體系還是計劃經濟,本身應對經濟稀缺的現象都是通過間接的引導和控制生產量和需求量來改變的。所以正是因為如此,根本目的也是一樣的,都是應對經濟稀缺的現象。
其實不得不說的是,在市場經濟體系下,面對經濟秩序的現象,也會出現通過價格的調控來應對經濟稀缺。而在計劃經濟成本下也會通過減少合理的調控生產量,來充分的應對經濟稀缺的現象。
④ 物價局是怎麼調整物價的
物價局並不能調整使物價降到平穩的,沒這權力。現在很多老百姓對物價局的職能還有點誤解。因為大部分人的意識還停在當年的計劃經濟時期。
物價局現在職能很少了,原來計劃經濟時期職能很多(比如商場里賣個小毛巾多少錢,那也要審核),現在市場經濟了,也就是說,很多商品現在賣多少,是貴還是便宜均有商家自己定價。
物價局目前也只是對醫葯價,學校學費,醫療費等很少幾項負責(商品房價原來是要審的,後來順民意要放開,就放開了,所以房子現在一路飈升,價格這么高,與物價局說實話沒任何關系了),其他市場上的商品僅只是管理是否明碼標價,是否有價格欺詐,是否因過年過節等節日或災日哄台民生物價等(這些一般是物價局職能部門價格檢查的工作)。
所以,如果你在平日去菜場買個雞蛋或青菜啥的,說怎麼這么貴,那就是市場經濟,商家貴了能賣是他本事,賣不掉了自然能便宜。這類找物價局都沒用,除非,商家有欺詐行為。
⑤ 在計劃經濟中價格是怎麼定的
都說了是計劃經濟了,價格自然是政府規定的了啊
政府規定價格,分配資源,這是計劃經濟中的一部分。
⑥ 為什麼中國在計劃經濟年代,要實行農產品低價格
計劃經濟時代,通過政府人為打壓農產品價格,把農業上的財富轉移到了工業上來,這其實是對農民的一種剝削,是國家對農民的一種虧欠,現在國家取消農業稅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利益進行了彌補,但是價格方面仍在實行國家管制,現在主要是怕國外的價格打垮國內的市場了。
⑦ 計劃經濟下為什麼放開價格會導致商品價格上漲就如同俄羅斯1992年的價格放開,和中國1984年的物價闖關。
因為市場價格由需求決定。計劃經濟長期實施必然導致各種物品的短缺,因此人們對各種物品的需求都很高,當價格變得由市場需求決定時,短缺的商品由於人們競相購入價格一定上漲,而由於計劃經濟下大多數物品都短缺,所以大多數物品的價格都會上漲。
⑧ 計劃經濟下政府是怎麼計劃的根據什麼確定生產額呢計劃經濟有什麼優點嗎
計劃經濟,或計劃經濟體制,又稱指令型經濟,是一種經濟體制,而這種體系下,國家在生產、資源分配以及產品消費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財團事先進行計劃。由於幾乎所有計劃經濟體制都依賴政府的指令性計劃,因此計劃經濟也被稱為「指令性經濟」。其餘的三種經濟體系是市場經濟體系、傳統經濟體系和混合經濟體系。
]計劃經濟的特徵是生產資料歸政府所有,經濟的管理實際上像一個單一的大公司。在這種體制下,用計劃來解決資源配置和利用問題,產品的數量、品種、價格、消費和投資的比例、投資方向、就業及工資水平、經濟增長速度等等均由中央當局的指令性計劃來決定。
計劃經濟體制的最大優點1、所有的人都有工作。 2、不象市場經濟那樣嚴重消耗自然資源的,是一種環保經濟。 3、貧富差距不象市場經濟那樣嚴重,身份等級差別也較小
計劃經濟的長處在於:第一,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重點建設。第二,對經濟進行預測和規劃,制定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在宏觀上優化資源配置,對國民經濟重大結構進行調整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第三,能夠合理調節收入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保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雖然計劃經濟尚未摸索出形成價格的最佳機制,但隨著計算機技術(如MIS,ERP,網路投票)等的發展,計劃經濟很可能得以成功運行,迄今人類在這方面的實踐不僅不足以否定其存在和發展的可能性,相反為其更好的發展留下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 計劃經濟是指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和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的要求,由國家按照經濟、社會建設與發展的統一計劃來管理國民經濟的社會經濟制度。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一個基本特徵。實行計劃經濟,必須從國民經濟實際情況和自然資源特點出發,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安排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發展比例關系,合理地分布生產力,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財力,搞好生產與需要之間的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以滿足國家建設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我國從1990年初期開始,就逐步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
⑨ 價格雙軌制對中國經濟發展有哪些影響
【價格雙軌制的功與過】
價格雙軌制體現了中國式改革的智慧,但是,這種智慧離完美還有一定距離。
傳統的經濟體制是計劃體系加國有企業。由於沒有企業家活動的餘地,由於沒有價格體系,因而,整個經濟體系無法避免陷入低效率狀態。
要使經濟實現增長,就必須對體制進行徹底變革,讓企業家能夠自動地涌現,並使資源轉移到最具有能力的企業家手中;而自由浮動的價格體系,就是企業家了解賴以決策的各種知識的機制。因此,改革的任務就是承認私人企業家,放開價格。八十年代初期,有一批學者主張在這兩個方面進行激進改革。
但最終,高層採取了一種漸進改革的思路,這就是價格雙軌制。也就是說,同樣一種商品,在傳統的政府制定價格的軌道之外,開辟另外一條軌道:由市場決定價格。具體做法是,國有企業的產品一部分仍採用傳統的計劃內調撥供應辦法,另一部分則屬於計劃外范疇,由企業拿到市場上自由交易。隨著企業成長,市場自由交易的產品的規模將會越來越大,從而逐漸地理順價格。
這樣的口子一開,國有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大大增加。因為,在短缺經濟條件下,市場價肯定高於計劃價,計劃外交易能夠給企業帶來較大收益。
國有企業計劃外交易的大規模進行,也為非國有經濟的發育提供了空間。國有企業計劃外的供需,是可以通過在市場上與非國有企業交易而進行的。大量鄉鎮企業就是圍繞著國有企業的計劃外生產活動而發展起來的。
可以說,雙軌制不光是指國有企業價格的雙軌制,實際上也指在經濟結構中,國有經濟與非國有經濟同時並存的雙軌制。歸根到底,雙軌制是指在經濟體系中,政府與企業家同時發揮作用的雙軌制。也就是說,一部分資源由政府掌握、支配、交易,另一部分資源來企業家掌握、支配、交易。政府與企業家同時是市場上的活動主體。從這個角度看,整個三十年來的中國改革採取的都是雙軌制的策略。
誠然,雙軌制避免了經濟的劇烈震盪,但是,雙軌制也使經濟始終面臨著權力的侵蝕,必然導致腐敗的蔓延。吳敬璉先生就曾指出,「雙軌制等於是在同一條道路上同時實行靠左行駛和靠右行駛的雙重規則,勢必出現『撞車』與混亂,助長計劃內外價格的『權力尋租』現象」。
雙軌制為市場發育開辟了空間,但由此發育出來的市場卻必然先天不足。近些年來,很多人對市場化改革不再感興趣,甚至產生反感,原是事出有因。
⑩ 政府調控價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調控市場價格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范市場價格行為。
(1)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影響價格形成的各種要素,從而達到調控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
①貨幣政策。在經濟運行的不同階段,政府運用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使用方向,從而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促使其平衡,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貨幣政策是穩定價格總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財政政策。國家財政稅收負有穩定經濟的使命,又通過公平稅負和鼓勵競爭,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和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場有效需求不足情況下,政府可通過增加財政支出,帶動對社會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克服市場疲軟引起的就業不足和經濟衰退。在市場需求過旺引起價格總水平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可通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減少對社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以促進供求平衡,平抑價格。
③投資政策。投資需求是影響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適時運用投資政策,通過調節投資總規模,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從而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④進出口政策。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採用限制出口、擴大進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不應求矛盾;在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限制進口、鼓勵出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大於求矛盾,從而可以達到穩定國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是政府為平抑或穩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建立起這些商品的調節性庫存,通過吞吐庫存來調控市場價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選擇儲備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二是經常存在著交替出現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時供不應求,有時供過於求;三是產銷數量較大;四是商品的長期存儲在技術上比較經濟。一般來說,符合這些條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農副產品,如糧、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農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屬等戰略物資。重要商品儲備是為政府調控市場價格服務的。當重要商品的市場供給出現較大缺口,價格暴漲時,要適時拋售儲備商品,增加市場供給,平抑市場價格;反之,當供大於求、價格下滑時,政府要適時入市收購,轉入儲備,增加市場需求,遏制價格過度下滑。
⑥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法》確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多年的摸索,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且把許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是國家四大經濟目標之一;成立獨立於政府的聯邦銀行,把保證貨幣穩定作為其第一位任務;嚴格限制財政赤字,規定財政赤字不能靠銀行發鈔票彌補,只能到資本市場上借貸;規定實際工資增長不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保持對外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美國很早就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價格下跌、不利於經濟復甦時,實行擴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當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加劇時,採取緊縮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來調節市場價格。在日本,為了控制通貨膨脹,政府通過削減支出、增稅等財政政策,避免使過熱的經濟進一步升溫。日本銀行則通過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貨幣供應量,控制或延緩企業設備投資。在保障供給方面,始終把提高勞動生產率放在首位,重視運用進口手段調節國內價格,加強能源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防止價格暴漲暴跌,也是國外不少國家採取的有效辦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給安全基金制度,基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和參加基金組織的菜農交納的基金,三項來源的比例為4:1:1,用以平抑蔬菜價格的劇烈波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利用價格政策對農業生產和市場銷售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農業是一種特殊的產業,由於完全的市場調節不利於農業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國家採取一定的政策進行調節。而在各種政策中,價格又是一種既靈活又有效的調節機制。因此,世界各國包括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沒有放棄國家對農產品價格的干預,而且這種干預甚至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還時有加強。這些干預更多的也是採取經濟的手段。
(2)法律調控手段。法律調控手段是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及裁決等行為法制化。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離開法制的市場經濟,即缺乏競爭規則和秩序的市場,必將造成市場和社會生活的混亂。因此,價格的管理和調控也必須通過立法,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通過立法把行政的和經濟的調控手段規范化,並保障其在價格調控中有效地運用。價格調控的經濟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態上對價格進行著間接調控,具有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價格調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不斷充實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廣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規范價格調控的形式;規范價格調控和干預的許可權;規范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價格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責任;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方法;規范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的運用。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反對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都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有關的價格法規,嚴格依法行政。這些法規一般都規定:禁止同行業間共謀價格壟斷;禁止企業實行有害競爭的價格歧視;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欺騙性定價;保護公平貿易等。如原聯邦德國制定的《反對限制競爭法》,其主旨就是「國家有責任維護競爭秩序」,並設有反壟斷機構。禁止企業之間在價格、質量和產量問題上達成壟斷市場的協議;規定凡是出現「支配市場現象」,即某一家企業控制了l/3的有關市場、年銷售額在2.5億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業集團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場,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業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場、年銷售額各達l億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國在維護競爭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反對不正當競爭法》、《調節一般業務條件法》、《折扣法》和《關於附加贈送物品條例》等。美國在反壟斷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場法》。
由於我國目前仍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反價格欺詐、反價格壟斷、反價格歧視等方面的法規規章。
(3)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所進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市場價格的變動,是政府經濟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不管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是如此。其區別只在於調控程度和范圍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許可權和凍結價格。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已經減少到13種(類),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種類也在逐漸減少。應當看到,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種類雖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務卻沒有減少。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客觀要求提高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好這些價格,還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制度和專家審價制度,要通過完善政府定價決策聽證制度,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
我國的價格改革經歷了二十多年,目前,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放開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正常情況下,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變化,自主制定價格,政府對經營者定價不加干預。但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嚴重緊缺,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使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損失,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時,政府可以採取行政手段對部分價格進行干預。主要手段是: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最高限價與最低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或調價備案制度。必要時,還可集中定價許可權,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價格並不是全部放開不管,在對一些特定對象提供服務時,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差異較大,但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這些國家政府部門收費均以法律為依據,收費項目由法律規定,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門制定。美國聯邦政府部門提供特定服務收取費用時,要經過美國國會的授權。如美國國會1996年通過的《新移民法》授權國務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簽中向申請人收費,以作為處理移民大抽簽的經費。德國政府部門收費的根本法律依據是《聯邦管理費用法》,每種具體收費的法律依據都以《聯邦管理費用法》為基礎,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根據《聯邦管理費用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收費要由有關行政機構先提出立法草案,報同級議會立法機構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機關收費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各項收費制度不僅在形式上要以法規、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頒布,在項目設定時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整個行政收費管理是建立在國家法律基礎上的行政行為。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我國的《價格法》也規定對行政機關收費實施相應的管理。